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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风力在5级以上(含5级)的大风天气均实行禁火,任何单位、个人严禁在室外使用明火。特殊情况需要使用的,必须报师安委会办公室、公安消防部门同意,在确保防火、灭火措施到位的前提下方可动用明火。
一、禁火区域。各棉花库(站)、木材加工厂原料堆场、可燃物资仓库、耐火等级低且人员密集的(10户以上)住宅区、棚户区、草场、林区、易燃易爆场所、集贸市场、商场、公共娱乐等易引发火灾的场所及其周边1公里范围内,大风天气禁止动用明火。
二、禁火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相关活动均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严禁在野外烧香、点蜡烛、烧纸钱、燃放烟花爆竹。
2、严禁在野外烧荒、焚烧秸秆及烧灰积肥。
3、严禁在室外烤火、野炊、吸烟、放孔明灯等行为。
4、严禁在室外打馕、乱倒炉灰。
5、严禁在室外使用明火做饭,或在室内使用带有室外烟囱的炉灶做饭、取暖。
6、严禁少年儿童玩火、燃放烟花爆竹及其他动用明火行为。
7、严禁在室外进行电焊、氧焊、切割等明火作业。
三、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禁火令”的行为、火灾隐患或火情,应立即拨打96110、119报警电话,报告情况。 十三师防火安全委员会
2019年4月8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主办 兵团第十三师办公室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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