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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第十三师重大火灾处置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团场、师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有关机构:
现将《第十三师重大火灾处置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十三师办公室
2018年10月22日
第十三师重大火灾处置应急预案
一、 总 则
(一)编制目的
有效整合社会救援资源,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优势,切实加强灭火应急救援准备,全面提高应对火灾事故的快速反应能力,确保一旦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能够及时、高效、有序地控制火灾发展,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第十三师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需调集相关联动力量处置的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草原火灾、森林火灾除外)。
(四)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各级党委和消防部门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整改、消除各类消防隐患,从源头上预防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发生。
2.统一领导间表,协同作战。在师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尽职尽责,密切协作,充分发挥社会灭火救援资源优势,协调有序、快速高效地开展火灾扑救、人员救治和善后处理等工作。
3.以人为本,科学处置。始终把抢救遇险人员生命和保证灭火应急救援人员人身安全放在首位,采用先进的灭火救援装备和科学的技战术措施,最大限度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一)领导机构
1.成立第十三师重大火灾处置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师应急指挥部),负责本师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师应急指挥部由师分管消防工作的领导任指挥长,师公安局分管消防工作的副局长、哈密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任副指挥长。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师公安局、武装部、哈密市公安消防支队、民政局、财政局、建设(环保)局、交通局、卫计委、安监局、农业(气象)局、水务公司等组成。
2.师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负责全师范围内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2)制定总体决策和战斗行动方案,及时掌握现场情况变化,提出响应措施,适时调整作战方案和调配灭火应急救援力量,组织协同作战。
(3)统一调度火灾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保障资源,必要时直接指挥火灾事故现场的灭火应急救援工作。
(4)统一协调哈密市消防支队、武警以及师民兵参加火灾事故灭火应急救援。
(5)及时向师党委报告火灾事故及灭火救援情况,统一发布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信息,并负责善后工作。
3.师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任务
(1)公安局:负责组织公安机关相关警种、部门开展火灾事故处置实战演练,提高多警种联合作战能力;做好火灾现场警戒工作,维护现场秩序,并根据火灾事故处置需要,实施交通管制和现场管制。
公安局消防支队:负责收集、分析全师范围内火灾事故信息,及时提出预防火灾事故和灭火应急救援建议;督促、指导团场、企业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及装备、设施建设和业务训练;协助哈密市公安消防支队开展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开展火灾事故原因调查。
(2)哈密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师辖区内火灾事故灭火救援工作。
(3)武装部:根据灭火应急救援需求,及时组织驻地民兵参加灭火应急救援工作。
(4)民政局:根据应急救助需要,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临时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5)财政局:负责按照预算和财经议事规则办理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经费。
(6)建设(环保)局:负责指导、协调火灾发生地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火灾邻近区域水、气管网情况,确保火灾现场用水;对火灾现场燃气管道关阀断源,防止次生事故的发生;指导、协调工程车辆装备的供应,及时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开辟救人通道、清除倒塌建筑废墟、破拆需要拆除的毗邻建筑等。
负责监测、评估火灾事故现场的环境情况,确定并动态掌握污染物成分、浓度和影响范围,提出有关数据,提供消除环境污染的处置措施;事故抢险结束后,对事故现场及周边环境进行全面监测,做出有害气体及危化品泄漏物质影响解除报告,督促、指导事发单位及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污染物进行处置。
(7)交通局:负责组织道路运输车辆,保障灭火应急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组织调配紧急救援、人员撤离及物资疏散等所需的道路运输工具。
(8)卫计委:负责火灾事故现场伤员的救治和紧急处理,对可能发生疫情、染毒的火灾事故现场进行防疫、消毒处置。
(9)安监局:负责组织专家对涉及生产安全的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提出意见建议;参加对涉及生产安全的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10)农业(气象)局:协调做好火灾现场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工作,及时提供风向、风速、气压、温度、降水等天气实况和天气预报。
(11)水务公司:根据火灾事故处置需要,负责局部切断电源;快速修复损坏的配电设备,及时恢复正常供电。
(二)办事机构
师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师公安局,师公安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在师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执行师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和指示。
(2)接收、汇总、分析有关火灾事故的各种重要信息,向师应急指挥部提出处置建议。
(3)做好信息的上传下达,及时向师党委报告火灾事故及灭火救援情况。
(4)联络协调各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准备,协调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5)组织火灾事故调查,拟写火灾事故总结报告。
(6)组织编制、评估、修订《第十三师重大火灾处置应急预案》。
(7)完成师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指挥机构
师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在火灾事故现场设立灭火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由现场消防部队职务最高的领导担任指挥长,火灾事故发生地单位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下设工作小组。
(1)灭火应急救援组:负责搜集和掌握现场情况,制定处置措施和方案,向现场指挥部提供灭火应急救援决策意见,贯彻执行现场指挥部的指示,组织指挥开展灭火应急救援工作。
(2)医疗救护组: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对现场受伤人员进行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3)专家技术组:组织相关专家和技术人员,提供灭火应急救援技术支持。
(4)现场警戒组:负责现场警戒,维护交通、治安秩序。
(5)宣传报道组:协调新闻媒体正确引导社会舆论,适时召开灭火应急救援新闻发布会。
(6)后勤保障组:负责参战人员的战斗装备、灭火剂、燃料供应和现场维修以及生活保障等工作。
(7)善后工作组:负责火灾事故现场受灾群众安置和伤亡人员善后处理等工作。
(四)专家组
师应急指挥部建立灭火、防火、化工、医疗、建设、电气、化学、石油等各类专业人才库,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制定灭火应急救援方案和解决灭火应急救援工作中的疑难问题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
三、预防监测预警
(一)预防
师、团党委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镇总体规划,并督促有关主管部门实施。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不断提高社会火灾防控能力。
各级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加强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检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发现火灾隐患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及时消除隐患;指导消防重点单位制定灭火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实战演练;督促指导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强化战备意识,加强专业训练。
(二)监测
各级公安机关和公安消防部门加强通信指挥系统建设,充分利用语音、图像综合管理平台,及时监测接收火灾事故信息,随时调用治安防控或道路交通等社会图像监控资源。任何个人发现火灾隐患或火灾时,都应及时通过各种途径向公安消防机构报警。
(三)预警
哈密市公安消防支队设立接警、战备值班室,实行专人 24 小时值班。师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或哈密市119接警台接到火灾报警后,应迅速了解起火时间、单位、地点和着火物质、范围以及人员伤亡等情况,及时调集相关力量开展灭火应急救援。师公安消防部门接到转警后应迅速赶赴现场,了解灭火救援情况,调查事故原因,根据火灾事故级别和相关要求,逐级向公安局领导、师分管领导及兵团公安局消防局报告。
四、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1.火灾事故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事发地党委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师公安局、哈密市消防支队及有关部门根据情况给予协调支援。
2.应对一般(Ⅳ级)火灾事故,启动团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3.应对较大(Ⅲ级)火灾事故,启动团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本预案视情启动。
4.应对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火灾事故,或涉及跨县市或超出团级应急处置能力,需要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实施救援和处置的火灾事故,启动本预案,有关团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必须启动。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发生后,师应急指挥部迅速协调各方力量全力参与应急处置,依靠本师和哈密市的力量难以有效处置时,及时向兵团请求援助。
(二)应急处置
1.先期处置火灾事故后,事发地党委应立即启动本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指挥公安、安全监管、卫生、建设、城管等部门组织实施灭火应急救援,尽可能控制火灾蔓延、扩大,迅速抢救受伤和受困人员,严防次生灾害发生,并按规定迅速、准确将火灾事故和先期处置情况上报至师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于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师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及时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各成员单位在师应急指挥部的统一安排下,按本预案明确的职责启动本系统的行动方案,赶赴火灾现场,开展灭火应急救援工作。
2.处置指挥
(1)师、团灭火救援指挥部接到报警后,根据火灾事故级别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设立现场指挥部。
(2)师、团灭火救援指挥部根据火灾事故级别指挥调集所属力量参加灭火救援,按照指挥权限分别调集辖区内的专兼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民兵进行灭火救援。各成员单位采取相应的行动方案,积极参与灭火救援。上级指挥部到场前,增援力量接受辖区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的组织指挥。重要场所、重点时段发生的火灾,师、团灭火救援指挥部应根据现场情况及时向上一级报告,并提高一个等级调度。高层建筑、地下工程、人员密集场所、石油化工企业、大跨度大空间建筑、化学危险品等敏感场所火灾按相应等级提高一个等级调度。
3.处置程序:现场指挥部在师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根据灭火救援工作实际,确定作战意图,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展开灭火救援工作。基本程序包括:划定警戒区域、实行交通管制,积极疏散围观群众;进行火情侦察,确定燃烧物质和有无人员被困;开辟救生通道,迅速控制危险源,对现场进行不间断监测,防止次生灾害发生,并按既定灭火救援方案展开灭火战斗;确定水源位置,搞好火场供水;选择好灭火阵地,减少水渍损失;转移和保护物资;必要时采取火场破拆、排烟和断电措施;检查火场,消灭余火,清点人员和装备,结束战斗;保护现场,进行火灾原因调查及损失核定。根据不同类型的火灾,采取其他相应的应对措施。
(三)应急升级
当火灾事故难以控制或转化为恶劣次生灾害,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时,师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启动或提请兵团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四)指挥与协调
1.师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指挥工作并随时向师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请示重大问题的处理指令。各联动部门、成员单位服从现场指挥部的调度。各增援力量到达现场后向现场指挥部报到,由现场指挥部下达作战任务。
2.师应急指挥部根据灭火应急救援需要,及时调集灭火应急救援技术专家到场,提供决策支持。
3.师应急指挥部应根据现场指挥部的要求,统一调用灭火应急救援所需装备、物资;现场指挥部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动产,并按规定及时予以返还、补偿。
(五)应急结束
火灾事故处置完毕后,现场指挥部应组织人员全面、细致地检查火场,彻底消灭余火。对石油化工装置、储存设施的温度及其周围可燃或有毒气体、易燃可燃液体蒸汽的浓度进行检测,并进行相应处理,防止复燃。同时应责成失火单位或相关单位、人员保护好火场。必要时,保留必需的灭火力量进行监护。
灭火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将各类消防水源、消防设施恢复到常备状态;火灾单位、环保部门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进行监控、处置,防止造成次生灾害;各救援队伍迅速补充油料、器材和灭火剂,调整执勤力量,恢复战备状态。
(六)善后工作
1.后期处置:火灾事故发生后,师应急指挥部应视受灾程度和涉及范围,开展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并组织有关部门对灾后可能造成污染或损失的现场进行监测、评估、清除,保证灾区正常的生活环境。
事发地党委及时做好灾民的安置工作,财政、民政、卫生等部门依据职责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事故现场的治安警戒和管理,根据需要在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维持秩序,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对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的专职、义务消防队所损耗的燃料、 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依照规定予以补偿。
2.调查与评估火灾事故处置结束后,由师应急指挥部指定或由师公安局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对火灾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形成书面报告。
(七)信息发布
师应急指挥部按照突发事件新闻发布的要求和程序,做好火灾事故信息发布工作。
新闻媒体记者进入火灾事故现场进行拍摄采访时,应由师应急指挥部批准,服从现场指挥,严格遵守新闻宣传纪律,佩戴必要的防护装备,不得妨碍灭火救援行动。
五、应急保障
(一)队伍保障
团场、工业园区应加强专兼职消防队伍的建设,支持鼓励企事业单位、连队、社区等建立专职或义务消防队,将矿山救护、医疗救护、工程机械抢险、电力抢险等专业救援队伍纳入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开展专业训练,提高火灾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二)装备物资保障
专兼职和义务消防队以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储备一定的灭火应急救援物资。
(三)医疗卫生保障
师卫计委指导、督促辖区医疗卫生机构制定火灾相应的应急预案,按要求组织医务人员和医疗设备赶赴火灾事故现场,按照现场救治、就近救治、转送治疗的原则实施医疗救治,及时报告救治伤员以及需要增援的急救医药、器材及资源等情况。
(四)交通运输保障
师交通局根据火灾事故现场需要,调集一切可利用的道路交通运输工具,保证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优先运输。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时通报道路通行状况,适时引导救援车辆的通行,并对事故现场实施交通管制,对火灾发生地外围的交通路口实施定向、定时封锁,严格控制进出事故现场人员,根据需要组织开辟应急“绿色通道”,保证灭火应急救援车辆优先通行。
(五)通信保障
师应急指挥部应建立应急指挥调度工作平台,并确定各参与部门和单位的联络员、通讯联络方式。
当发生大面积火灾或扑救时间较长、扑救难度较大的火灾时,当地党委应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到现场协助组建应急通信网络,保障通信联络的畅通。
(六)经费保障
处置火灾事故资金从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的安全生产经费中列支,情况紧急时可由同级财政部门先行预拨,保障应急需要。
(七)科技支撑
建立科学的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完善灭火应急救援专家人才和基础资料信息库,健全联勤联动工作机制,加大重大火灾预防控制、先进灭火应急救援技术和装备的研究应用力度,为火灾事故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六、监督管理
(一)宣传教育
各级党委和有关部门、单位,将防火、灭火方面的基本知识和技能纳入公众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内容,提高公众消防安全意识,增强火灾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并督促落实。有关单位把防火、灭火的基本知识纳入职工岗前和在岗培训工作内容,开展普及性教育培训。
(二)预案演练
师应急指挥部积极组织开展火灾事故应急联合实战演练,通过演练不断完善预案,提高灭火应急救援的实效性。
(三)奖励与责任
对在火灾事故处置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兵团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在火灾事故应急处置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有关部门(单位)依法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附 则
(一)火灾事故分级
火灾事故按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特别重大火灾事故(Ⅰ级)、重大火灾事故(Ⅱ级)、较大火灾事故(Ⅲ级)和一般火灾事故(Ⅳ级)四级。
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包括30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重大火灾事故是指造成10人(包括10人)以上30人(不包括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较大火灾事故是指造成 3 人(包括3人)以上 10 人(不包括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一般火灾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不包括3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二)预案解释
本预案经师批准后实施,由师防火委办公室负责解释。各单位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或修订本单位的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三)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十三师办公室 2018年10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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