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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第十三师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兵团第十三师   作者: 办公室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20-12-23 11:56:38
各团场,师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第十三师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师领导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十三师办公室
                           2020年12月22日


第十三师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规范和指导应对处置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高效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最大限制降低危害,保障十三师广大职工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十三师正常社会经济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以及《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兵团市场监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十三师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适用于十三师辖区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1.4事件分级
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Ⅰ级)、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Ⅱ级)、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Ⅳ级)。
(一)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Ⅰ级事件:
1.突发事件危害特别严重,对1个以上省份或国外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应当在国家层面采取应急措施的;
2.1起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出现30人以上死亡的;
3.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二)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事件:
1.突发事件危害严重,在兵团首次出现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影响范围涉及兵团范围内2个以上师(市)的,造成严重健康损害;
2.1起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出现10人以上、30人以下例死亡病例的;
4.其他危害严重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三)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Ⅲ级事件:
1.突发事件影响范围涉及1个师(市)内2个以上团场(单位),已经或可能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其他危害较大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四)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Ⅳ级事件:
1.突发事件影响范围涉及团场,已经或可能造成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伤害人数在30人以上、100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其他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五)本预案事件分级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5处置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统一领导下,落实属地责任,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预防为主,依法处置。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加强宣教培训,充分利用科学手段和技术装备,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做好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2 .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2.1领导机构设置
十三师辖区内发生较大(Ⅲ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十三师立即成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师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由师分管领导任指挥长(必要时由十三师主要领导担任),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委员会主要领导担任副指挥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师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机构图见附件)。
2.2师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职责
师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发生较大(Ⅲ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1)研究确定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决策和指导意见;(2)领导、组织、协调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3)负责发布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4)审核批准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请的重要事宜、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5)向师党委及兵团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报告突发事件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2.3师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师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师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领导兼任,副主任由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成员由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兼任。
师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1)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发展和影响,预判可能达到的(Ⅲ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标准,需师党委协调处置的,向师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响应和应急预案的建议。(2)组织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处置工作。(3)指导事件发生地做好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态蔓延扩大。(4)研究协调解决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收集、汇总、分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信息,及时向师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报告、并向成员单位通报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情况。(5)负责师应急指挥部的信息汇总、会议组织、公文处理等日常工作。(6)完成师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7)必要时协调哈密市相关部门参加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2.4师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工作组及职责
师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下设若干工作组,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十三师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十三师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动态。
(1)医疗救治组。由师卫生健康委牵头,结合突发事件调查组的调查情况,组织协调医疗机构迅速开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救援救治,尽快查明致病(死)原因,最大限度降低危害。
(2)危害控制组。由师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事发地召回、下架、封存涉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检验检测组。由师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结合十三师目前无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的现状,立即上报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时和哈密市沟通确定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有关样品及时进行检验检测,确保检验检测报告真实准确,为制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置方案等提供技术支持。检验检测分析结果要及时上报师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事件调查组。由师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突发事件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组织协调突发事件发生地相关职能部门实施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提出突发事件防范意见。
(5)信息发布组。由师党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党委网信办、教育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员会等有关部门,依据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的材料,及时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和舆情监控工作。
(6)维护稳定组。由师公安局牵头,负责指导监督事发地公安机关对事发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控和交通疏导,及时化解因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矛盾纠纷,严防发生规模性非法聚集和集体上访,维护社会稳定。
(7)专家评估组。由师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组织专家为突发事件处置提供技术支持、咨询建议,分析突发事件原因及造成的危害,评估突发事件发生趋势,预测突发事件结果,协助制定相关控制措施,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8)后勤保障组。由师财政局、工信局、交通局、商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经费、物资、交通运输和通信等保障工作。
(9)善后工作组。师党委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指定相关部门或事发地制定工作方案,妥善做好善后处置、消除事件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对伤亡人员、应急处置人员、以及紧急调度、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司法援助。协调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指导保险机构及时开展保险受理和保险理赔工作。
2.5师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师党委宣传部:依据师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的材料,负责制定信息发布方案;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2)师党委网信办:加强与师党委宣传部的协调联动,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网络信息发布、宣传报道、舆情监测、舆情引导工作。
(3)师统战部(民宗局):负责协助涉及清真食品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
(4)师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的物价稳定等工作;负责协助涉及粮油产品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和技术鉴定。
(5)师教育局:负责协助各级各类学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等工作。
(6)师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保障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通信保障工作。
(7)师公安局:负责对食品突发事件现场进行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
(8)师民政局:负责做好因涉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家庭及个人的临时救助、死亡人员的遗体处理工作,引导慈善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公益活动。
(9)师司法局:负责监督指导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依法实施;负责监督指导律师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犯罪案件辩护;引导律师有序参与重大案(事)件法治工作;负责监督指导监管场所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10)师财局: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所需经费的保障及监管。
(11)师生态环境局:负责协助环境污染引发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和环境监测。
(12)师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协助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现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
(13)师交通局:负责协助涉及船舶、长途汽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 负责应急处置工作所需道路、水路交通运力保障。
(14)师农业农村局:负责协助涉及食用农产品和水产品、畜禽产品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
(15)师商务局:负责协助有关领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组织、供应,维护市场稳定。
(16)师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负责协助涉及师所辖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队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师旅游景区、星级饭店发生的造成致病(死)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置;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广播电视的信息发布、宣传报道。
(17)师卫健委:负责组织协调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救援救治,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机构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协助开展风险评估;负责所需救治药品的储备和供给保障。
(18)师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师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审核师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开展应急演练及宣传培训工作;协助师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工作。
(19)师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师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落实办公室各项职责。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控制、调查处理,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降低社会危害;负责组建应急专家队伍和应急处置队伍;负责组织开展应急检验检测;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的有关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的调查处理和技术鉴定;负责协助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地法定代表人主体资格的调查处理。
(20)师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协助涉及林产品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
师武装部必要时协调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等工作。
2.6应急检验检测机构
各医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各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含第三方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在师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及各自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领导下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2.7团场应急指挥机构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在团场,团场应当设立成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并制定食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事件分级和本预案一致。同时要在师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进行应急处置,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本辖区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监测预警
3.1信息监测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通过开展食品风险监测和抽验工作,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解决、早整治。
各相关部门要建立舆情信息通报、处置机制,加强食品安全舆情信息搜集与监测,及时发现社会风险隐患,对重大、敏感的食品安全舆情信息进行跟踪监测,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消除社会恐慌、控制事态蔓延。
3.2信息来源
(1)食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病患信息;
(3)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的分析结果;
(4)经核实的媒体报道和公共信息;
(5)自治区、兵团有关部门或其他省(区、市)通报涉及我师的信息。
(6)师、团负有食品监管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的信息。
3.3风险预警
对可以预警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按事件紧急程度和可能的危害程度,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Ⅳ级)、黄色(Ⅲ级)、橙色(Ⅱ级)和红色(Ⅰ级)表示,红色(Ⅰ级)为最高级别。
蓝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食品安全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黄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橙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食品安全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红色预警:为最高级别,指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蔓延扩大。
各有关部门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食品安全问题或研判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依法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及时向师党委提出预警建议,同时通报师市场监管局。经师党委批准后,由师党委及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及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本辖区公众发布预警,并通报可能波及的地区。
4.信息报告
4.1报告主体和时限
(1)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报告。
(2)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事故举报,应当立即向师市场监管部门通报。
(3)医疗机构发现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应当按照规定在1小时内将相关信息报师卫生健康委,师卫生健康委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及时通报师市场监管部门。
(4)卫生健康部门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师市场监管部门。
(5)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师市场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6)接到报告的团场市场监管部门应在1小时内向团场党委和师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师党委、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兵团和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
(7)师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上报兵团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包括:较大(Ⅲ级)及以上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学生、婴幼儿、孕妇、老年人等特殊人群群体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在本师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多起可能存在关联性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或疑似发生100人以上(含100人)食源性疾病涉及或可能涉及食品安全得;发生重大疫情和重大灾情,需要提供食品安全保障的;本单位认为可能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应当向兵团市场监管局报告的其他食品安全信息。
(8)经核实事件发生地不在我师的,应及时通报事件发生地的市场监管部门。
(9)团场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事件处置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将处置结案报告上报师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由师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兵团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2报告内容
按照“快报事实、慎报原因”“初报事件要素、续报事件详情、终报事件结果”的原则,分步骤分重点报告。
书面报告主要内容:事件发生单位(名称、基本情况)、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伤亡人数、救治单位、事件发生的简要经过、已采取的措施、报告单位基本信息(含报告时间、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随时报工作进展。
其他方式报告主要内容: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当前状态、危害程度、先期处置、发展趋势等基本内容。
4.3事件先期评估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及时向同级食品安全应急指挥办公室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各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迅速组织开展分析评估,及时向卫生健康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核定事件级别,并向本级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提出响应建议。评估内容包括:
(1)事件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件的级别;
(3)事件发展蔓延趋势。
5.应急响应
5.1响应级别
对应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
5.2响应程序
Ⅰ级应急响应(特别重大)由兵团报自治区党委报请国务院批准启动。
Ⅱ级应急响应(重大)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兵团批准启动。
Ⅲ级应急响应(较大)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师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师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向兵团、兵团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
Ⅳ级应急响应(一般)行动的组织实施由事发地团场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团场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向师党委、师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由师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上报兵团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经评估属非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不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由事发地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处置。事件处置结束后15日内形成总结报告,上报本级党委和上级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师、团应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本级应急预案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有关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师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Ⅲ级应急响应(较大)及以上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后,应及时向师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报告,同时上报兵团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组织师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开展处置工作,同时指导事件发生地应急处置工作,可根据需要排出工作组前往事件发生地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师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向可能波及的地(州、市)市场监管部门通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有关情况。
5.3处置措施
(1)医学救援。卫生健康部门应当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的伤病员进行救治,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患者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救治,根据需要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伤病员的心理援助。
(2)危害控制。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得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有关产品;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应责令生产经营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对被污染的有关产品,责令生产经营者进行清洗消毒;必要时应标明危害范围,防止危害扩大或证据灭失等。依法封存涉事有关场所以及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待现场调查结束后,责令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场所以及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用工具、设备、消除污染。
(3)流行病学调查。卫生健康部门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现场及时开展卫生处理,并按相关规定对与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完成流行病学调查后,应及时提交初步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并及时向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最终调查报告。
(4)应急检验检测。由师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涉事的有关检品进行检验检测,及时提交真实准确的检验检测报告,为制定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置方案等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5)事件调查。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现场进行控制,准确查明事件性质和原因,认定事件责任,研究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提交调查报告,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开展有关违法犯罪行为侦查工作。
(6)信息发布。党委宣传部按照应急处置需要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信息并做好宣传报道、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工作。
(7)维护社会稳定。公安部门要加强事发地的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救助患者的医疗机构、涉事生产经营部门、应急物资存放点等重点部位的治安管控;做好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8)评估研判。师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评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及时向可能波及的地(州、市)和有关部门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急准备。
(9)善后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党委和有关部门应迅速采取措施,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消除事件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及时组织实施产品抽样及检验检测、污染物收集、清理和处理等善后工作,需要救助的由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造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5.4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一步加重,经研判认为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突发事件危害或不良影响得到有效控制,经研判认为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无进一步蔓延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当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得到控制,经研判符合以下要求,应当及时终止响应:(1)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伤病员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2)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突发事件隐患消除。(3)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危害或不良影响已消除或得到了有效控制,不需要继续按预案进行应急处置的。
6.后期处置
6.1奖惩
对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6.2总结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师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进行评估总结,分析事件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形成评估总结报告报送师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及兵团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向师党委报告。
7.应急保障
7.1保障机制
各级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建立健全本部门食品安全突发应急处置预案,完善工作程序,与本预案进行衔接,保障应急处置工作高效、有序开展。
7.2队伍保障
各级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保持食品安全应急处置队伍人员稳定,积极参加食品安全事件应对工作,各级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定期按照要求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并对演练进行科学评估,提高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师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组建专家组,为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订、危害评估和调查处理等工作提供咨询建议。各级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加强对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和防范能力。
7.3信息保障
师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抽检检测、投诉举报、舆情监测、事故报告、情况通报等方面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采集、监测和分析。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事件信息报告制度,畅通投诉举报电话,确保食品安全事件信息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7.4医疗保障
师卫生健康部门应组织卫生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食品安全事件的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协助开展事发现场卫生学处理、事件原因调查等工作。
7.5技术保障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受师应急处置指挥部或者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检验检测机构应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7.6物资和资金保障
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全力保障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行病学调查与卫生处理、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列入师各级年度财政预算。
7.7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师、团有关部门可以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征用企业及个人物资、设备、设施。在动用社会力量和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8附则
8.1预案管理
当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相关法律法规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师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结合实际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各团场参照本预案,制定本团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8.2预案演练
各级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每2年至少要组织开展1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练进行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8.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十三师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十三师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师办发〔2015〕218号)同时废止。

附件:第十三师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机构图

附  件

第十三师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机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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