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十三师政务网门户网站
各团场,师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提高我师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优化提升行政效能,着力推进营商环境法治化,按照师党委健全和转变“政”的职能工作安排,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2020年5月1日前出台,现行有效的所有规范性文件全部纳入清理范围。具体包括:
1.师及师办公室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2.各团场、师机关各部门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3.师机关各部门在办理行政审批过程中需要提供的各类证明事项材料等。
二、清理重点
1.机构改革后管理事项与主管部门名称不相符或者部门管理职能发生重大变化,需要予以废止或者修改的;
2.不适应“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应当予以废止或者修改的;
3.部分内容与现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应当予以废止或者修改的;
4.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用期已过、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及已被新规定涵盖或者替代、有效期满不需要续期的、应当宣布失效的;
5.强制指定或变相指定,涉及中介服务垄断,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
6.无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烦扰企业和群众的“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等各类无谓证明;
7.清理工作中发现的其他问题,需要一并处理的。
三、清理职责
(一)按照“谁制定设定、谁清理”“谁起草实施、谁负责提出清理意见”的原则,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负责清理。制定机关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因机构改革涉及新组建机构或职权调整的,由承担相关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
(二)师及师办公室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经单位集体研究后报送师司法局审核;各团场、师机关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自行组织清理,结果报师司法局备案。
(三)办理行政审批需提供的各类证明事项材料,由师机关各部门遵循合法、合理、精简、便民、共享的原则,进行清理。原则上证明材料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一律取消;凡能通过有效证照证明国籍、户籍身份、亲属关系、民族成份、婚姻状况、不动产权属等相关信息的,一律取消;凡对办理结果无实质性影响、可通过部门内部调查、咨询其他部门办理的,一律取消;凡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签字声明或提交相关部门协议办理的,一律取消;凡通过当事人已有材料、有效证照核实或办事单位可自行核实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四、清理步骤
规范性文件和证明事项材料清理工作,按照责任明确、程序清晰、分步实施来进行,具体如下:
(一)自查清理阶段(2020年6月10日前)
各单位要根据清理范围形成清理目录,确保无遗漏,要按照规范性文件失效、废止、修改、保留,证明事项取消、保留分类处理,逐一认真评估,形成初步处理意见,填写《十三师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附件1),其中涉及修改的文件,要提出修改的具体意见及依据;证明事项材料清理,应取消不合法不合理以及上级明确要求取消的无谓证明,填写《证明事项建议取消目录》(附件2)、《证明事项建议保留目录》(附件3)。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2020年6月10日前报送师司法局(电子文档通过协同办公报送)。原则上2015年5月1日前出台的文件,无特殊情况全部废止。
(二)集中审核阶段(2020年6月20日前)
师司法局负责所有规范性文件和证明事项清理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应集中业务骨干认真开展工作,对各部门报送的清理意见逐件严格审核,必要时可采取召开多部门协调会、再征求意见、专家论证评估等有效方法,形成科学严谨、合法合理的审核意见,综合提出规范性文件的废止、失效、修改和保留意见,证明事项清理的取消、保留意见,报师党委常委会审定。
(三)公布和报备阶段(2020年7月5日前)
师及师办公室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其清理结果经师党委常委会集体审议后,结果通过十三师政务网向社会公布,并由师司法局向兵团司法局报送备案;各团场、师机关各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自行负责清理,并将结果在管理范围内进行公布,同时将该项工作的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存在问题、清理结果等,报送师司法局。
五、清理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开展规范性文件及无谓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是我师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是保证政令畅通的制度保障,是落实“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基础工程,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安排部署,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清理工作进度和质量。
(二)开门清理,加强指导。各单位在清理过程中,要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市场主体、管理对象等的意见和建议,将各方提出的意见建议作为清理工作的重要依据。师司法局要加强督促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清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适时跟进组织检查。
(三)务求实效,减证便民。规范性文件和无谓证明事项清理工作,要坚持一切以人民为中心,务求实效,积极破除“红头文件”中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障碍,化解和消除企业、群众办事中的繁文缛节,让群众办事少跑路,不断提高行政效率。
附件:1.十三师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
2.证明事项建议取消目录
3.证明事项建议保留目录
十三师办公室
2020年5月20日
附件1
十三师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
填表单位(公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清理意见 |
备注 |
|||
失效 (阶段性工作已完成) |
废止 (政策或法律法规已变,失去依据) |
修改 (提出详细意见及依据) |
保留 (继续使用) |
||||
1 |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2
证明事项建议取消目录
填报单位(公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省部级 |
市级 |
县级 |
乡级及其他 |
||||
附件3
证明事项建议保留目录
填报单位(公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保留理由 |
有无便民措施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省部级 |
市级 |
县级 |
乡级及其他 |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主办 兵团第十三师办公室承办
联系电话:0902-2566403 邮编:839000 您是第 位访问者
新ICP备15003377号 新公网安备 65010202000894号 网站标识码:BT1300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