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十三师政务网门户网站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网站地图
首页>> 政务公开>> 政策解读>> 师市办文件>> 正文
关于印发《第十三师集体所有制连队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兵团第十三师   作者: 办公室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21-01-15 20:45:21

各团场,师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第十三师集体所有制连队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师党委深改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十三师办公室

2021年1月8日


第十三师集体所有制连队土地承包经营权

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兵团党委推进团场综合配套改革的部署要求,为做好第十三师集体所有制连队(以下简称“集体连队”)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兵团集体所有制连队改革的意见》(新兵党办发〔2020〕25号)、《兵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集体所有制连队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兵办发〔2020〕44号)、《关于印发<第三师集体所有制连队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师党办发〔2020〕34号),结合第十三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完善第十三师土地承包经营制度,2021年3月底前完成集体所有制连队居民(以户为单位确权登记颁证,下同)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做到承包连队居民地块面积准确、四至清晰、空间位置明确、登记簿健全,实现承包面积、承包合同、登记簿、承包经营权证“四相符”,确保连队居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规范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集体所有制连队居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对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的进一步调整完善,不是推倒重来、打乱重分,不能借机调整或收回连队居民承包地。规范和落实国家农村二轮土地承包政策,按照“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保持政策的延续性,以现有承包台账、合同、证书为依据确认承包地归属。

(二)坚持以连队居民为主体。连队居民主动参与、积极配合是搞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关键。集体所有制连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方案,要在本集体成员内部充分讨论,连队居民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居民代表同意。充分发挥老党员、老干部熟悉情况、调解纷争的积极作用。承包地块面积、四至等表格材料要经过连队居民签字认可。对于外出不在家的连队居民,要采取多种方式及时通知到户到人,充分保障其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坚持依法推进,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确权过程中要坚持“阳光操作”,坚持“四议两公开”的办法,做到“四签两不准”和“四榜定案”,严禁暗箱操作、以权谋私。在确权工作中涉及用工时,要以优先有偿使用连队居民为原则。

(三)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柳树泉农场要依法依规同时按照兵团试点经验收回经营地,妥善处理好职工承包集体连队土地的问题,连队“两委”制定的承包方案,应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尊重历史和连队居民意愿,以连队社会稳定为前提,要保证连队居民依法享有平等的土地承包权。柳树泉农场要从实际出发,加强分类指导,坚持一连一策,不搞“一刀切”。

三、确权范围

柳树泉农场8个集体所有制连队均纳入确权登记颁证范围。要按照“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厘清集体所有制连队土地范围。范围明确后,确认集体连队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国家所有依法由集体连队使用的土地,必须经法定程序确认集体连队土地使用权。

四、加强分类指导

(一)妥善解决集体连队中职工承包的问题。柳树泉农场集体所有制连队的土地性质为国家所有集体连队使用。

1.职工承包地相对独立、集中连片的,职工和土地可以就近划转至相邻全民所有制连队,参照全民所有制连队职工身份地标准确定,划分身份地,依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按照职工申请、连队受理审核、团场登记、师核准的程序,由团场向承包职工颁发兵团统一印制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权证》,以前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属证书或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权属证书自行终止失效。

2.职工承包地不独立、不集中、不连片,确实不宜划转的,要尊重职工意愿,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一是在全民所有制连队重新划分身份地,依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按照职工申请、连队受理审核、团场登记、师核准的程序,由团场向承包职工颁发兵团统一印制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权证》,以前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属证书或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权属证书自行终止失效。二是经连队居民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居民代表同意,以职工退休年限为过渡期,过渡期内不收取土地租赁费,只登记不确权颁证,职工退休后将土地退还连队。

3.没有划分承包地(身份地)的,可在由团场管理的、连队确权承包地外的土地划分承包地,承包地面积参照全民所有制连队职工身份地标准确定,只登记不确权不颁证,退休后将承包地退还团场。

(二)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相对稳定,分类推进土地确权颁证。按照国家一、二轮土地承包政策给连队居民划分了基本生活地的集体连队,以最近一次调整的承包土地面积为准,总体按照“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大稳定、小调整”原则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为与全国和自治区农村保持相对一致,集体连队居民承包期限均定为2028年。对个别连队部分连队居民要求调地的,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慎重把握、妥善处理。对于确因自然灾害毁损等原因,需要个别调整的,按照大稳定、小调整原则,应当按照由连队居民民主协商、经连队居民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居民代表同意、报团场及师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等法定条件和程序调整后再予确权。

(三)选择试点连队,先行先试。柳树泉农场要针对各连队情况不同、基础资料缺失、人清、地清等土地确权工作繁杂等现状,坚持时间服从质量,先期选择一个工作基础较好的连队进行试点,团场成立工作专班,明确职责分工,现场指导,总结试点经验后再压茬推进。

五、政策界限

(一)明确政策界限,依法依规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1.落实了一、二轮土地承包政策情况。对于落实了二轮土地承包政策划分基本生活地的,以当年执行二轮土地承包的时间为节点,保持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承包户土地承包面积标准不变,二轮土地承包合同执行年限不变(承包期到2028年12月31日),保护原确权土地连队居民的权益不变,进行确权登记,颁发兵团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到期后再延长30年。对于实际种植面积大于承包地标准面积的,精测后由各连队提出确权方案,结合土地资源,经连队居民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居民代表讨论同意后,用于解决符合政策条件、当年因各种原因漏分的连队居民承包土地问题,补划承包地并确权颁证。

2.执行了兵团“1+3”文件情况。对于执行了兵团“1+3”文件划分承包地的,根据连队不同情况,以最近一轮确定土地承包关系时的家庭人口为基数,保持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承包户承包土地面积标准不变,土地承包合同执行到2028年12月31日,保护原确权土地连队居民的权益不变,进行确权登记,颁发兵团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到期后再延长30年。对于目前实际种植面积大于原承包地标准面积的,精测后由各连队提出确权方案,结合土地资源,经连队居民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居民代表讨论同意后,解决从最近一轮土地划分到2019年12月31日新增的连队承包户的承包土地问题,只登记不予确权颁证。

3.对于以上两类落实土地承包政策以外,其他因素截至2019年12月31日新增的连队承包户,通过其他承包方式承包团场管理的国有土地,只登记不予确权颁证。

(二)健全完善土地承包方案和承包合同。连队“两委”要根据连队土地资源状况和连队居民承包现状制定承包方案,土地承包方案要坚持“一连一策”原则。对连队居民承包土地没有登记或承包合同缺失的,要按照“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依据相关资料、连队居民回忆、现实情况并通过民主程序予以确认。承包合同签订要规范,不能增加与现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相抵触的条款。

(三)明确集体连队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国家所有依法由集体连队使用的土地,必须经法定程序确认集体连队土地使用权。集体性质土地经法定程序确认其集体所有权。对于国家所有依法由团场和个人使用的土地,经团场申请,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用途权属来源、宗地面积等进行审核,按照审批权限,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核发土地证书,确认团场土地使用权,团场依据批复文件,确定集体所有制连队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依法依规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师、团场依据职责负责保护管理。

(四)妥善处理自留地、自留园等问题。凡不属于宅基地以内的自留地、自留园一律纳入承包范围进行登记。属于宅基地范围的自留园(房前屋后)不在登记范围。

(五)妥善处理连队居民自行开垦土地的问题。连队居民超越原承包地界限自行开垦的土地,应依法依规进行清理收回,由团场统筹安排管理。

(六)依法维护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 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承包土地经营权应记载到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确保妇女“证上有名,名下有权”。妇女因婚嫁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丧偶的,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七)妥善处理其他问题。土地承包期内,连队范围内公益设施建设、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连队居民修建住房占用部分承包地等重大问题,应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尊重历史和连队居民意愿,经连队居民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居民代表同意后,进行登记。对集体所有制连队居民落户进城的,承包期内不得收回土地,居民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时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登记。

六、主要工作和进度安排(2021年3月底结束)

(一)准备阶段(2020年10月—11月中旬)。

1.成立机构。师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团场成立集体连队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领导小组,连队成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小组,抽调专门人员具体实施。

2.宣传动员。柳树泉农场要召开集体连队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动员会,对登记工作进行安排部署,通过召开连队居民代表大会等形式进行宣传动员。连队应当召开动员会和居民大会,解读政策,澄清疑惑,明确要求,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3.开展培训。师、团场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掌握相关政策、法规、业务知识以及操作规程和技术要领,明确工作任务和目标。

4.建立系统。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统一要求,建立完善登记信息管理系统,为全面开展登记工作做好准备。

(二)调查摸底清理阶段(2020年11月中旬—12月)。

1.全面开展精准核查。师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指导柳树泉农场对土地进行分项精准核查和档案资料清查,做到地清、身份清。查清团场集体连队耕地、园地、开发性用地、未利用地等基本情况,按大田种植、果园、设施种植等分类查清各类承包地、经营地面积,承包各类土地的连队居民及其他人员等详实数据,核实到地块到连队居民。查清现有承包地权利归属后,制作调查结果公示表。

2.清理经营地和职工承包地。师团要依法依规收回经营地,妥善处理好连队居民承包集体连队土地的问题,确保连队居民承包土地的权利。

(三)清查核实颁证阶段(2021年1月—2月)。

1.绘制确权工作底图。以兵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和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充分利用现有的图件、影像等数据(不能满足要求的需要重新获取大比例尺航空影像数据),由专业测绘机构绘制详实的连队土地确权工作底图,进行公示,作为农用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的依据。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进行补测核实。

2.确定承包地块和面积。连队“两委”要根据连队土地资源状况和连队居民承包现状制定承包方案,各连队土地确权承包方案,要按照民主程序,经本连队居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居民代表同意。经师、团场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组织全体连队居民划定连队居民承包地四至界线。以连队农用地现状图为工作底图,依据连队居民承包地四至界线绘制承包地权籍图,并制作承包连队居民登记表和承包地块登记表,做到图表对应,经连队公示、修正、再公示后,最终确定连队居民承包地权籍调查图,须经连队居民户主签字确认。

3.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根据公示结果,连队居民参照兵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样本,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参照自治区农村土地第二轮承包到期时间,结合师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际,签订到2028年,承包期满后再延长30年。承包合同一式三份,连队、连队居民、团场各持一份。

4.建立健全登记簿。根据承包合同,按照连队居民一户一簿的原则,由团场建立统一规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作为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基础依据。登记簿应当记载合同名称,发包方全称、承包连队居民、身份证号码、社会保障号码、户籍所在地、合同代码、承包期限。承包土地的地块代码、面积、坐落(四至)、是否永久基本农田,确保与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记载内容相一致。

5.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根据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和登记簿,在确保信息准确无误、责权利明确的基础上,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的相关规定,经师核准,由团场向连队居民颁发兵团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以前兵团颁发给连队居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属证书自行终止失效。

6.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数据等文件材料,坚持统一领导、分级实施、分类管理、集中保管的原则,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编研和利用等工作。依据土地承包管理档案,对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或依法被征收、占用,致使承包土地部分或全部丧失需要调整的,对以互换方式进行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或注销登记。

(四)完善总结阶段(2021年3月底前)。

对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建立健全土地清查、土地发包、档案管理、经营权登记等各项工作制度,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实行常态化管理。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承包经营合同、权属登记、权证、经营权流转和纠纷调处等工作的信息化管理。按照工作计划,以团场为单位开展集体所有制连队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总结,并上报师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师农业农村局)。

七、保障措施

(一)健全工作机制。师、团场建立健全党政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群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统筹协调,合力推进。师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由师长任组长,团场领导小组由团场主要领导任组长,主要成员单位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统计、司法、信访、档案管理等部门组成。要强化属地管理,层层落实责任,师自然资源局和规划、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主要承担组织协调、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制定实施总体方案、调查研究、指导督导、经费保障等责任;柳树泉农场作为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关键主体,主要承担组织实施责任,领导要精心组织、全面落实。要切实发挥连队“两委”作用,严格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组织实施。

(二)加大宣传力度。创新宣传方式方法,根据当地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利用电视、电话、广播、网络等媒介广泛报道,以及编印师集体连队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明白纸”、宣传册等,扩大宣传范围,提高宣传效果。引导和营造稳步推进师集体连队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三)强化经费保障。师财政要确保集体连队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专项工作经费。要切实强化经费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及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努力降低工作成本,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颁证工作中,不得向连队居民收取费用。

(四)加强人员培训。加强师、团场干部、工作人员和连队“两委”确权登记颁证相关法规政策和业务知识培训,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界限,明确操作规程,确保操作规范。要制定培训计划,编印培训教材,分层次、分对象开展培训,打造具有专业素质的政策指导队伍和现场操作队伍。

(五)探索创新解决问题的方式方法。要深入基层实际、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和反映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注意依靠群众,用群众接受的办法解决问题。要深入研究苗头性、倾向性和共性的问题,提出政策建议,涉及重大政策要及时请示报告。

(六)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团场集体连队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情况报告、监督成果验收制度。师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对各阶段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适时通报。对作风不实、措施不当、违背政策而导致连队居民上访和发生群体性事件的,要严肃追责。任务完成后,在连队自查、团场核查的基础上,由师党委团场综合配套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开展督查工作。

  分享到: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