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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 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兵团第十三师   作者: 办公室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20-05-20 13:19:38

各团场,师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新兵发〔2020〕6号)精神,经师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确保规范性文件主体合法

根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要求,师、师办公室、各团场、师机关各部门和师各直属机构,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为有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主体,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临时性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部门内设机构,不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二、确保规范性文件内容合法

起草规范性文件必须严格依照上位法的规定,不得增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不得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不得设定排除或限制公平竞争内容,干预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等。

三、严格控制规范性文件发文数量

规范性文件应当具有明确的制度、措施和程序等实质内容,不得制定没有实质内容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数量原则上应当逐年减少。师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制定或者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可以满足履行职责需要的,应当自行或者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提请师或师办公室制定或者转发规范性文件。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下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避免层层发文。

四、遵守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

规范性文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制发。要加强制发程序管理,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工作流程,确保制发工作规范有序。

(一)认真评估论证。全面论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是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的重要前提。起草规范性文件,要对是否符合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和对兵团的定位要求,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否符合公平竞争审查要求,是否符合“同区同政策”要求等进行把关。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要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对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问题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评估论证结论要在文件起草说明中写明,作为制发文件的重要依据。

(二)广泛征求意见。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特殊情况需缩短征求意见期限的,不少于7日。起草部门可以通过师政务网、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群众知晓的方式,公布文件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并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对涉及群众重大利益调整的,起草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实地走访等形式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特别是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建立意见沟通协商反馈机制,对相对集中的意见建议不予采纳的,公布时要说明理由。

(三)严格审核把关。师及师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提交师行政常务会议集体审议前,由师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进行合法性审核,审核期限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未经合法性审核或审核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审议。起草部门要及时将送审函、送审稿、起草说明、法律依据、征求意见、起草部门法制审核意见和公平竞争审查结论等材料报送审核机构,并保证材料的完备性和规范性。合法性审核的机构要对文件的制定主体、程序、有关内容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时进行合法性审核,并根据审核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各团场、师各行政机关和直属机构的规范性文件,由其内设法制机构或履行法制机构职责的内设机构负责审核。经师批准,以师各行政机关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师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合法性审核。

(四)坚持集体审议。师及办公室和团场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经本级行政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师机关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经本部门办公会议集体审议决定。集体审议要充分发扬民主,确保参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集体审议情况和决定要如实记录,不同意见要如实载明。

(五)及时公开发布。规范性文件经制定机关集体审议通过后,由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并由其办公机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统一使用“规”字编号。同时,应当通过师政务网站、新媒体、报刊、广播电视、公示栏等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制定和具体实施的行政机关应做好解读工作。

五、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制定机关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备案,主动接受监督。师及师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兵团备案,各团场、师各行政机关和直属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师备案,具体工作由司法行政部门承担。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机关负责报送备案。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制定说明以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对规范性文件在备案审查中发现的合法性、适当性问题,依规依程序自行改正、责令改正或予以撤销。

六、建立规范性文件清理机制

制定机关应当根据落实师全面深化改革、依法治师要求和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和国家政策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定期清理和动态清理。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相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调整对象已不存在的,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等需要进行清理的,起草实施机关应当及时提出规范性文件的废止、失效、修改和保留意见,报送师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报请师行政常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通过师政务网站向社会统一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七 、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检查机制

师办公室和师司法局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指导和业务培训,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清理等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通报工作情况和重点问题。各团场、师机关各部门、师各直属机构应当认真严格执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新兵发〔2020〕6号)的各项要求,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管理和清理,对发现未履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职责,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不合法,规范性文件违法或不适当的,要严肃处理。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及时督促整改,对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予以表扬激励。

十三师办公室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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