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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第十三师新星市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兵团第十三师   作者:信息中心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24-08-12 20:05:5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新星市办公室文件

师市办政规〔2024〕5号

关于印发《第十三师新星市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团场(镇),师市机关相关部门、相关直属机构:

《第十三师新星市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试行)》已经师市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第十三师新星市办公室

2024年7月23日

第十三师新星市畜牧业高质量发展

扶持办法(试行)

畜牧业是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对推进师市现代农业建设、实施乡村振兴具有重大意义。为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增强发展新动能,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产业兴农、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加快构建现代畜牧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持续推进生猪扩量提质,稳定牛、羊、家禽及特色养殖生产能力,提升饲草料保障水平,发挥资源禀赋优势,挖掘产业潜力,补齐发展短板,不断推动畜牧业提质增效、促进职工增收致富。

二、扶持措施

(一)良种补贴

1.扶持对象

在十三师新星市域内经营的企业、农工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养殖场(户)等养殖经营主体。

2.扶持条件

从具有资质的种畜禽场购入,完成落地检疫,以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购入发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二代以上系谱为依据;种猪、种牛、种羊存栏满1年,并繁殖仔猪犊牛羔羊一代以上后,可以申报补贴。

3.扶持标准

种公猪补贴800元/头,种母猪补贴300元/头;种公牛补贴3000元/头,种母牛补贴1000元/头;种公羊补贴1000元/只,种母羊补贴300元/只。马驴驼鹿牦牛等大畜参照牛的扶持标准。

(二)动物防疫补贴

1.扶持对象

在十三师新星市域内经营的企业、农工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养殖场(户)等养殖经营主体。

2.扶持条件

猪口蹄疫O型、牛羊口蹄疫O型A型、羊小反刍兽疫、禽流感等疫病疫苗和牛羊包虫病犬驱虫吡喹酮咀嚼片等作为补贴范围,猪口蹄疫O型、牛羊口蹄疫O型A型、羊小反刍兽疫、禽流感等强制免疫后进行免疫抗体抽检检测,团场抗体水平达到70%以上,应免密度达到100%;牛羊包虫病犬月月驱虫,监测犬个体阳性率小于5%。每年补贴一次。

3.扶持标准

以师市农业农村局强制免疫(或应急储备)疫苗中标价作为补贴价格,数量参考兵团畜牧兽医无纸化防疫平台的实际防疫数并检测合格,核算补贴经费。

(三)饲草补贴

1.扶持对象

在十三师新星市域内经营的企业、农工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养殖场(户)等养殖经营主体。

2.扶持条件

采用青贮、微贮、黄贮或氨化方法贮存饲草或干草储存,年贮存在50吨以上(青贮窖存贮按650公斤/m³计算)。

3.扶持标准

“三贮一化”贮存饲草的补贴100元/吨,干草储存补贴50元/吨。

(四)畜禽出栏补贴

1.扶持对象

在十三师新星市域内经营的企业、农工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养殖场(户)等养殖经营主体。

2.扶持条件

年出栏育肥猪牛羊禽至哈密地区(含十三师)以外区域或用于屠宰,持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养殖档案齐全,有出栏动物检疫合格证,有污染治理设施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或有无害化处理厂处理协议)、直联直报养殖场完成平台报表。

3.扶持标准

肥猪20元/头;肉牛、骆驼等大畜200元/头;肉羊20元/只;肉禽0.5元/羽。马骡驴鹿牦牛等大畜参照肉牛。

(五)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

1.扶持对象

在十三师新星市域内经营的企业、农工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养殖场(户)等养殖经营主体。

2.扶持条件

养殖档案齐全,有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或无害化处理厂处理协议,直联直报养殖场完成平台报表;引进畜禽须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养殖经营主体投保时先办理保险自缴部分,补贴部分由保险公司按政策自行办理。

3.扶持标准

(1)能繁母猪。保险金额1500元/头,保险费率6%,保险费90元/头,其中:中央财政补贴60%、兵团财政补贴10%、师市财政补贴10%,养殖户自缴(20%)18元/头。

(2)育肥猪。保险金额1000元/头,保险费率5%,保险费50元/头,其中:中央财政补贴60%、兵团财政补贴10%、师市财政补贴10%,养殖户自缴(20%)10元/头。

(3)奶牛。哈萨克牛等本地牛(畜龄≥12月龄)保险金额6000元/头,西门塔尔、安格斯等良种牛(畜龄≥12月龄)保险金额10000元/头,保险费率:规模户5%(保险费300-500元/头)、散养户8%(保险费480-800元/头)。其中:中央财政补贴60%、兵团财政补贴10%、师市财政补贴10%,养殖户自缴20%(保险费分别为:规模户分别为60元/头、100元/头;散养户分别为96元/头、160元/头)。

(4)肉牛。哈萨克牛等本地牛(畜龄≥6月龄)保险金额6000元/头,西门塔尔、安格斯牛等良种牛(畜龄≥6月龄)保险金额10000元/头,保险费率6%,保险费为360元/头、600元/头,其中:师市财政补贴70%、养殖户自缴30%(保险费分别为:108元/头、180元/头)。

(5)骆驼。幼驼(6月龄≤畜龄≤3岁)保险金额2000元/峰,成年驼保险金额10000元/峰,保险费率5%。保险费分别为100元/峰、500元/峰,其中:师市财政补贴70%,养殖户自缴30%(保险费分别为:30元/峰、150元/峰)。

(6)羊。肉羊保险金额800元/只,保险费率8%,保险费64元/只,其中:师市财政补贴70%,养殖户自缴30%(保险费19.2元/头)。

(7)鸡。保险金额35元/羽,保险费率6%,保险费2.1元/羽,其中:师市财政补贴70%,养殖户自缴30%(保险费0.63元/羽)。

以上保险,保险公司可根据市场物价成本,在费率保持不变和养殖户自愿的情况下,调低保额和保费。

三、申请程序及资金拨付

(一)经营主体提出申请

     经营主体向所在团场提出申请,并准备好相关资料和申请书等。

(二)团场审核公示

     团场组织3人以上审核小组对经营主体进行审核,审核方式为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核。资料审查主要对经营主体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实。现场审核主要对上述扶持对象、扶持条件、扶持标准进行核实,形成审核意见,提交团场研究无异后,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对无异议的扶持项目和经营主体,由所在团场向师市农业农村局和财政局提交拨款申请。

(三)师市复核

师市农业农村局和财政局对团场提交的全套资料和拨款申请进行复核,复核的方式分资料审查和现场复核,形成复核意见,由复核小组和团场负责人签字确认。复核结束后,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拨付款项

    对公示无异议的扶持项目和经营主体,由师市财政局拨付给团场,由团场组织兑付。

四、监督管理

(一)加强监督,严明纪律

畜牧业发展扶持和奖补资金是一项惠民政策,坚持严格资金使用管理和支付原则。本办法同一主体同一补贴项目同一年度只能享受一次。凡发现已享受过奖补的合作社(其它经营主体)通过再加入合作联社以合作联社名义申请奖补、虚报存出栏规模等方式骗取和套取畜牧业发展奖补资金的违规违法行为;凡发现团场审核不严,经查实的,将经营主体及所在团场列入黑名单,取消各类奖补申报资格,追回已发放的奖补资金,并予以通报和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强化管理,严把标准

享受奖补的经营主体均需配套建设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按要求及时规范落实防疫、检疫工作,如存在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或造成农业面源污染、发生农产品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经查实的,一律列入黑名单永久取消各类奖补申报资格。

五、政策时限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截止期限为2026年12月31日。

六、其他

(一)本办法按年度进行扶持。

(二)以上奖补资金由师团按照8:2的比例予以分担保障。

(三)本办法所称“以上”数量,均含本数。

(四)本办法由第十三师新星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十三师新星市办公室

2024年7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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