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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团场,师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十三师人工防护林管理及承包实施办法》已经师绿化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十三师办公室
2020年3月27日
十三师人工防护林管理及承包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团场及城镇人工防护林承包管理,更好履行兵团生态卫士职责,促进防护林资源持续发展,构筑区域绿洲生态屏障,加快十三师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兵团人工防护林承包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十三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工防护林是指依据原国家林业局发布的《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所划分。主要指十三师范围内的人工营造防护林,主要包括农田防护林、道路林以及农田外围防风固沙基干林。
第三条 人工防护林管理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分级管理、科学经营、合理利用、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 人工防护林保护和建设要纳入十三师和团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落实到现地,并与林权所有者签订现场界定书,做到四至清楚、权属明晰、事权落实,以小班为单位实行地籍化管理,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的林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师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全师防护林管理的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师交通局负责师辖区内国道、省道和县道道路林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团场负责辖区内防风固沙林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团场经济发展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工防护林日常管理工作;各连队负责辖区内通连道路及通连道路以下的道路林和农田防护林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实行民主自治管理;师财政、水利、农村农业、环境保护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师防护林建设服务工作。
第六条 人工防护林的采伐根据生态区位、主导功能、效益及划分保护等级实行分级管理。保护等级执行依据《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管理办法(暂行)》《林地保护等级分级及保护管理措施》及《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技术规程》,划分为三个保护等级。一级保护的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禁止一切形式的采伐;二级保护的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更新采伐和抚育采伐,须经兵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经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三级保护的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更新采伐和抚育采伐,由师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兵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公民对乱砍滥发、牲畜毁林等破坏林木的行为,有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七条 人工防护林规划设计的原则。
(一)因地制宜,因害设防。在明确防护目的的前提下进行规划设计,在防护任务严峻的区域与一般区域,科学规划人工防护林的体系结构。
(二)农、林、牧统筹安排协调发展。根据当地自然资源情况,在合理安排农、林、牧用地的基础上,进行渠、路、田、林统一安排调整。确保农、林、牧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适地适树、合理栽植。根据自然特点和风沙灾害等需要,设置不同类型的防护林带,农田防护林的树种选择应以速生树种为主,适当的配备一定比例的长寿树种、灌木、草,以打造防护作用持久,生物学稳定的防护林体系。
(四)调整种植结构,增加经济收入。在保证防护林防护效能的前提下,适当的选择林副产品的林种、树种,以增加经济收入,刺激林权所有者的积极性,争取在实现以林养林目的,同时又能增加收入。
第八条 防护林规划的措施。
(一)防护林树种的选择。选择符合我师自然环境条件,且经过多年验证的树种,如乔木树种以钻天杨、箭杆杨、新疆杨、胡杨、白榆、小叶白蜡等为主、灌木以紫穗槐、沙拐枣、梭梭等为主。苗木选用以《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为依据,选用适生健壮苗木用于造林。
(二)加强混交林带的建设。树种混搭对林带的健康发展有很重要的作用,可以提高土壤肥力,充分利用有限的空间和土地资源,同时可以增强抗灾、抗病虫害、涵养水源、保持水土的能力。
(三)对于土地整理的耕地防护林林带建设,应该秉承科学的、实际的、有针对性的建设防护林,按照耕地总面积的6-8%进行林带规划栽植,营造防护效果较好的“窄林带,小网格”标准林带,以起到良好的保田增产的作用。在靠近荒漠的耕地林网建设,应选用高大的乔木,配置适当比例的灌木,形成乔、灌稀疏结构林带,最大限度的削弱侵入农田的风沙流。
(四)农业农村、水利主管部门组织建设高标准农田和水利工程要统筹防护林及灌溉系统建设。
(五)对成熟期林带的更新要科学的,有序合理的进行。不但要保证经济价值的实现,更要考虑到防护作用。以《森林采伐作业规程》《低效林改造技术规程》及《农田防护林采伐作业规程》相关标准为依据进行带外更新、带内更新、半带更新、全带更新及隔带更新。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九条 人工防护林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管理办法(暂行)》《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林资发〔2013〕71号)和《国家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规定程序执行。经批准的人工防护林数据纳入全国林地“一张图”管理,不得擅自调整,否则按相关规定进行追责和处理。
第十条 为规范林权登记管理,保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师不动产登记机关是林权登记发证机关,承办林权登记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团场应与林权权利人签订管理责任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管护责任。团场应当切实履行管理的责任和义务,加强对林权权利人和管护人员的指导、服务和检查,并不断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办法。
第十二条 团场经济发展办公室应当设立人工防护林标牌,表明防护林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林权权利人、管护责任人,保护管理责任和要求、监管单位、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十三条 禁止在人工防护林区域开垦、采石、采沙、取土,严格控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征收、征用、占用防护林地。除国家、兵团、师重点项目批准的建设项目外,不得随意占用人工防护林。
第十四条 在人工防护林区域内的各种经营活动,应当遵循保护优先原则,不得破坏人工防护林的防护效能。在林带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放牧、烧荒、砍柴、堆放物料;
(二)取土、挖砂、建坟、违章建筑物;
(三)折枝毁树,在活立木上剥树皮;
(四)机械耕作毁树;
(五)盗伐、滥伐林木;
(六)施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
(七)排放污水,倾倒废弃物;
(八)其它毁坏林带用地和林木行为。
第十五条 师森林公安局负责森林防火工作。团场及经济发展办公室根据师森林公安局要求,做好辖区范围内森林防火日常监管工作,遇到火情,迅速出击,及时扑救。把每年3月至10月(干旱少降水的季节)作为防火期,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擅自进入人工防护林区用火,确有需要用火的,按照规定办理用火许可证。
第十六条 师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师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做好林木病虫害测报、防治和检疫工作,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预警预报,制定防控方案,落实减灾防灾工作。团场及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按时上报监测防控数据,将成灾率控制在3‰以下,测报准确率达到85%以上,种苗产地检疫率达到100%,无公害防治率达到85%以上。
第四章 承包管理
第十七条 人工防护林能产生经济效益的,需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拍卖或公开协商,落实承包经营主体,明确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同等条件下,本团场职工和农工专业合作社优先承包,承包期限依据法律法规结合轮伐期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一般为十至三十年;产生不了经济效益、职工和其他经营主体无意愿承包经营的,采取公开招标和公开协商,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落实承包管护责任主体,承包管护期限不超过三年(含三年),并建立目标管理考核机制,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人工防护林用地以发包、租赁等方式经营管理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承包方或承租方的权利、造林、管理及维护等相关义务和解除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条件,确保人工防护林用地不改变土地用途。发包主体发生改变的及时调整权利和义务依法转移。
依法确定给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国有林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所在师林业主管部门报请师批准,收回林地使用:
(一)无特殊原因,连续两年荒芜无力继续承包经营的;
(二)造成林地资源严重破坏,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三)未经批准,用于非林业生产建设的。
第五章 管护管理
第十九条 按照《兵团人工防护林承包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将人工防护林管护责任进行划分。
(一)师交通局负责全师辖区内国道、省道及县道林带沿线,划定林带管护责任区,落实管护责任。
(二)团场负责团场辖区范围内城镇及团场道路绿化林带、防风固沙林日常管护工作。
(三)各连队负责连队范围内的低等级道路林和农田防护林的日常管护工作。
(四)聘请的护林员和林农个人应按照管护合同中的规定履行管护义务,承担管护责任,实行护林责任制,其主要职责是:在管护责任区进行日常巡护,监测和预防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危害,制止乱砍滥伐、乱征乱占、乱采乱挖、乱捕乱猎、毁林开垦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及时向团场报告情况,协助师林业和草原局做好有关森林灾害的处理和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的查处,以及管护合同规定的其他工作。
(五)师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对人工防护林的管护进行技术指导、督查、考核评比及奖惩兑现;严厉查处、侦破乱砍滥伐、私自征占用林地等林政案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师财政局落实防护林管护预算金额,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管,防止挤占、挪用预算资金,保障林木管护经费专款专用。
(七)师水利局负责保障林业生态用水,根据人工防护林增减量,按照幼、中、成林的用水量科学合理安排年度用水计划并足额配水,确保人工防护林的成长。
(八)团场负责对管护人员履行管护合同的情况进行巡查和管理,师林业和草原局会同师森林公安等部门进行督查指导。
第二十条 管护措施
(一)林带的抚育管理。以《森林抚育规程》为依据,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经济、合理的灌溉定额,科学的掌握灌溉间隔期,充分利用好“三水”即冬水灌溉,春汛的雪融水和中期灌水;林带的修枝和间伐工作,有利于调整林带内个体与群体的关系,建成稳定的林型,扩大防护范围,是林带的疏透合理,提高防护效益;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管理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加强种苗的防疫,尽量采用生物防治;要求林权所有人及林业基层工作人员要多巡多看,掌握第一手资料,做好抚育管理。
(二)建立和完善人工防护林管护制度,坚持“四不放过”。漏栽少栽的不放过;造林成活率和保存率达不到要求的不放过;浇水少浇不透的不放过;牲畜管理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不到位的不放过。
(三)管护责任区内要确保及时灌溉,满足树木生长需求。供水设施缺少损坏需及时更新维修,保证树木正常供水。保障林业生态用水,由团场依据人工防护林面积核定用水计划,报经师林草和水利部门实地复核后,纳入年度用水计划。林业生态用水实行农业定额内执行水价,超定额部分实施累进加价水费,实行林业生态用水用电优惠政策,按照农业排灌用电标准收费。
(四)林业有害生物防控需根据《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及师林业和草原局要求严格开展,打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控的绿色保卫战。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师、团应建立人工防护林管理档案,并为防护林档案的管理配备必备的办公设备和专门的人员,具体要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执行。
第七章 管护考核
第二十二条 考核对象
人工防护林的保护、建设和管理相关单位。
第二十三条 考核范围
十三师辖区内的国道、省道和县道道路林、防风固沙林、农田防护林及通连道路及通连道路以下的道路林。
第二十四条 考核方式
人工防护林考核管理采用师、团、连三级考核机制,师级考核在第四季度进行,团级和连队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考核细则,进行季度自查及检查。
第二十五条 考核内容和标准
考核分总分值为100分。从防护林养护管理、防护林面积、防护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控、林地征占用管理、档案资料六个方面进行。对随机抽取的人工防护林小班进行现场考核打分,按算数平均法计算人工防护林考核分值。
(一)考核分值
1、防护林管理(20分):加强防护林管理,有计划推进林地抚育工作,林地郁闭度在合理范围内。
(1)林相结构(5分):反映森林总体健康状况,包括林相结构、树种搭配、森林郁闭度等指标。树杆主侧枝分布均匀,整齐修剪合理;
(2)林木生长(5分):反映树木生长状况,包括林木生长势、主干受病虫及牲畜啃食、明显藤蔓缠绕未清理等;
(3)林间管理(5分):要求做到林间无垃圾堆积,树干无藤蔓缠绕,保持林间的美观整洁,无乱搭建现象,冬季及时涂白;
(4)基础设施(5分):要求路、沟、渠、灌溉设施保存完好,功能运行正常。
2、有害生物防控(20分):以师林业和草原局的年度统计资料为依据。符合年度“四率”要求(考核指标为:产地检疫率100%、无公害防治率80%以上、测报准确率85%以上、成灾率3‰以下)。
3、防护林面积(15分):防护林面积原则上不少于去年,如减少需作说明。
4、防护林防火(15分):全年不发生防护林火警、火灾。以师森林公安核实、群众举报和新闻媒体曝光为依据。
5、林地征占用管理(15分):林地征占用管理工作以林业行政许可事项、师林业和草原局检查、群众举报等为依据。保持防护林地稳定,全年不发生违法征占用防护林事件。
6、档案资料(15分):以连队为单位建设防护林管护档案,整理收录各年度防护林建设的相关协议、团场考核记录、防护林管护经费使用台账等档案资料。管护办法、协议、考核记录、管护经费、使用台账有一项不齐全的按项扣分。
(二)考核等级
考核工作由师林业和草原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考核结果纳入师考核目录。
防护林管护考核分四档,分别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总分达到90分以上为优秀,85分以上为合格,80分以上为基本合格,8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二十六条 奖惩措施
根据防护林管护年度考核情况,对年度考核等级为优秀的单位进行奖励,增加年度防护林管护费用,加大上级林业项目资金投入。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单位,本年度防护林考核分全部扣除,单位主要负责人说明原因。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未经师林业和草原局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师林业和草原局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十元至三十元的罚款。
在人工防护林内筑房、取土、采集植被或者其他毁坏人工防护林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团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并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师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对发生的林业有害生物没有除治或者除治不力,由团场责令限期除治;逾期不除治的,由团场委托第三方代为除治,除治费用由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支付。
第二十九条 盗伐人工防护林的,由师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滥伐人工防护林的,由师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规定的,由团场委托第三方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盗伐、滥伐人工防护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采伐人工防护林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师林业和草原局将停止办理该团场、连(林班)发放采伐许可证,直到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为止;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罚和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在人工防护林管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人工防护林毁坏或者严重影响人工防护林建设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护林员所管护的防护林内,造成林木破坏、毁坏、被盗的,由护林员赔偿林木所有者2倍的损失,抓获作案人的,由有关部门按法定程序处理;护林员发现火情、虫情不及时汇报的,对烧荒造成重大损失的,除扣除全年管护费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组织、实施防护林建设、保护与管理的师、团场相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报纪检监察部门、检察机关追究有关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并由师财政局核减公共管护支出。
(一)未按期完成年度管护核查和年度数据更新的。
(二)年度检查验收不合格的。
(三)挪用、挤占、截留资金,且执行率未达到95%以上的。
(四)对森林火灾隐患发现处理不及时、林业有害生物除治不力造成重大危害影响、对盗伐滥伐和乱征滥占林地打击不力以及经营管理不善等人为因素造成防护林资源数量减少、质量下降的。
(五)在防护林区域内出现其他严重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并未发现,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在十三师辖区内从事人工防护林保护和经营管理活动以本管理办法为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需要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十三师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主办 兵团第十三师办公室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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