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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2年筛选更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通知
来源:兵团第十三师   作者:生态环境局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22-05-11 12:49:02

关于2022年筛选更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通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资委、各团场、新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淖毛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加强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的监督管理,根据动态管理原则,对照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类别,在2021年度重点监管企业名录的基础上重新筛选并调整更新名录。现将2022年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以下内容简称为名录)更新情况及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根据辖区内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物排放情况和《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将符合筛选条件的工矿企业纳入名录。对纳入名录的企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及其他法规落实环境管理工作。

二、筛选原则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应纳入土壤环境重点监管:


1.《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包括:

(一)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中应当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

(二)有色金属矿采选行业规模以上企业;

(三)其他根据有关规定纳入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企事业单位。

2.《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纳入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

(一)有事实排污且属于土壤污染重点监管行业的所有大中型企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行业包括: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

(二)年产生危险废物100吨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

(三)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利用的企业事业单位;

(四)运营维护生活垃圾填埋场或焚烧厂的企业事业单位;

(五)三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地下水环境污染事件,或者因土壤环境污染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企业事业单位。

三、工作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及其他法规要求,纳入名录企业应加强环境管理,预防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并做好以下要求:

1.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按照《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要求,已投入生产且纳入名录企业应定期对重点场所、设施设备开展隐患排查,编制隐患排查报告,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及时整改并建立隐患整改台账,每月向师市生态环境部门提交排查整改进展。

2.开展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按照《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要求,编制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方案,定期开展监测并按要求执行信息公开,监测相关内容纳入自行监测年度报告和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

3.在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时,应当提前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向师市生态环境局、团场或园区管委会报备,严格按照备案后的方案开展工作。

4.在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发生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报送不动产登记机构。


    附件:2022年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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