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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十三师新星市建设项目验线和规划核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兵团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十三师新星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十三师新星市范围内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进行验线和规划核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十三师新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十三师新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服务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工程验线和规划核验工作。必须两人以上现场核实核验并全过程记录;核实内容应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管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核实结果进行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第二章 建设工程验线
第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市政道路工程在路面层施工前),应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测绘放线工作。
第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测绘单位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和《规划验线申请表》,在放线完成后,向十三师新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服务中心提出规划验线申请。
第六条 十三师新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服务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含园区(红星一场、红星二场、红星四场、黄田农场、火箭农场和柳树泉农场)、三个工作日内含园区(红山农场、淖毛湖农场),到现场进行验线。对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出具《建设项目工程验线(初验)合格通知单》,对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出具建设工程整改告知单,责令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整改。
第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筑工程施工至基础±0.00后、市政道路工程在路面层施工完成后,持测绘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基础测量技术报告》或《建设工程规划验线测量技术报告》向十三师新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服务中心申请复验。
第八条 十三师新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服务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含园区(红星一场、红星二场、红星四场、黄田农场、火箭农场和柳树泉农场)、三个工作日内含园区(红山农场、淖毛湖农场),根据规划许可的要求组织复验,对复验符合要求的,出具《建设项目工程验线(复验)合格通知单》;不符合要求须整改的,出具建设工程复验整改意见,责令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整改。
第九条 建筑工程基础±0.00复验合格后,建设单位在项目主体封顶,外装饰材料进场后,提前3个工作日向十三师新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服务中心申请主体阶段楼层及建筑体型和规模、外装饰材料材质及色彩色号的核实。外装饰材料进场后,建设单位应向自然资源和规划服务中心提供外立面材质标本图片并盖章。
第十条 十三师新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服务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含园区(红星一场、红星二场、红星四场、黄田农场、火箭农场和柳树泉农场)、三个工作日内含园区(红山农场、淖毛湖农场),根据规划许可的要求组织查验,对查检符合要求的,填写《建设工程规划查验表》。不符合要求须整改的,责令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整改。
第三章 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具备的条件: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工程主体工程完工,房屋内部布局施工完毕,室内地坪找平,外装修全部完成,外脚手架和施工围挡拆除完毕;
(二)规划绿地建设完毕、规划停车泊位已划定;
(三)相应配套设施及用地内部道路已建设完成;
(四)用地红线内应拆除的建筑物及临时设施已拆除后;
(五)现场可能遇到影响的特殊情况,建设单位即予配合解决;
(六)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土地核验和规划核实时。应当提交以下申报资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申请单位法人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依法审定的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总平面图、单体报建图;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不动产权证;
(五)验线图及规划核实测量成果;
(六)网上公示或现场悬挂规划批后公布牌及建筑单体的实景照片;
(七)竣工测量建设用地及建筑单体矢量数据;
(八)提供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房产测绘》报告;
(九)用途管制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竣工测量成果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竣工测量成果报告;竣工对比图(用地复核图、建筑对比图、车位对比图、绿地对比图);竣工图(现状测量图、管线测量图)等;
(二)在相应竣工图件中应标明,建筑平面位置、面积、间距,绿化、停车泊位、出入口、配套设施及周边道路情况,建筑退让用地红线及各类控制线距离等;
(三)建筑面积、建筑基底面积、建筑间距、建筑物层数、建筑高度及室内外地面标高;
(四)数据对比分析应以表格形式在图中左下角表述。
第十四条 市政工程竣工测量成果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地面道路工程:道路红线、道路中心线、道路纵横断面、道路交叉口、道路绿化面积、主要控制点坐标、车站设置;
(二)高架道路工程:道路红线、线路走向、主要控制点坐标、上下匝道的设置、站点设置;
(三)市政管线工程:管线中心线位置、管线功能、敷设方式、指标(管径、孔数、压力或输变电等级等)、平面布置、纵横断面、坐标高程、与相邻现状管线的绝对关系。地下管线须在覆土前完成竣工测量工作。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应符合《工程测量标准》《城市测量规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规程》等相关要求。
竣工测量成果有效期为6个月。逾期未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测量单位重新测量,并出具测量成果。
测量机构应当出具真实、准确的竣工测量成果,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因测量机构原因造成核实结论错误,产生损失和后果的,由测量机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主要内容:
(一)建设用地的性质、建筑使用性质、位置、界限、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对应绿地的面积和范围)、建筑后退用地红线及各类控制线距离等;
(二)建(构)筑物的位置、间距、面积、高度、层数、立面造型、外装材料、色彩风格;
(三)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各类公共服务设施配建要求;
(四)避难场所、疏散通道、消防通道、停车场、停车位、交通出入口、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内道路、公共绿地、公用设施设备、社区和物业用房等配套设施建设和环境建设;
(五)用途管制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市政工程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的主要内容:
(一)地面道路工程:用地的位置、界限、面积、道路宽度、等级、道路中心线、交叉口与横断面设计、主要控制点高程、道路绿地率、附属设施、站点设置等;
(二)高架道路工程:用地的位置、界限、面积,与周边、地面道路的协调,线路走向、控制点坐标、净高、上下匝道的设置、站点设置等;
(三)市政管线工程:管线性质、中心线位置、平面布置、竖向面置、断面、走向、坐标、标高、架埋方式、架设高度或者埋置深度、管径、管线间水平垂直距离及交叉点处理、管线敷设与行道树、绿化、市容景观的关系等;
(四)用途管制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核实核验条件的,予以核发《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合格意见单》;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出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确认决定书》责令限期改正,涉及违法行为的移交执法部门进行查处,待整改后,可重新申请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
第十九条 不违反详细规划,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变更规划许可条件,行政主管部门准予变更的,按照变更后的规划许可条件予以核实核验;未经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变更规划许可条件的,移交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查处。不影响规划实施的,准予办理变更规划许可手续,按照变更后的规划许可条件予以核实核验。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申请分期办理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的,原则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为单元,不得在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内分次进行规划核实;符合分期验收条件的,各类管线、避难场所、消防通道、车辆停放、内部道路、绿化、公用设施设备等配套建设和环境建设应当满足功能使用需要。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消防和公共服务设施应与首期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二十一条 符合《兵团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的建设工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建设,并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规范、标准、强制性条款的,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手续。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
(一)建设用地的性质、位置、界限、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后退用地红线及各类控制线距离等,建(构)筑物的位置、间距、面积、高度、层数、立面造型、外装材料、色彩风格等违反规划条件、规划许可及附图、附件的;
(二)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各类公共服务设施配建违反规划条件建设的;
(三)各类管线、避难场所、疏散通道、消防通道、停车场、停车泊位、交通出入口、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小区道路、绿地、社区和物业用房等配套设施建设和环境建设未达到规划要求的;
(四)建设用地和代征用地范围内应当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和临时建筑未拆除的;
(五)绿化工程未在工程设计或者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的;
(六)地面道路工程、高架道路工程、市政管线工程违反规划许可条件及附图、附件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国土空间规划或相关规范、标准、强制性条款的。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合格意见单》,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关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初始登记。
第二十四条 总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范围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
(一)总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 部分,合理误差为<5%;
(二)总建筑面积在1000~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之间部分,合理误差<3%;
(三)总建筑面积在5000~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之间部分,合理误差为<2%;
(四)总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部分,其合理误差为<1%;
非计容建筑面积超出规划许可面积,因外墙保温或饰面厚度等原因造成的,且属于合理误差范围之内的,予以办理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
计容建筑面积超出合理误差范围,未严重影响规划实施的,超出部分建筑面积按竣工时的市场评估楼面地价加倍补交土地出让金,由财税部门按规定收缴。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证明文件,按程序办理变更规划许可手续后,予以办理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手续。
总建筑面积超出合理误差范围,且严重影响规划实施,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不予以通过核实核验。
第二十五条 建筑间距及退界尺寸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建筑间距以及建筑退界尺寸误差≤30厘米,满足消防间距、日照间距及其他邻避退让等最小值的,予以办理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手续。
(二)建筑间距误差≥50厘米或建筑退界尺寸≥30厘米,满足消防间距、日照间距及其他邻避退让等最小值,且未对规划实施造成影响的,经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规审查同意后,予以办理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手续。
(三)建筑间距误差≥50厘米或建筑退界尺寸≥30厘米,不满足消防间距、日照间距及其他邻避退让等最小值,且严重影响规划实施,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不予以通过核实核验。
第二十六条 建筑高度误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建筑高度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高度的数值。建筑高度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
(一)20米以内(含20米)部分为1%;
(二)20~100米(含100米)之间部分为0.5%;
(三)100米以上部分为0.25%;
建筑高度超过规划许可条件,属于合理误差范围内的,依规办理相关手续;建筑高度超过规划许可条件,不属于合理误差范围内的,如需必要应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论证,满足民航净空限高要求、建筑日照标准、消防设计等规范,予以办理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手续。
建筑高度超过规划许可条件,不能满足民航净空限高要求、严重影响周边建筑日照标准、消防设计等规范,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不予以通过核实核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两年。本办法实施前已印发的其他文件要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兵团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附件1:关于xxx项目建设工程初验的申请
附件4:关于xxx项目建设工程复验的申请
附件6:关于xxx项目建设工程主体阶段楼层及建筑体型和规模外装饰材料材质及色彩色号核实申请
附件7:建设工程规划查验确认表
附件8: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申请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主办 兵团第十三师办公室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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