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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三个区分开来”的重要要求,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干部容错纠错暂行办法》和《兵团国资委监管企业领导人员尽职合规免责事项清单(试行)》等文件,结合师市实际,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尽职合规免责是指对企业及企业领导人员和职工在推动发展、改革创新、维护稳定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及时纠错改正,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第三条 尽职合规免责应当严格遵循和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三个区分开来”的重要要求,坚持把管理人员和职工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坚持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坚持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法违纪行为区分开来。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十三师新星市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领导人员和职工。
第五条 尽职合规免责的实施主体为各级党委。
第二章 工作原则
第六条 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的重要要求,建立尽职合规免责机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担当使命,实干创新。进一步解放思想,树立保护改革者、支持担当者的鲜明导向,鼓励领导人员和职工大胆履职,高效干事,积极落实师市重大决策部署,发挥改革创新的牵引作用,激发干部职工干事创业热情。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历史辩证地看待和处理企业发展不同时期、不同条件下出现的不同问题,要充分考虑各种客观因素,尊重历史,尊重实情,结合实际,公正处理干事创业中出现的问题。
(三)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结合领导人员和职工岗位的职责范围,确定领导人员和职工承担的工作失误的责任,做到权责对等。要对失误的领导人员和职工区分处理,做到慎重处理少数,教育提醒大多数。
(四)有错必纠、容纠并举。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纠正。对失误和错误造成损失或者影响的,应当主动查找失误环节,剖析问题根源,制定对策措施,及时纠错整改。
第三章 免责适用条件和范围
第七条 免责前提条件。符合以下九项条件,属于探索性改革创新举措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失误、偏差,但未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者国有资产流失的,可以予以免责。
(一)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党章党规党纪、法律法规以及国资监管有关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没有明令禁止的。
(二)在纪律红线和法律底线内非因主观故意出现的偏差失误或未能实现预期目标的。
(三)以促进企业改革发展或者履行企业政治责任、经济责任、社会责任为目标的。
(四)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不是个人专断、一意孤行的。
(五)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没有为个人、他人或者小团体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没有与其他组织或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
(七)主动纠错,及时挽回损失或消除不良影响的。
(八)未直接造成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质量责任事故和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责任事故,或未引发严重群体上访事件的。
(九)没有在同一问题上重复出现失误错误或者给予免责处理后再次出现同样失误错误的。
第八条 具体免责情形。符合免责前提条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研究认定可以尽职免责或减轻责任:
(一)在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兵师党委、兵师工作要求中,为维护全局利益,正确履职、敢于作为,出现一定失误,引发矛盾或者引起非议行为的。
(二)在企业战略性结构调整、推进新旧动能转换等工作中,出现探索性失误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三)在重要事项决策、实施和风险管控中,因宏观调控、行业政策变化、不可预知及不可抗力因素等影响,未达到预期效果或者造成损失的。
(四)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探索实施过程中,因受不可预知或者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未达到预期效果或者出现失误的。
(五)在企业优化整合、改制重组工作中,按预定方案实施完成后,未达到预期效益目标的。
(六)在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中,在体制机制创新、技术创新、产品创新、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方面,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探索性失误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七)在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探索与非国有企业进行股权融合、战略合作、资源整合中,因无先例可循或政策界限不明确造成失误、偏差,但经过严格的评估和审核程序、个人未从中谋取私利且未造成国有资产及权益重大损失的。
(八)在推进完善企业经理层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职业经理人制度及市场化选人用人等方面,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的。
(九)在深化企业内部用人制度改革,建立能上能下选人用人机制,不拘一格大胆和破格使用有经验的管理人员,因个别员工不满而引起矛盾争议的。
(十)在实行市场化企业薪酬分配制度,能做到收入能增能减和奖惩分明,合理拉开收入分配差距的,引起个别员工不满引发矛盾争议的。
(十一)在实施资产证券化、并购重组、产业投资、股权投资等业务中,因宏观经济及市场形势发生重大变化、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未达到预期效果或者出现失误的。
(十二)在实施企业兼并重组具体工作中,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适应企业发展方向和产业转型升级要求,履行了审批程序,但造成国有资产及权益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的。
(十三)在依法依规处置不良资产时,处置所得低于预期价值的。
(十四)在担保、融资、市值管理等业务中,因宏观形势变化等原因未实现预期目标的。
(十五)在招商引资、招才引智工作中,主动作为、创新性开展工作,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的。
(十六)在推动重大项目投资建设中,虽履行了严格的论证审批程序,但因无法预知的不确定性因素而未能达到原计划效果或造成国有资产及权益损失的。
(十七)在合同管理业务中,因受宏观经济形势、调查手段受限等影响,造成国有资产及权益损失或者影响的。
(十八)在营销、物流和贸易等业务中,积极参与市场竞争,抢占市场先机份额,因市场因素变化等客观原因,造成国有资产及权益损失的。
(十九)在基金管理业务中,基金投资程序合规但因受财政货币政策、利率汇率变化等不可控因素影响、资金没有发挥应有效益或者造成国有资产及权益损失的。
(二十)在风险防控工作中,因受政策调整、市场行情变化、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难以预见原因,造成国有资产及权益损失的。
(二十一)自主投入研发的科技项目,一定时期内没有实现预期目标的。
(二十二)深化产学研合作,推动优质科技项目产业化过程中,没有实现预期目标的。
(二十三)引入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没有实现预期目标或者出现失误偏差的。
(二十四)承担政府及部门科技研发项目,因客观原因没有实现预期目标的。
(二十五)在自然灾害、抢险救灾等重大突发性事件处置中,处于维护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考虑,主动揽责涉险、积极担当作为,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的。
(二十六)在化解矛盾焦点、剥离国企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方面,积极破除障碍、打破僵局,引发一般性信访问题或者出现失误偏差的。
(二十七)在处置群体性上访事件、应对重大突发性事件等工作中,为有效应对,及时平息事态而采取临时性措施造成难以预见、不可避免的意外损失或者存在程序瑕疵,但事后及时补正的。
(二十八)在因紧急避险、不可抗力造成资产损失的。
(二十九)其他符合中央大政方针和有关政策,按规定程序决策、实施的改革创新事项,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的,应纳入尽职合规免责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者国有资产流失的,均不得按尽职合规免责进行处理。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兵师党委、兵师重大决策部署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甚至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
(二)执行国资监管有关规定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不严格、缩水走样,落实放权授权制度不严格,该报告未报告、该备案未备案的,以及对下级授权放权监督不到位,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三)从事非法或明显超出经营范围的经营投资活动的。
(四)在企业改革和经营投资活动中,存在关联交易不报告、不回避。
(五)借改革创新的旗号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侵害职工群众利益的。
(六)在国资国企改革过程中,为个人、他人或者小团体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七)生产经营区域内发生环境污染事件、安全责任事故、群体性事件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的。
(八)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信息公开制度和“三重一大”议事规则,独断专行,违背民主决策程序的。
(九)有法不依、有规不行,明知故犯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明显损害职工群众合法利益的。
(十)作出违背常识常理的经营管理行为的。
(十一)个人违反法律、纪律和党内法规的行为的。
(十二)工作中因同一事由重复出现失误错误或者给予免责处理后再次出现同样失误错误的。
(十三)对失误错误行为思想认识不到位,在具备纠错条件的情况下,未积极主动采取必要措施挽回损失或消除负面影响的。
(十四)其他不符合免责情形的。
第四章 免责处理的程序
第十条 对于企业或领导人员和职工认为符合“三个区分开来”情形、要求免予责任追究或者从轻减轻处理的,应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当事人出现失误受到追责,党组织、纪委(纪检监察组)、党的工作机关在企业领导人员问责追责、责任调查等工作中,同步考虑是否存在免责情形,是否符合免责条件。当事人或所在企业认为符合免责情形的,可向相关问责机关或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个人书面申请的,所在党组织要出具明确意见。
(二)受理。当事人或所在企业书面申请免责或减轻责任的,相关问责机关或部门应当及时受理。
(三)核查。免责申请受理后,相关问责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收集相关证据材料,查清失误错误的性质、危害程度及原因,听取有关单位和个人意见,并与纪委(纪检监察组)、组织部门和所在单位综合研判,提出免责、从轻减轻的容错意见。对于不符合免责情形的,相关问责机关在核实结束后给予书面答复。
(四)认定。对于符合免责情形的,按照领导人员和职工管理权限,由相关问责机关或部门根据调查和综合研判情况提出明确意见,提交同级党组织研究认定。情况较为复杂、涉及面较广、社会关注度较高的要报上级党委审核把关。
(五)反馈。认定结论作出后,及时反馈给个人,并通报国资委、纪委(纪检监察组)、组织部门,给予领导人员和职工免责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当事人对认定结论持有异议的,本人有权提出申诉,相关问责机关或部门要认真组织复核,及时沟通反馈。
(六)归档。免责工作的调查报告、适用理由、报批手续以及免责或减轻处罚决定等材料,由相关问责机关或部门及时入卷归档管理。
(七)纠错。根据认定结论,对出现失误错误的领导人员,由相关问责机关向所在单位和本人发送纠错通知书,说明纠错事由,提出纠错要求,跟踪督查督办,推动问题整改。
第十一条 涉及失误错误问题的单位党组织,应当深刻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健全相关制度,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纠正偏差失误。党组织应采取谈心谈话或召开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等方式,帮助失误领导人员汲取教训、改进提高。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有针对性地加强教育引导,防微杜渐。
第五章 免责结果的运用
第十二条 经认定属于免责的领导人员和职工,在以下方面不受影响、不作负面评价:
(一)单位年度(绩效)考核、目标责任考核、任期考核、任职试用期满考核等各类考核。
(二)评先评优、表彰奖励。
(三)提拔任用、职务职称晋升及工资、绩效、奖金。
(四)评选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劳模等资格。
第十三条 经认定不能免责,但可以减责的,酌情从轻、减轻处分或组织处理。对给予酌情从轻减轻处理的领导人员和职工,相关问责机关应跟踪回访。有一定影响期的,影响期结束后提拔任用不受影响,改错态度好和工作实绩突出的,可以向组织部门推荐提拔任用。
第十四条 相关问责机关应当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对违纪违法行为必须严肃查处,防止混淆问题性质、拿尽职合规免责当“保护伞”,搞纪律“松绑”,对以尽职合规免责规避或代替纪律处分和组织调整,为依规依纪依法应当受到处理的领导人员和职工开脱的,严肃问责追责。
第六章 纠错工作程序与方法
第十五条 建立纠错机制,对于符合免责情形,存在过错或失误的企业或领导人员和职工,应当采取以下程序实施纠错:
(一)启动纠错。党组织在作出尽职免责决定的同时,一并作出启动纠错程序的决定。
(二)发送通知。向纠错对象发送纠错通知书,说明纠错事由,提出纠错要求,责成纠错对象限期提出书面整改措施。
(三)督促整改。采取适当方式,跟踪了解纠错对象的整改情况,督促其限期改正。对整改不力、不良影响继续蔓延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等组织处理,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四)完善制度。在督促纠错对象整改的同时,督促有关企业和相关部门认真分析原因,深刻吸取教训,完善制度,健全机制,堵塞漏洞。
第十六条 对反映问题失实或受到错告诬告的领导人员和职工,相关问责机关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澄清机制及时给予澄清正名、消除顾虑,让其放下包袱、轻装上阵,并严肃追究诬告陷害者的责任。
(一)对受到诬告、错告的企业或领导人员和职工,可以通过谈心、召开会议和通报等方式,及时澄清事实,消除负面影响。
(二)对恶意中伤诬陷、干扰改革创新或持续无理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坚决查处,依纪依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关联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企业要建立健全尽职合规免责相关工作制度,确保有章可循、有据可查。
(一)要针对落实“三重一大”等决策事项,突出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健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清晰授权流程,规范履职行为。
(二)对重大改革创新和探索性工作,企业要建立完备的资料台账,严格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报告或报备程序,报告报备材料作为免责认定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要聚焦企业存在的怠于创新、看摊守业、回避矛盾、弄虚作假等情况,结合实际建立不担当不作为负面清单,做到允许改革犯错误,但不允许害怕出错而不改革。
(四)要预防在先,高度关注改革创新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分析研判,对存在工作方案有缺陷、工作推进有偏差等情况的,及时调整,避免损失发生或扩大。对已经造成损失的,不论有无免责,必须坚持有错必纠、有错必改,尽快采取补救措施,挽回损失、消除影响。
第八章 组织领导
第十八条 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责任体系,确保尽职合规免责工作取得实效。
(一)各级党委应当担负起尽职合规免责的主体责任,加强对追责问责和尽职免责工作的领导,旗帜鲜明地为敢于担当的领导人员和职工担当、为敢于负责的领导人员和职工负责。
(二)相关问责机关或部门应当准确把握“三个区分开来”,充分考虑尽职免责情形,正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精准监督执纪问责。
(三)师市国资委和企业对涉及尽职合规免责的领导人员和职工应当加强跟踪回访,及时掌握思想动态,开展激励勉励谈话。对予以尽职免责的领导人员和职工应当客观评价、正确对待、大胆使用。
(四)各级宣传部门应当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统筹运用各类媒体资源,大力宣传激励领导人员和职工干事创业的政策措施,充分发挥担当作为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和尽职免责典型案例的引导作用,引导公众理解支持改革创新。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师市国资委商师市纪委监委、师市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若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上级对尽职合规免责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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