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十三师政务网门户网站
一、政策背景
为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的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建立自治区公办普通高中城市学前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制度的通知》《兵团实现巩固拓展教育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十三师新星市实际,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拟定了《兵团第十三师新星市困难及特殊家庭普通高中学生“三免一补”教育政策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政策意义
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坚持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严禁随意扩大免费教育政策实施范围。同时巩固教育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保持教育帮扶政策总体稳定,保障符合条件的困难及特殊家庭普通高中学生继续享受该政策。
三、主要内容
本《实施办法》共有五章,分别为:总则、减免和补助内容及标准、经费来源与使用管理、监督检查、附则。
(一)享受范围
具有第十三师新星市户籍,并正式注册普通高中学籍的建档立卡脱贫户(监测户)、低保户、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学生)、残疾学生、因伤残列入监测户退役军人、烈士和因公殉职人员子女。
(二)补助标准
1.免学费:普通高中困难及特殊家庭学生每生每年补助1200元,对示范性普通高中(红星高级中学)困难及特殊家庭学生每生每年补助1500元;
2.免教科书费:对困难及特殊家庭普通高中学生免教科书费;
3.免寄宿生住宿费:对困难及特殊家庭普通高中在校寄宿学生每生每年补助600元(含取暖费);
4.寄宿学生生活补助:对困难及特殊家庭普通高中在校寄宿学生每生每天补助生活费10元,每学年可享受补助2000元(按200天计算)。
(三)本办法自2024年春季学期起施行。2014年7月印发的《十三师普通高中“三免一补”教育实施办法》(师办发〔2014〕90号)同时废止。
四、实施要求
(一)普通高中学校要认真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进行学习,确保享受“三免一补”教育政策的普通高中学生应助尽助。
(二)享受免费政策的学生,其家庭情况分别由下列部门鉴定(或出具证明):建档立卡脱贫户家庭由师市乡村振兴局进行鉴定;低保家庭和孤儿学生由师市民政局进行鉴定;残疾学生由师市残疾人联合委员会进行鉴定;烈士子女由师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进行鉴定;因公殉职人员等符合条件的子女由相关团场(单位)进行鉴定。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主办 兵团第十三师办公室承办
联系电话:0902-2566403 邮编:839000 您是第 位访问者
新ICP备15003377号 新公网安备 65010202000894号 网站标识码:BT1300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