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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师新星市人才引进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人才强师市发展战略,加大第十三师新星市各类人才引进工作力度,促进第十三师新星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家和兵团有关政策,结合第十三师新星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引进工作在第十三师新星市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各成员单位协同配合共同完成。用人单位是人才引进使用和管理的主体,负责提出人才需求计划、推荐引进人选、搭建工作平台、安排工作岗位、落实相关政策等具体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第十三师新星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第十三师新星市区域外引进人才。第十三师新星市区域外是指人才工作地、常住地均不在第十三师新星市区域内(包括在第十三师新星市区域外工作的师市干部职工子女)。
第四条 人才引进工作应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人才发展规律,按照“双向选择、按需引进、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原则,坚持政府支持鼓励和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人才引进对象条件和范围
第五条 人才引进对象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维护祖国统一, 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具备与工作岗位相匹配的科研学术水平和工作技能;
(五)自愿在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作5年及以上;
(六)无犯罪记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条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纳入人才引进范围:
(一)师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册正式工作人员;
(二)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
(三)在公务员招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因违法违规行为被处理尚未满处理期限的;
(四)参加“特岗教师”“三支一扶”等招聘考试,已签订服务协议未满服务期的;
(五)刑事、行政处罚期限未满和行政处分未解除的人员。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被开除公职、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主要包括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的各类各层次人才。
(一)高层次人才
A类: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或正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具有3年以上担任世界500强或中国100强企业中层以上经营管理领导经历的人员,以及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并符合师市人才引进所需的专业和岗位需求。
B类: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或副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省级技术能手,具有特殊专长、可以推动重大技术改造和带来较高经济效益的高级技能人才,地市级专家称号人才,以及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并符合师市人才引进所需专业和岗位需求。
(二)急需紧缺人才
C类: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并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才(其中“双一流”高校本科毕业生可直接纳入范围);取得高级技师以上资格的技能人才;其它具有特殊专业技能且表现优秀的人才。引进人才所学专业和工作经历符合师市急需紧缺岗位需求,年龄在30周岁以下(医疗行业可放宽至35周岁以下),取得高级技师以上资格的技能人才年龄在40周岁以下,并符合师市人才引进所需专业和岗位需求。
第三章 人才引进
第八条 第十三师新星市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才工作的总体规划、政策研究、宏观指导和协调监督,形成党委统一领导,领导小组牵头抓总,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协调高效的人才工作新格局。
第九条 人才引进程序。用人单位根据需要提出人才引进计划,经行业主管部门初审报第十三师新星市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批后,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行业特点组织实施。拟确定的引进人才,由用人单位收集相关材料,填写《第十三师新星市人才引进申报表》,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提交师市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后,确定为第十三师新星市引进人才,办理相关手续,落实相关待遇。
第十条 人才引进的途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采取招录(聘)、考察、选调等方式引进人才。
第十一条 留师市工作的援疆干部优秀人才符合人才引进条件的,纳入人才引进范围。
第四章 人才待遇
第十二条 凡引进到师市工作的各类人才,工资待遇遵循“同岗位同待遇、同地区同标准”原则,遇到工资待遇调整时与同岗位人员保持同步。
第十三条 引进的各类人才到第十三师新星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社会团体工作的,除工资福利待遇外,享受以下激励政策:
(一)住房保障政策
引进的A类、B类、C类人才。由用人单位安排周转住房1套,免费配置必要的家具(电)及生活用品,五年内免收水、电、暖、天然气、物业、电视及网络等各项费用,其余事宜参照《兵团机关周转住房管理办法》执行。用人单位不能提供周转住房的,在5年服务期内可申请租房补贴。
(二)生活补助
1.引进的A类人才。在第十三师新星市工作服务5年内每月发放生活补助6000元。
2.引进的B类人才。在第十三师新星市工作服务5年内每月发放生活补助3500元。
3.引进的C类人才。在第十三师新星市工作服务5年内每月发放生活补助2500元。
(三)购房补贴政策
1.引进的A类人才。对于满5年服务期后继续在师市工作的人才,如有意愿在师市范围内购买住房,给予40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引进人才在师市工作服务期间在师市范围内购买住房的,工作满5年后继续在师市工作的,凭购房证明给予上限为40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同时,给予引进人才30万元安家费,按五年周期发放,引进人才到岗工作满1年后,先发放6万元(20%)安家费,剩余部分待其在第十三师新星市工作的第5年期满后发放。
2.引进的B类人才。对于满5年服务期后继续在师市工作的人才,如有意愿在师市范围内购买住房,给予30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引进人才在师市工作服务期间在师市范围内购买住房的,工作满5年后继续在师市工作的,凭购房证明给予上限为30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同时,给予引进人才20万元安家费,按五年周期发放,引进人才到岗工作满1年后,先发放4万元(20%)安家费,剩余部分待其在第十三师新星市工作的第5年期满后发放。
3.引进的C类人才。对于满5年服务期后继续在师市工作的人才,如有意愿在师市范围内购买住房,给予20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引进人才在师市工作服务期间在师市范围内购买住房的,工作满5年后继续在师市工作的,凭购房证明给予上限为20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同时,给予引进人才10万元安家费,按五年周期发放,引进人才到岗工作满1年后,先发放2万元(20%)安家费,剩余部分待其在第十三师新星市工作的第5年期满后发放。
(四)职称评聘
1.引进的A类人才。研究生毕业,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一年,经考核合格,可按程序申请认定相应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引进的B类人才。研究生毕业,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一年,经考核合格,可按程序申请认定相应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引进的C类人才。对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可按照国家、兵团政策规定,优先晋升职称。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可直接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五)配偶及子女就业
引进A类、B类、C类人才的配偶、子女户籍可随调随迁,不受限制,其配偶工作由相关部门根据其具体情况妥善安排,原则上对等安排,参照其随调前工作单位和用工形式予以妥善安置。
(六)体检、交通费用报销政策
用人单位按规定报销所引进人才入职体检、进疆交通费用。引进人才与用人单位在职人员享受同等医疗待遇,每年安排一次免费体检。
(七)其他政策
未婚人员每年享受一次探亲假,已婚人员每3年享受一次探亲假。因工作需要本人不能探亲的,经用人单位同意,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或父母可按本人探亲的有关规定来用人单位探亲,相关探亲费用按规定报销。
以上引进的各类人才,凡提供技术、项目填补师市高新技术空白或属师市紧缺的,视其学科领域研究项目的实际情况,由用人单位提供与之相适应的工作平台,提供相应的科研经费。
第十四条 引进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不少于5年的劳动(聘用)合同,一般约定6个月试用期(招录(聘)明确了试用期的按照文件规定执行),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协议。试用期期间引进人才享受相应保障政策。
第十五条 以上优惠政策所需资金按以下渠道解决:
1.配备家具(电)、生活用品、房租及水、电、暖、天然气等各项费用,由各用人单位负担。
2.生活补助费用、购房补贴费用、安家费和租房补贴,人才引进到第十三师新星市党政机关、师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由师市财政保障;引进到团场(镇)机关、事业单位的由团场解决。
3.师属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参照执行。特殊情况经师市党委人才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由师市财政保障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享受人才引进政策的具体情况
1.通过报考师市公务员、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岗位,按照岗位设置专业,招录(聘)到师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人员,并符合A类、B类的高层次人才,可同时享受相应人才引进政策。
2.已引进的人才经报考师市公务员、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岗位,招录(聘)到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人员,可继续享受人才引进时政策。
3.经选调符合A类、B类、C类的人才享受相应人才引进政策。
4.政策性安置到师市的工作人员不享受以上优惠政策。
5.引进人才5年服务期未满提前解约离职或招录(聘)纳入公务员、事业单位又辞职的,不再享受后续政策。
第五章 人才、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设立师市人才引进专项资金。师市每年将人才引进专项资金列入年度预算,次年视上年资金使用情况调整。其中师市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申请,将年度所需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师市财政局负责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负责提出资金使用申请,经第十三师新星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使用。
第十八条 建立人才资源共享平台。建立行业人才信息库,实行统一动态管理。建立人才公共服务信息网,定期发布人才供求、人才政策法规、人才资源报告、重大人才活动、优秀人才事迹等公共信息,宏观引导人才流动。
第十九条 建立人才评价考核机制。建立以岗位职责要求为基础,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的人才评价机制,注重在重大科研、项目实施和急难险重工作实践中发现、识别和评价人才。发挥用人单位主体作用,构建日常考核、年度考核、晋职晋级考核相衔接,自我评价与单位评价相结合的人才综合考核评价机制,将考核结果作为续聘、奖励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优化人才创新创业环境。加强创业平台建设,依托和利用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平台,建设孵化效果好、企业存活率高的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支持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从事科技创业。
第二十一条 完善人才选拔任用机制。科学合理使用人才,促进人岗相适、用当其时、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形成有利于各类人才脱颖而出、充分施展才能的选人用人机制。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人才,推荐参加上级的人才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评选,推荐为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人选,纳入后备干部队伍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统筹推进各层次和类别人才的培养。创新培养模式,加强人才培养载体建设。通过校企联合、委托培养、岗位实践、在职进修、援疆省市对口挂职等方式,着力提升各类人才的专业水平和实践能力。积极探索适应师市生活、扎根师市事业、服务师市发展的“本土化”人才培养模式。
第二十三条 加大人才工作宣传力度。运用各类新闻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第十三师新星市人才工作的优惠政策和各类人才的先进事迹、突出贡献,充分激发各类人才创新创业的积极性,在全社会营造重才、爱才、惜才、用才的良好氛围。
第二十四条 其他特殊情况,由引进人才单位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提请第十三师新星市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对民营企业引进人才工作,通过其他方式予以支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十三师人才引进和管理暂行办法》(师发〔2020〕8号)《新星职业技术学院(筹)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师市党人才发〔2023〕2号)。已按原办法引进的人才,按原政策执行。国家、兵团有其他规定的,按照国家、兵团有关规定执行。未尽事宜,另行研究。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第十三师新星市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三师新星市办公室 2023年11月27日印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主办 兵团第十三师办公室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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