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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草原防火期内,因生产活动需要在草原上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当地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批准。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失火。
在草原防火期内,因生活需要在草原上用火的,应当选择安全地点,采取防火措施,用火后彻底熄灭余火。
除以上规定的情形外,在草原防火期内,禁止在草原上野外用火。
二、在草原防火期内,在草原上作业或者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安装防火装置,严防漏火、喷火和闸瓦脱落引起火灾。在草原上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司机和乘务人员,应当对旅客进行草原防火宣传。司机、乘务人员和旅客不得丢弃火种。
在草原防火期内,对草原上从事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应当采取防火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防止失火。
三、在草原防火管制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草原火灾的非野外用火,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制要求,严格管理。
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车辆,应当取得当地草原防火主管部门颁发的草原防火通行证,并服从防火管制。
四、草原上的农(牧)场、工矿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等,应当在当地政府的领导和草原防火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落实草原防火责任制,加强火源管理,消除火灾隐患,做好本单位的草原防火工作。
铁路、公路、电力和电信线路以及石油天然气管道等的经营单位,应当在其草原防火责任区内,落实防火措施,防止发生草原火灾。
承包经营草原的个人对其承包经营的草原,应当加强火源管理,消除火灾隐患,履行草原防火义务。
十三师应急管理局
2020年4月1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主办 兵团第十三师办公室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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