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十三师政务网门户网站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第十三师办公室文件
师办发〔2019〕17号
关于印发《十三师建筑工程“洁净工地”
实施标准》的通知
各团场,师直属各机构、机关各部门:
《十三师建筑工程“洁净工地”实施标准》已经师行政专题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十三师办公室
2019年4月11日
十三师建筑工程“洁净工地”实施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1.1根据十三师 “一市、一区、五镇” 的城镇化发展格局和工业“两园三区”布局的师域顶层设计,进一步规范十三师建筑市场秩序,在全师建筑领域推行“洁净工地”。
1.2为扎实推进建设项目“洁净工地”推广应用,规范参建各方行为,整体提升质量安全监管水平,确保“洁净工地”取得实效,特制定本标准。
1.3“洁净工地”是实行“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先行、临时建筑与永久建筑合一、工程验收与配套基础设施验收同步、实地监督与在线监控结合的项目总承包管理模式。
1.4推行“洁净工地”旨在严厉打击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杜绝建设领域恶意欠薪和民工上访,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稳步提升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水平,改善施工现场清净程度,集中解决脏、乱、差现象。进一步做大做强建筑业,推进十三师建筑业 “工厂化、产业化、标准化”。
1.5本标准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图集》《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规范》(GB/T50905-2014)、《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GB/T 50640-2010)、《兵团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手册》《农十三师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和《农十三师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以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质量安全规范标准制定。“洁净工地”除执行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规定外,还必须执行本标准的规定。
1.6本办法适用于新建项目(包括新建小区、商业综合体、公共建筑)。
1.7本标准由十三师建设(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二章 工程规划
2.1在办理工程规划报建时,必须严格按国家城乡规划编制办法,在上位规划的指导下认真编制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2.2城镇主、次干道两侧沿街建筑立面效果和规划方案,必须报十三师规划委员会审定,由师规划局按相关程序审批。
2.3在设市建镇过程中,除原审批的工业园区外,城镇规划范围内不得新建违反国家政策规定的高档住宅和新设立工业园区,新建工业项目必须进驻师(市)、团(镇)工业园区。
2.4未取得师规划部门核发的规划许可证、未完成征地拆迁的项目不得擅自开工建设(严禁建设项目未批先建)。
2.5《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说明书》内容应包括规划设计依据(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条件、该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用地周边相关的条件分析、规划原则和总体构思、用地布局、空间组织和景观特色要求、道路和绿地、消防、环保规划、综合技术经济指标等。
2.6道路交通规划、市政管线规划和管线综合、竖向规划、景观绿地规划编制深度须满足如下要求:
2.6.1道路交通规划:确定规划区内道路走向,红线宽度,横断面形式,控制点的坐标及高程,转弯半径,公交站场及停车场用地界线。
2.6.2市政管线综合:确定规划区内给水、排水、电力、电讯及煤气等工程管线及构筑物位置,控制点标高、用地、容量、走向。标明规划范围周边城市道路各类市政基础设施和管线平面位置、间距、控制点、高程、管径尺寸以及主要道路断面管线位置。
2.6.3按照《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洁净工地”必须使用综合管沟敷设。
2.6.4竖向规划:确定用地内的竖向标高、坡度、主要建筑物、构筑物标高,土方平衡,地表水收集排放。
2.6.5景观绿地规划:确定用地内园林绿地分类、分级及位置、范围、布置区域景观的控制区、点,结合区域建筑风格,设计景观园艺、小品建筑、确定分期实施计划。
2.7城市及近郊沿街建筑退后主干道红线不得小于60m、退后次干道红线不得小于30m、退后支路红线不得小于20m;城镇沿街建筑退后主干道红线不得小于40m、退后次干道红线不得小于20m。
2.8新建多层居住建筑不得超过三个单元,居住高层建筑不得超过两个单元。新建沿街建筑,高层之间楼间距不得小于40m,多层山墙之间间距不得小于18m,非沿街建筑之间间距必须符合规范要求,山墙间距不得小于10m。
2.9新建多层居住类项目,建筑密度不得大于22%,容积率不得大于1.5,绿地率不得小于40%;新建高层居住类项目,建筑密度不得大于20%,容积率不得大于3,绿地率不得小于40%;新建高层多层混建居住类项目,建筑密度不得大于20%,容积率不得大于2.5,绿地率不得小于40%。
2.10新建居住类项目,停车位按1:1设置;新建办公、商业、商务、娱乐康体等设施类建筑,停车位不得小于1.5辆/百平米,其中地面停车位不得小于总停车位的20%。
2.11公共建筑及其附属设施(除学校、公安局,医院等特殊单位外)用地应开放空间,还绿于民,向公众开放。
2.12新建城市道路,必须使用改性沥青,道路绿化必须进行防渗处理,不得使用普通沥青;城市道路的人行道、路沿石,小区内部人行道、路沿石、活动广场、停车场必须采用花岗岩等兼顾美观石材(厚度不得小于5公分)。
第三章 项目前期
3.1“洁净工地”项目前期手续办理按照《十三师建设项目并联审批规定》优先执行。
3.2将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审批流程主要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三个阶段。
3.3立项用地规划许可由国土资源局牵头办理,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由建设局牵头办理,实行“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
3.4将消防设计审核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推行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3.5建设资金已经落实,由建设单位对资金到位进行承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3.6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
第四章 施工管理
4.0.1落实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签订《质量终身承诺书》。
4.0.2整合信息资源,实行两场联动。利用互联网+政务服务,以“信用兵团、兵团建筑业监管信息化平台、实名制监管信息系统”为依托,积极推动“双公示”信息与“红黑名单”信息融合应用,建立管理人员和农民工诚信体系平台,促进建筑业的有序发展;实现建筑市场“数据一个库、监管一张网、管理一条线”的信息化监管体系。
4.0.3建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责任五方和五方项目负责人终身质量信息档案,定时向社会公布。
4.0.4施工现场须按要求配备现场管理人员,且与投标文件中注明的人员相一致,否则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4.0.5项目施工实行一级储备,二级开发,储备土地可用作施工单位加工、住宿、办公等使用。
第一节 质量管理
4.1.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质量保证体系。
4.1.2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法定代表人应当明确本工程项目负责人,签署授权书;项目负责人签署承诺书,对工程建设中应该履行的职责、承担的责任作出书面承诺,落实相关责任人责任。
4.1.3建设单位必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杜绝私人挂靠勘察、设计单位行为。
4.1.4择优选定信誉较好、实力较强的企业施工。推行施工项目总承包。地下管线、绿化、道路、景观等配套服务设施,由项目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
4.1.5建设单位承担建设项目责任五方主体首要责任,项目负责人应组织建立完整的检查、检验制度,对涉及工程结构质量和使用功能的部位和工序,制定出详细的检查方案,定期检查,对检查出的质量问题及时整改,全面落实建设各方工程质量责任。
4.1.6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因工程款支付不到位造成施工单位经济损失、民工工资拖欠,由建设单位承担,并纳入师诚信体系信息化平台记录。
4.1.7设计单位所提供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当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细部构造、常见问题防治和需特殊处理的预留洞口,作出详细说明和做法(如门窗的“三项物理性能要求”、设计的插座满足使用要求、正压送风、卫生间厨房的烟道方向位置、穿墙(穿板)定型套管、屋面防水等)。
4.1.8设计单位所提供的各专业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保证设计质量,确保各专业施工图纸相一致。
4.1.9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书面作出详细设计交底说明。
4.1.10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施工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4.1.11施工单位要制定施工质量控制目标,建立、健全各项检查制度,将管理人员纳入兵团、师建设(环保)局信息化平台诚信体系信息化平台系统。
4.1.12施工单位应选派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担任项目经理,组建项目管理机构,建立管理体系,配备满足工程项目管理需要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制定各专业项目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履行项目管理合同。
4.1.13工程项目施工前施工单位要编制有针对保证“洁净工地”施工质量的专项方案,制定确保执行工程强制性条文和防治质量通病的控制措施,报建设、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向师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报备,并严格实施。在施工过程中确需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重大修改的,必须报经批准部门同意。
4.1.14施工过程中,对设计预留的洞口,管线应采取定型化、标准化制作,保证美观,严禁后期开槽、开洞、敷设明管、明线、明箱。严格执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设计图纸细部做法,逐步杜绝施工过程中的常见问题发生。
4.1.15进入“洁净工地”与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必须是国家标准合格的材料、设备,杜绝假冒伪劣产品进入施工现场。
4.1.16监理单位制定施工质量控制措施,建立、健全各项检查制度,将监理人员纳入兵团、师建设(环保局)局信息化平台诚信信息库管理。
4.1.17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4.1.18检测机构必须由建设单位委托确定,并保证对检测数据的真实性。
4.1.19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节 安全保证
4.2.1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合理工期。
4.2.2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纳入工程概算,并及时足额支付给施工单位。
4.2.3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履行建设单位首要责任,与参建各方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4.2.4建设单位要定期组织参建单位对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运行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施工现场安全检查,督促施工、监理单位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推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求立即予以消除。
4.2.5勘察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图纸中注明危大工程,并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4.2.6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推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
4.2.7施工单位要编制有针对 “洁净工地”施工安全的专项方案报建设单位审批,向师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报备,并严格实施(具体要求详见本章第四节)。
4.2.8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4.2.9施工单位定期对现场开展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检查和复查。对进场的安全设施所需的材料、设备及防护用品进行检查,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防护用品。
4.2.10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负责,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相关人员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定施工现场防火技术方案,编制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开展演练,做好工人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培训记录档案。
4.2.11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监督,必须明确内部责任制。设置专职安全监理人员,明确内部责任分工,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进行日常检查,建立安全监理日志。
4.2.12监理单位应结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实施专项巡视或重点工序进行旁站监理。
4.2.13监理单位应将安全生产管理内容纳入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中,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对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及时组织复查落实。
4.2.14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拒不整改、不停止施工,以及施工现场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时,必须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报告。
第三节 环境保护
4.3.1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建设工程环保施工的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4.3.2在编制工程概算和招标文件时,建设单位应明确建设工程环保施工目标,并提供包括场地、环境保护、工期、资金等方面的保障。
4.3.3勘测单位应为建设单位提供明确的水文地质、气候情况,提出环保建筑设计及环境保护施工的有关要求。
4.3.4设计单位应充分考虑建设单位对环境保护施工的有关要求和绿色施工的可实施性。
4.3.5监理单位应审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绿色施工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并在实施过程中做好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4.3.6施工单位应在其周围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封闭性围栏,并使用密目网将物料及未硬化裸露地面进行覆盖。
4.3.7对粉末状材料应封闭存放。
4.3.8土方作业阶段,应采取洒水、篷布覆盖等措施,运输车辆覆盖,达到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小于1.5m,禁止扩散到厂区外。多余土方可用作造景、绿化用土。
4.3.9对施工现场、非施工区植物绿化,黄土裸露覆盖,为有效控制施工扬尘,在施工现场安装扬尘、噪音监测系统,监测施工现场的扬尘、噪音和空气湿度等变化情况,并附加联动装置,控制施工现场的自动喷淋装置,在距地0.5m、2.5m及外爬架顶端设置喷淋系统,当PM10值超标时,喷淋系统将自动启动予以降尘。项目区空气质量数据实时传输至师建设环保信息化平台。
4.3.10建筑垃圾集中、分类堆放,严密遮盖,及时清运。
4.3.11运输和装卸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禁止物料遗撒,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4.3.12施工现场禁止熔融沥青、焚烧垃圾等有毒有害物质。
4.3.13施工现场采取遮挡、封闭、绿化等隔音降噪措施,降低噪声强度,减少夜间施工频次,需夜间施工,必须由环保部门批准,并书面告知附近居民。鼓励采取先进的施工工艺,选用噪声标准较低的施工机械、设备,对机械、设备采取必要的消声、隔振和减振措施,同时做好机械设备日常维护工作。
4.3.14在施工现场应针对不同的污水,设置相应的处理设施,如沉淀池、隔油池、化粪池等,并与市政管网连接。
4.3.15设立危险化学品集中存放和污物排放隔离措施。
4.3.16办公区和生活区有专人负责并有消暑或保暖措施,道路设置太阳能照明,有植物绿化。污物排放有隔离措施,生活垃圾采用封闭式容器集中堆放,有专人定期消毒、清运至生活垃圾处理。
第四节 项目施工过程中的标准
4.4.1施工过程要坚持“先地下,后地面”“先配套,后主体”的施工原则。
4.4.2工程主体施工至±0.00,按照规划,做好地下管线配套、绿化、硬化等配套工程。附属工程可先行施工,作为临时施工办公用房。
4.4.3地下管线工程,应严格按照审定的规划设计施工,在地面工程施工前完成,严禁二次开挖。
4.4.4现场施工标示、标牌(五牌四图):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施工许可证公示牌、农民工维权公示牌。小区规划效果图、施工现场安全标志图、环境保护标示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布置平面图。
4.4.5施工现场一律使用永久性围墙。员工通道结合小区进出口一次性设置,须设置实名制门禁打卡系统和监控系统。
4.4.6施工单位对沿街面的所有围挡进行美化、亮化、刊载具有和谐文化气息的标语或画面,并且对刊载题材比例作出要求,讲文明树新风公益广告占30%、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公益广告占10%、文明市容公益广告占20%、开发和施工企业文化广告各占20%。
4.4.7施工现场车辆进出使用小区消防通道,并设置饮砖装置(施工现场严禁饮砖)、清洁沉沙设施,执行进出人员车辆检查登记制度。现场的临时办公区满足相关标准化要求。
4.4.8施工现场应配备施工现场清洁管理人员,及时清理建筑垃圾杂物,做到施工现场洁净。
4.4.9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现场的条件制定详细的规划、布置,做到“五个统一”,即“钢筋、模板、材料统一加工制作,配电箱统一使用标准配电柜(箱),混凝土(砂浆)统一集中拌制,劳务用工统一管理,住宿、办公区集中统一设置”。
4.4.10施工现场所需的加工材料,到加工区加工,逐步实现建筑产业化,形成“设计标准化、施工装配化、生产工厂化、管理信息化和土建装修一体化”的“五化”经营和管理模式。
4.4.11施工现场临时库房的布置应满足现场防火、灭火及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应使用定型化、可拆卸组装的单层或两层结构节能环保彩板房,并符合安全、消防要求。
4.4.12施工现场除起重设备和振动设备、钢筋连接设备外,不允许有任何加工制作设施、设备。
4.4.13起重设备安装人脸识别系统和指纹打卡机,严禁非操作人员进行操作。
4.4.14施工现场塔机、施工电梯必须安装“黑匣子”,与师建设(环保)局信息化平台同步运行。
4.4.15施工现场实行全过程、全方位在线监控,并与师建设(环保)局信息化平台同步运行。
4.4.16地下管线工程应根据规划,及时将室外给排水、采暖管道、天然气管道、电力、综合布线等外网工程引入室内,并做好成品保护。回填未验收合格,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严禁二次开挖。
4.4.17施工单位应集中做出质量、安全样板展示区,样板施工完毕,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报监理、建设单位验收,未经批准禁止大面积施工。
4.4.18施工单位应结合安防、技防的设置,采取联防联控措施,并建立治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综合治理台账,预防严重治安事件和不稳定事件发生。
4.4.19治安保卫制度上墙,建设单位要与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签订《平安创建责任书》。施工单位签订《施工人员治安管理责任书》。
4.4.20按照国家、自治区、兵团和十三师的有关规定要求,切实加强劳务用工管理,建立民工学校,落实施工企业在操作工人技能培训、权益保护、质量、安全教育等管理方面的责任,从严管理从业人员。
4.4.21施工单位对职工、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内容必须涉及到国家、自治区、兵团创优标准的内容(如国家《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评价办法》《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规范》《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兵团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手册》自治区和兵团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文明工地评选办法》《农十三师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等)。
4.4.22施工单位要建立劳务人员分类培训制度,实行全员培训,持证上岗,从业人员须佩戴工作卡上岗,个人信息录入“实名制监管信息系统”。
4.4.23积极推行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推进劳务人员的诚信化和组织化管理。
4.4.24杜绝拖欠民工工资现象。
4.4.25制定切实有效的爱民、便民措施,在工地周围张贴便民标语和告示牌,作业区范围内做好防护棚。
4.4.26施工现场设有灭火器、消防砂、锹、消防水源等临时设施以及临时急救器材、担架等急救设施,并按规定配备常用应急药品。
第五节 外置加工区总体规划布局
4.5.1总平面按实际功能划分为办公区、生活区、加工区、设备材料堆放区等区域。
4.5.2现场要依据总平面布置图,规范搭设、机械设备、装置设备、安全设施、安全防护、料具堆放、标志、标识牌、绿化带设置等样式标准,以达到现场整洁、美观的整体效果。
4.5.3加工区应在现场大门口、办公区、员工生活区、木工加工区等有消防要求的部位设置消防设施。
4.5.4现场必须安装监控设施,布局合理,覆盖大门口、办公区、员工生活区以及加工厂的各个区域。监控储存时间不少于5个月。并与师建设(环保)局信息化平台同步运行。
4.5.5加工区建立产业工人分类培训制度,实行全员培训,持证上岗,佩戴工作卡上岗,个人信息录入“实名制监管信息系统”。
4.5.6钢筋加工车间、木工加工车间、混凝土砂浆搅拌场等实行安全文明施工责任区区域化管理,责任区域主要由围挡或钢管栏杆(黄黑相间色标)围护、隔离、封闭,实现定置管理。
4.5.7场区围墙采用可周转使用材料、型钢围挡等形式。
4.5.8现场材料设备堆放实施分区堆放,定量化管理。材料堆放场地坚实、平整并铺有碎石子层,地面无积水;各种物资排放有序,标识清楚,材料码放整齐成型,安全可靠。
4.5.9办公室搭设单层或双层,采用活动式彩钢板房结构,材质必须达到A级防火要求,室内净高不低于2.8m,通道宽度不小于1m。
4.5.10生活区用房应采用活动式彩钢板房或可周转使用材料搭建,材质必须达到A级防火要求,不超过三层,做到功能齐全、整洁、舒适、人性化管理。宿舍内净高不得小于2.6m,通道宽度不小于0.9m;宿舍内的床铺不得超过2层,严禁使用通铺。职工活动室、淋浴室、夜校宜设置在生活区,职工夜校可由会议室、职工餐厅、活动室等兼用,但须满足培训相关需求。
4.5.11钢筋、木工加工车间(棚)、搅拌机等应为钢桁架活动房或型钢工棚。
4.5.12现场的机械设备、工器具和工具房等,应保持清洁、润滑和表面油漆完好、标识清楚、美观,机械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牌悬挂应美观、规范、醒目、位置准确。
4.5.13现场应设置建筑垃圾堆场,施工中产生的垃圾应堆放到指定的垃圾堆放。
4.5.14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到加工区对原材料进行见证取样检测。监督站定期抽查。
第六节 现场管理目标、措施
4.6.1实现施工现场质量安全标准化、产业化,完成兵团下达的各项行动计划任务,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建筑施工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逐年减少民工上访和恶意讨薪事件。
4.6.2监督站负责建立十三师建筑工程“黑名单”制度,对发现工程建设参建各方、项目负责人不有效履行有关责任、不配合、不作为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站上报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罚款、记入不良行为记录、限制进入十三师建筑市场等相应行政处罚外,及时在诚信平台上公布。
第七节 阶段性检查验收
4.7.1对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标准、环保措施同时验收,使“洁净工地”标准始终贯穿整个施工过程。根据施工进度情况实行分期验收的建设工程,其配套设施建设和环境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许可同步完成的要求。
4.7.2基础设施、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地下管网施工完成且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应提前通知师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站,及时组织参建各方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4.7.3园林绿化配套工程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参建各方进行竣工验收,绿化面积应达到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的要求,绿化树木、草地的种类标准应达到规划设计要求并满足本地生长条件,绿化管理人员应有专职人员,并在小区张榜公示。
4.7.4按规划要求配置小区文化娱乐等生活服务设施,对文化体育娱乐等设备安装及质量要求应按照国家规范执行。
4.7.5建设单位按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评批复要求,自行组织验收,报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4.7.6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阶段性验收,参加人员必须包括设计单位各专业负责人、监理单位总工(或技术科长)和项目总监、施工单位技术科和技术负责人以及项目经理。
4.7.7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和业主签订《房屋竣工验收单》,对于业主反映的房屋质量问题,在验收单中填写,建设单位在10天内给予答复。业主对验收单填写内容有异议的,可向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协调解决。
4.7.8建设单位与物业公司按照《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相关规定,对小区公共设施、设备进行承接查验,对未能按规划设计要求配备的设施、设备,建设单位要及时完善。
第五章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
5.1小区整体景观、公共消防设施、消防通道、休闲娱乐、体育健身器材、儿童娱乐、物业服务、小区智能化等服务配套设施应与建筑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5.2除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5.2.1完成本标准第四章第七节的所有内容。
5.2.2参建各方已完成合同规定的建设任务。
5.2.3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已入驻,物业服务全面运行。
5.2.4房屋大修基金已交付。
5.2.5工程款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到合同价的85%。
5.2.6民工已全部安置完成。
5.3规划管理部门已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书》。
5.4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参加人员包括建设单位主管项目的领导、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各专业负责人、监理单位主管项目的领导和总工(或技术科长)、项目总监、施工单位主管项目的领导和技术科科长、技术负责人以及项目经理和相关部门参加。
5.5建设单位及时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房屋权属登记。
5.6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应的维修、保修队伍,及时修复工程质量缺陷和问题,费用可从保修款中支出。
第六章 洁净工地的目标
6.1必须达到国家“AAA”级文明示范工地的标准。
6.2必须达到自治区级文明示范工地、“天山杯”的标准。
6.3必须达到兵团级文明示范工地、“昆仑杯”的标准。
6.5达到以上标准为“洁净工地”标准。
第七章 优惠政策
7.1对创建洁净工地的建设单位,优先申报建设项目。
7.2 对创建洁净工地的建设项目,优先配置各级补助资金,特别是基础配套设施资金。
7.3对创建洁净工地的建设项目,开辟绿色审批通道,实施并联审批。
7.4对创建洁净工地的建设项目,按照保险公司承诺购买保险费。
7.5 对创建“洁净工地”的项目,优先配置安防、技防上级资金。
十三师办公室 2019年4月11日印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主办 兵团第十三师办公室承办
联系电话:0902-2566403 邮编:839000 您是第 位访问者
新ICP备15003377号 新公网安备 65010202000894号 网站标识码:BT1300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