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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第十三师办公室文件
师办发〔2019〕16号
关于印发第十三师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的通 知
各团场,师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第十三师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师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十三师办公室
2019年4月9日
第十三师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善十三师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依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兵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新兵发〔2018〕39号)、《兵团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兵残联发〔2019〕2号)文件精神,结合十三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师、团及各部门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绩效考核重要内容。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着力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努力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
第三条 师、团两级要建立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坚持制度衔接、应救尽救;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持规范有序、公开公正;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第四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着力保障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及时享受康复救助服务,到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到2025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
第五条 接受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不影响其同时按有关规定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其他救助政策。
第二章 救助对象、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 救助对象为具有十三师户籍(或在十三师领取居住证)人口中有康复需求、适应指征和康复意愿的0-6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多重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在保证0-6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的情况下,根据上级拨付康复救助经费情况,对有康复需求、适应指征和康复意愿的7-14岁残疾儿童参照康复救助标准给予适当补助。
第七条 申请康复救助年度12月31日前未满限定年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有效疾病诊断证明材料(定点诊断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的残疾儿童,残疾儿童家长(监护人)有主动康复意愿,儿童身体状况能够接受康复救助且积极配合,可依本办法申请康复救助。
第八条 救助内容
(一)定点机构康复训练
由定点康复机构为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和孤独症等残疾儿童(含多重残疾)提供基本康复训练。
(二)手术
为有手术适应指征的重度以上听力残疾儿童配发基本型人工耳蜗(单耳),提供人工耳蜗手术及术后基本康复训练补贴;为符合手术适应症的肢体残疾儿童实施矫治手术及术后基本康复训练,给予矫形器装配补贴;为符合手术(包括白内障、斜视、青光眼、眼睑疾病、结膜肿瘤疾病)条件的视力残疾儿童补贴手术费。
(三)辅助器具适配
为视力残疾儿童验配助视器、配发盲杖等助视辅助器具;为听力残疾儿童验配助听器(双耳)及助听辅助器具;为肢体残疾儿童装配假肢或矫形器,适配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辅助器具。
第九条 救助标准
(一)定点机构康复训练
听力言语康复训练、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和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每人每年救助补贴12000元。脑瘫儿童康复训练每人每年救助补贴13200元。视力残疾儿童定向行走及适应训练、低视力残疾儿童视觉康复训练每人每年补贴500元。
(二)手术
重度听力残疾儿童经诊断符合手术条件的植入人工耳蜗:每人补贴基本型人工耳蜗产品购置费70000元,每人一次性补助手术费12000元(含术前复查费),术后基本康复训练补助14000元,之后每年康复训练参照听力残疾儿童补贴标准执行。
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手术费(含术前检查费)补贴每人10000元,术后基本康复训练每人补贴6000元,术后视个体情况适配矫形器每人补贴1200元。在补贴年龄内每人累计补助不超过2次。
视力残疾儿童经诊断符合手术条件的,每人每年手术费(含术前检查费用)补贴12000元。
(三)辅助器具适配
聋儿验配助听器:每名聋儿每年补贴7200元(验配数字型助听器2台,助听器补贴6000元,适配费1200元)。
其它基本型辅助器具:每人每年补贴1500元。
矫形器:踝足矫形器每人每年补贴600元,膝踝足矫形器每人每年补贴1200元。
假肢:大腿假肢每人每年补贴5000元,小腿假肢每人每年补贴3000元。
以上救助标准根据十三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状况和康复服务价格变动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十条 申请。本着自愿原则,残疾儿童监护人持残疾儿童户口簿及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有效疾病诊断证明材料(定点诊断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向户籍所在地团场残联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兵团十三师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由团场残联(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向师残联上报相关材料,并按相关规定选择定点康复机构。监护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连队、社区居委会或者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
第十一条 审核。师残联要指定专人办理儿童救助的审批工作,收到申请材料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将审核结果书面或电话通知残疾儿童监护人或申请人。申请不通过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监护人对未通过审核理由有异议的应向师残联提出申诉,残联在收到申诉十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第十二条 救助
(一)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必要时,由师残联和卫生计生、民政、教育等部门指定的医疗、康复机构做进一步诊断和康复需求评估。
十三师辖区内有相关定点康复机构的,残疾儿童原则上在辖区内定点康复机构接受服务,辖区内不能满足残疾儿童康复需求的,可由师采取政府购买康复服务的方式予以解决,也可申请异地康复救助。
(二)人工耳蜗手术由国家确定的定点机构组织实施。视力残疾儿童手术、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由师残联、卫生卫计选择具备手术能力的医院确定为定点机构;康复训练机构由师残联、民政、卫生卫计、教育等部门按照就近就便、公开择优的原则共同确定;儿童助听器验配、假肢和矫形器适配服务机构,由师残联、民政、发改等部门共同确定。各类定点康复机构确定后需报师财政局备案。
(三)康复机构应根据残疾儿童个体的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康复服务,为残疾儿童提供包括康复咨询、功能评估、康复训练、行为干预、认知、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运动功能训练、感知觉训练、家长培训、康复转介等方面服务,服务时间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0个月(受助者中途自愿放弃康复除外)。
受助残疾儿童进入定点康复机构后,康复机构要对受助残疾儿童进行注册登记(填写《兵团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登记表》),签订康复协议(康复协议复印件报师残联备案),开展康复评估、制定康复计划、建立康复档案(含精准康复服务手册)、实施康复训练,救助工作完成后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信息录入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管理系统。受助儿童超龄或自动放弃康复训练的,定点康复机构需报师残联及时给予注销。
第十三条 结算
(一)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师残联审核后,按程序报师财政部门,由师财政部门将费用直接支付定点康复机构。结算周期按师残联与定点康复机构签定的协议执行,如有特殊情况由师残联与师财政局协商确定。
(二)经师残联审核同意后,在非定点康复机构或异地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的,其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由康复服务机构出具发票及相关资料,残疾儿童监护人凭发票和相关服务证明到师残联审核,在救助限额标准内与康复机构结算。
获准接受异地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如十三师的救助标准高于康复机构所在地的,按康复机构所在地标准执行;低于康复机构所在地标准的,差额部分由残疾儿童家庭自行承担。
(三)残疾儿童需适配基本辅助器具的,需经定点康复机构评估确定适配辅助器具类别,在残疾人辅助器具基本配置目录(见附表6)内,师残联已购有的,由师残联配发辅助器具。因残疾儿童个体的不同情况和需求差异,经师残联同意,在辅助器具基本配置目录内也可自行购买,残疾儿童监护人凭发票到师残联审核,在辅助器具补贴限额内核销;如购买辅助器具费用低于定额补贴标准的,按实际费用核销。
(四)做好政策衔接,师相关部门要落实好《十三师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以解决残疾儿童康复期间造成的家庭生活困难。已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范围,以及列入政府相关部门医疗救助的康复服务项目,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或政府相关部门项目资金按政策规定先行结算,再根据情况进行定额或差额补助。
第十四条 师、团残联应及时掌握辖区内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情况,按年度对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填写《兵团十三师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情况统计汇总表》(附表3)于每年11月10日前报兵团残联。
第十五条 师残联及康复机构要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档案管理,未经残联或康复机构负责人批准,不得向他人借阅档案,保护残疾儿童个人信息安全。
第四章 经费保障
第十六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应纳入师财政预算,足额保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建立稳定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
第十七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使用范围为:救助对象的康复训练、康复医疗、康复效果评估、教材购置、训练用品、辅助器具、耳模制作、助听器调试、建立康复服务档案、家长培训、家庭指导、儿童食宿及聘请康复教师的费用等项开支。
第十八条 师财政局负责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的发放和管理,并会同师残联于每年9月底前汇总统计全师本年度救助资金发放情况,便于做好下年度救助资金预算。师财政局会同残联开展跟踪和绩效考评工作。
第五章 定点康复机构
第十九条 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是指为残疾儿童提供康复救助服务的各类康复服务机构。主要包括经过一定条件和程序认定的公办残疾人康复机构、医疗康复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儿童福利机构及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儿童康复机构等。
第二十条 定点康复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残疾人康复机构规范化建设要求,加强管理,全面提升康复服务能力;加强康复人才培养,提高康复服务人员能力素质;建立残疾儿童康复管理档案,建立康复训练救助资金管理、使用和安全防范制度;做好康复效果评估工作;接受有关部门的督导检查。
第二十一条 按照属地管理、就近就便、公开择优的原则,听力、言语、智力、视力和孤独症儿童定点康复机构,由师残联、教育、民政、卫生卫计等部门按照定点康复机构的准入标准共同确定;医疗康复机构由师卫生卫计、残联按照医疗康复机构的准入标准共同确定。师残联要定期向社会公布辖区内定点康复机构名单,并报兵团残联备案。
第二十二条 定点康复机构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质,机构建设符合国家制定的有关康复机构规范,并通过评审达到定点机构准入标准。
(二)自愿申请承担项目任务并能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能够按国家现行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机构服务规范和服务标准所规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周期和质量要求提供康复服务。
(三)对残疾人事业充满热情,没有违法违规不良记录,没有发生过重大医疗、伤亡事故。
(四)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专业人员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持证上岗,或上岗前接受专业技能培训并通过测评。
第二十三条 定点康复机构应与残疾儿童监护人或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并须载明下列事项:
(一)定点康复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重要负责人、联系方式。
(二)残疾儿童监护人或代理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三)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
(四)收费标准及费用支付方式。
(五)服务期限和地点。
(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协议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解决方式。
(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其他合法内容。
第二十四条 定点康复机构出现以下行为,且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不合格,由认定部门根据情况取消其定点资格,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与残疾儿童监护人或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协议不符合规定。
(二)借助项目名义套取康复救助经费。
(三)收取救助对象项目服务范围内不合理费用。
(四)未按项目服务范围和服务规范提供康复服务。
(五)项目康复服务效果及满意度未达标。
(六)隐瞒康复服务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拒不提供反映真实情况材料。
(七)擅自暂停或终止康复服务。
(八)存在消防、食品卫生、水电煤气使用及教学环境等安全隐患。
(九)存在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残疾儿童及其他侵犯残疾儿童合法权益行为。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承担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任务的非定点康复机构在资质、管理、服务等方面的要求与定点康复机构一致。
第二十六条 师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康复机构的业务指导,加大对民办康复机构的支持力度,逐步完善政府购买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的运作模式及监管机制。师卫计、人社、残联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红星医院、安心医院等定点康复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按照相关服务标准定期开展服务质量评估、考核或检查,对未能按规定提供服务的机构要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定点资格,以保证残疾儿童得到安全、有效的康复服务。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七条 为加强师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成立十三师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由分管残联工作的师领导兼任,副组长由残联理事长兼任,成员为宣传、发改、卫生卫计、民政、财政、人社、教育、审计等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 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建设,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康复机构设置规划,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监督管理,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政策解读和宣传。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师残联,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各团场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团场残疾儿童实际,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的组织管理,摸清底数,做好康复救助政策的宣传,残疾儿童筛查、救助对象的审核,确保有康复意愿、符合康复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应救尽救。
第七章 部门职责
第三十条 十三师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部门要分工协作,共同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
(一)党委宣传部要充分利用多种媒介宣传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引导全社会强化残疾预防和康复意识,关心、支持残疾儿童康复工作。要采取灵活多样形式进行宣传解读,确保残疾儿童监护人准确知晓《兵团十三师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内容和要求。
(二)残联负责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组织团场残联摸清残疾儿童康复需求,审核救助对象的申请,做好宣传发动,与民政、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对定点康复机构准入、评估、退出与综合监管,以及康复救助工作的检查、指导、评估、培训等工作的统筹协调。
(三)卫生计生委负责医疗康复机构的管理、监督,加强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康复技术培训,指导医疗机构开展儿童残疾的早期筛查、诊断工作,对残疾儿童康复需求进行实名制管理,建立残疾儿童报告制度,将发现的残疾儿童及时向残联进行转介。
(四)财政局负责资金统筹安排,确保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足额到位。会同审计等部门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会同发改委、残联组织等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基本服务项目经费保障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
(五)民政局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儿童福利机构和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的医疗救助和生活救助;加强对福利机构内设康复点的组织管理和有效监管;加强社会办残疾儿童康复教育服务机构的注册登记审核和监督管理;协调社会捐助资金资助残疾儿童康复;落实好《十三师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解决康复期间残疾儿童家庭生活困难。
(六)教育局要支持具备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服务,逐步完善残疾儿童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给予儿童康复机构与其它学龄前儿童教育机构同等政策待遇,为康复后的残疾儿童进入普通小学或幼儿园就读提供支持保障。
(七)发展改革委(扶贫办)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对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管辖权限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营利性康复服务机构做好管理、指导和监督及服务价格监管。
(八)人社局负责对纳入医疗保险范围的定点医疗康复机构进行管理、监督,将符合规定的残疾儿童康复项目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并逐步扩大支付范围和提高报销标准。
(九)审计局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 民政、卫生计生、人社局等有关部门是残疾人服务机构的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能和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的主要内容,对残疾儿童康复机构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履行相关监管责任。对纳入定点的各类康复服务机构,要按照相关服务标准定期开展服务质量评估、考核或检查,对未能按规定提供服务的机构要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定点资格、纳入黑名单,保证残疾儿童得到安全、有效的康复服务。
第三十二条 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康复机构建设,鼓励多种形式举办康复机构。社会办康复机构在准入、执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非营利组织财税扶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执行相同的政策,在用水电气、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享受与公办康复机构同等政策待遇。
第三十三条 充分调动和发挥连队(社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慈善组织和残疾人专职委员、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人员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做好发现告知、协助申请、志愿服务等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师残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兵团十三师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
2.兵团十三师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登记表
3.兵团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情况统计汇总表
4.兵团残疾儿童基本康复训练服务目录
5.兵团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目录
6.残疾人辅助器具基本配置目录
附件1
兵团第十三师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
儿童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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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男□女 |
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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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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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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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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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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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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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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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儿童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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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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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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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详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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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类别 |
□视力 □听力 □言语 □智力 □肢体 □孤独症(多重残疾可多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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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等级 |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未定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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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 状况 |
□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儿童 □ 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 □其他 团场残联(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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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康复 救助内容 |
□基本康复训练 □辅助器具适配 □手术 □人工耳蜗植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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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的定点康复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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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申请 |
申请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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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场残联 意见 |
公章
审核人: 年 月 日 |
师残联 意见 |
公章
审核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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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申请救助时监护人需提供儿童户口本(居住证)、残疾证、监护人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
2、此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师市残联存档,一份交定点康复机构。
附件2
兵团第十三师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登记表
填表单位(公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儿童姓名 |
|
性别 |
□男 □女 |
民族 |
|
|
年龄 |
|
儿童身份证号 |
|
|||
残疾证号 |
|
诊断机构 |
|
诊断结果 |
|
|
监护人姓名 |
|
与儿童关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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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
家庭详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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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类别 |
□视力 □听力 □言语 □智力 □肢体 □孤独症(多重残疾可多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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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救助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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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复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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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时间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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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康复救助项目 |
康复训练: □听障儿童听力语言康复训练 □视功能训练 □脑瘫儿童康复训练 □智障儿童康复训练 □孤独症康复训练 辅助器具适配: □视力残疾儿童验配助视器及盲杖等助视辅助器具 □听力残疾儿童验配助听器(双耳)及助听辅助器具 □肢体残疾儿童装配假肢或矫形器 □适配轮椅 □坐姿椅 □站立架 □助行器 □其它辅助器具 手术: □听力残疾儿童植入人工耳蜗并进行基本康复训练 □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并进行康复训练 □视力残疾儿童手术并进行康复训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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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培训 |
□是,参加培训 次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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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度调查 |
□非常满意 □满意 □基本满意 □不满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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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使用(元) |
康复训练 元,家长培训 元,康复教材 元,其他 元, 合计 元,其中,家长自付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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训练后去向 |
□继续在训 □普幼 □普小 □特殊学校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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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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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此表一式两份,由定点康复机构填写,一份交康复机构留存,一份报师市残联。
附件3
兵团第十三师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情况统计汇总表
填表单位名称(盖章): 负责人(签字): 填表人(签字):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儿童康复救助机构名称 |
视力残疾 儿童康复 |
听力语言 残疾儿童康复 |
肢体残疾 儿童康复 |
智力残疾 儿童康复 |
孤独症 儿童康复 |
肢体残疾 矫治手术 |
适配辅助器具 |
植入人工耳蜗 |
各项合计救助儿童数(名) |
各项合计救助资金数(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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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儿童数(名) |
救助 资金 (万元) |
救助儿童数(名) |
救助 资金 (万元) |
救助儿童数(名) |
救助 资金 (万元) |
救助儿童数(名) |
救助 资金 (万元) |
救助儿童数(名) |
救助 资金 (万元) |
手术数(名) |
救助 资金 (万元) |
救助 人数(名) |
救助 资金 (万元) |
手术数(名) |
救助 资金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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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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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此表由师市、团场残联逐级填写,汇总后报兵团残联。
附件4
兵团十三师残疾儿童基本康复训练服务目录
残疾类别 |
康复训练服务 |
听力言语残疾 |
认知能力训练 |
言语矫治 |
|
听觉能力训练 |
|
语言能力训练 |
|
智力残疾 |
运动能力训练 |
感知能力训练 |
|
认知能力训练 |
|
语言与沟通能力训练 |
|
生活自理能力训练 |
|
社会适应能力训练 |
|
感觉统合能力训练 |
|
孤独症 |
运动能力训练 |
感知能力训练 |
|
认知能力训练 |
|
语言与沟通能力训练 |
|
生活自理能力训练 |
|
社会适应能力训练 |
|
感觉统合能力训练 |
|
肢体残疾 |
运动治疗 (PT) |
作业治疗 (OT) |
|
言语矫治 (ST) |
|
引导式教育训练 |
|
视力残疾 |
视觉功能训练 |
定向行走及适应训练 |
附件5
兵团十三师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目录
残疾类别 |
服务对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 |
视力残疾 |
盲童 |
手术 |
致盲的各类手术 |
辅助器具适配及服务 |
盲杖及生活自助具 |
||
定向行走及适应训练 |
功能评估、训练、社会适应能力训练 |
||
支持性服务 |
中途盲者心理疏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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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视力儿童 |
辅助器具适配及服务 |
各类助视器,助视器适应性训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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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功能训练 |
功能评估、视觉基本技能训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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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力残疾 |
听力残疾儿童 |
人工耳蜗植入手术及服务 |
植入人工耳蜗 |
助听器适配及服务 |
助听器(双耳),其他助听辅助器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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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觉言语功能训练 |
功能评估、康复训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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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性服务 |
儿童家长康复指导、心理辅导,康复咨询等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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肢体残疾 |
脑瘫及肢体残疾儿童 |
矫治手术 |
符合矫治手术适应症的相关手术 |
适配器辅助及服务 |
评估、适配假肢、矫形器、轮椅、助行器具、坐姿椅、站立架等辅助器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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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及适应训练 |
功能评估,康复训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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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性服务 |
儿童家长康复指导、心理辅导,康复咨询与指导等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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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力残疾 |
智障儿童 |
认知及适应训练 |
功能评估,康复训练 |
支持性服务 |
儿童家长康复指导、心理辅导,康复咨询与指导等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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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残疾 |
孤独症儿童 |
沟通及适应训练 |
功能评估,康复训练 |
支持性服务 |
儿童家长康复指导、心理辅导,康复咨询与指导等服务 |
附件6
残疾人辅助器具基本配置目录
十三师办公室 2019年4月9日印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主办 兵团第十三师办公室承办
联系电话:0902-2566403 邮编:839000 您是第 位访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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