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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第十三师新星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进一步激发全社会创新发展活力,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推动师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制订《第十三师新星市促进科技创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兵团党委 兵团关于加快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支撑引领兵团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新兵党发〔2022〕16号)、《兵团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意见》(新兵发〔2023〕32号)有关要求制定。
第三条 师市设立促进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并根据师市科技创新发展需要列入师市财政预算。专项资金实行后补助方式,主要用于鼓励在师市科技创新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引导、扶持区域内企事业单位围绕师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和主导产业发展方向,加大科技创新投入,提升创新能级。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营住所、统计登记等在第十三师新星市辖区范围内持续经营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师市范围内事业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推动企业科技创新
第五条 经国家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且年主营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资金支持;年主营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以下的,按照《第十三师新星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师市办政规〔2023〕2号)执行;再次复审合格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资金支持。
第六条 加大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和应用力度。对师市企事业单位自主研发、设计生产的认定为国家首台(套)或兵团首台(套)的成套设备、单台设备,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资金支持。
第七条 对获得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对入选科技部发布的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主营业务或高新技术产业落户师市的,且年主营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
第八条 对获得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企业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第九条 鼓励中小企业积极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对获得全国总决赛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40万元、30万元、20万元资金支持;对获得兵团赛区总决赛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资金支持,用于企业继续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第十条 企业积极应用先进生产技术及科技成果,成功申报国家级、自治区级或兵团级绿色工厂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资金支持。
第三章 加强创新载体建设
第十一条 对建立认定为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建立认定为省级科技创新平台(自治区或兵团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 对备案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15万元的资金支持;对备案自治区、兵团级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资金支持。
第十三条 对落户师市的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且承担国家或兵团科技计划项目的,按照实际到位资金的20%给予补助(国家级科技项目最高额度不超过200万元,兵团级项目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四条 对认定为国家级、兵团级创新联合体的师市牵头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资金支持。
第四章 鼓励科技研发及成果转化
第十五条 师市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大力支持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贯彻落实兵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新兵办发〔2019〕8号)、《兵团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意见》(新兵发〔2023〕32号)有关规定,激发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营造尊重知识、尊重创新的氛围。
第十六条 对承担国家、兵团科技计划项目,且按时通过结题验收的单位,按实际到位资金10%给予补助(国家级项目最高额度不超过200万元,兵团级项目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七条 对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个人给予100万元资金支持;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等奖的单位(排名前五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资金支持。对获得兵团最高科学技术奖的个人给予30万元资金支持;对获得兵团突出贡献奖的个人给予20万元资金支持;对分别获得兵团自然科学奖、兵团技术发明奖、兵团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单位(排名第一位)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5万元资金支持。
第五章 申报条件及管理
第十八条 申报条件
(一)须是上一年度获得相关称号、认定、奖励证书、文件等,并对师市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在科技创新方面做出相应贡献的单位及个人。
(二)申报单位及其法人须诚实守信,合法经营。上一年度及当年内,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专项资金。
1.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
2.存在严重环境违法、严重科研失信行为;
3.存在逃避缴纳税款相关的税收违法行为;
4.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及失信企业名单;
5.存在其他不良记录。
(三)申报专项资金的个人须是上一年度取得相关奖励证明,且在上一年度及当年内无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的行为。
第十九条 申报材料
(一)申报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按要求填写《第十三师新星市促进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申报专项资金的单位须提供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及绩效目标表;本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上一年度获得相关认定文件、获奖证书、完税证明等证明材料;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声明;属地审核意见;师市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等。
(三)其他
所有申报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按顺序胶装成册,复印件须提供原件进行复核。申报单位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提供虚假材料造成的后果由申报单位自行承担。申报单位所在地负责初审推荐,并在《第十三师新星市促进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上加盖公章。
第二十条 每年度专项资金申报以具体通知为准,符合本《办法》的单位须在通知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完整的申报材料,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愿放弃。
第二十一条 申报单位所在地负责审核把关辖区内申报单位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进行推荐。师市科技局负责专项资金申报的受理工作。
第六章 资金拨付及管理
第二十二条 促进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实行后补助方式,主要流程为:
(一)企业申报。企业申请专项资金,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按第十九条申报材料要求,向师市科技局报送申请材料。
(二)审核及公示。师市科技局会同师市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税务局、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等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建议后,报行政专题会议审议。对通过受理、审核的单位,形成拟补助清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如对公示内容存在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提出,由师市科技局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复核,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现场核实。
(三)资金下达。根据公示结果,由师市科技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师市通过后,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资金使用。为充分发挥师市财政专项资金引领和放大作用,规范资金管理,单位所获专项资金须继续用于开展科技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创新平台建设、设备升级改造等科技创新活动,并按照《十三师新星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师市财发〔2024〕21号)有关规定执行,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科技创新活动无关的支出。个人所获专项资金可自由支配。获得科学技术奖的单位可根据获奖项目的具体情况,与项目主要完成团队或主要完成人自主协商,合理分配。
第七章 监督及检查
第二十三条 已获得师市促进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受理部门将追缴其所得全部专项资金。
(一)在申报促进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获得高新技术企业等相关称号在有效期内被取消资格的;
(三)专项资金未按照使用方案用于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
(四)其他违反专项资金使用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监督评估与绩效评价制度。获得专项资金的单位自觉接受师市财政、科技、税务、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弄虚作假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协助作假的服务机构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事项、同一项目在师市范围内获得补助支持的,不重复享受。获得专项资金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原《第十三师新星市促进科技创新奖励政策(暂行)》(师市办发〔2022〕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第十三师新星市工业产业发展鼓励扶持管理办法(试行)》(师市办政规〔2023〕3号)及其他相关政策文件中引用原《第十三师新星市促进科技创新奖励政策(暂行)》(师市办发〔2022〕4号)条款内容的,按本《办法》相关内容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师市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相关法规政策执行。如遇法律法规及政策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相关政策解读: 《第十三师新星市促进科技创新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主办 兵团第十三师办公室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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