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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团场,师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十三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师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十三师办公室
2019年4月18日
十三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试行)
一、总则
(一)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十三师区域内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提高各级卫生机构应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团场医院师办师管后,在师团党委的领导下,建立统一指挥、职责明确、运转有序、反应迅速、处置有力、依法规范、依靠科学的应急处置体系,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特制订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贯彻“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经常性地做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开展有效监测,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危害程度和所需动用的资源,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师、团党委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处理要措施果断,做到早、小、严、实。
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和处理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先进、完备的科学技术保障。加强和地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与合作,资源共享,建立健全信息共享的有效机制,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组织、动员公众广泛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提高全社会的应急能力。
(三)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饮用水污染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另行制订预案。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类、分级和响应级别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类
1.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往年的发病率水平。
2.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患者,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3.重大食物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4.重大职业中毒。是指由于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5.预防接种、预防服药后出现群体性异常反应或者群体性感染。是指在预防免疫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后发生的与免疫接种(或服药)有关的,对机体有损害的反应。
6.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是指在从事致病性微生物的实验、生产、运输、保存等过程中,由于处置不当致使保存致病性微生物的容器破损、丢失或该致病生物所污染的物品未经消毒、灭菌处理而被带到实验室外,造成对外界的污染。
7.饮用水污染。是指因化学毒物或致病性微生物等造成的生活饮用水水质变化并可能引发介水传染病或中毒的事件。
8.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是指除上述7类外的其他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事件。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具体见附件)
为早期、及时、有效预警,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师卫计委结合十三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际情况、应对能力等,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标准进行补充和调整,修改后的分级标准报师党委和兵团卫计委备案。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响应级别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按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响应四个级别(分级标准具体见附件)。
1.Ⅰ级响应:发生师辖区内,超出师党委联合应急能力和应急资源;师党委难以控制并有向周边地区呈扩散的态势,已经或者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和危害,需要以国家级为主应对和处理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Ⅱ级响应:发生在师辖区内,超出师联合应急能力和应急资源,师党委难以控制,已向周边地区扩散的态势,需要以兵团为主应对和处理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Ⅲ级响应:发生在师辖区内,以师为主应对和处理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Ⅳ级响应:发生在师辖区内,由师统一指挥以团场为主应对和处理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三、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1.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职责:由师党委分管领导担任总指挥、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建立健全应急指挥系统、应急联动机制和工作制度;加强预警系统建设,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能力;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应对较重、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即Ⅲ级、Ⅳ级响应);督促各相关部门按应急预案开展工作和组织检查应急工作的落实情况;承办师党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2.指挥部组成单位: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有师卫计委、宣传部、外事旅游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交通局、网信办、农业局、商务局、环保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爱卫会、红十字会、人武部、疾控中心等。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根据事件的性质、类型和处置工作的需要,上述十三师各有关部门可以组成若干工作组,各工作组建立联动和联络员制度。
3.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师卫计委:负责组织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技术方案,成立医疗救助专家小组;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建议;参照兵团标准制订十三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标准,向有关单位或部门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师党委宣传部:组织广播电视,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及时报道卫计委授权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积极主动地正确引导舆论,配合卫计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防病和危机心理干预知识普及。组织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应急处理情况的对外新闻报道,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跟踪境外舆情,及时对外澄清事实,主动引导舆论。
师外事旅游局: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涉外事务,组织旅游全行业认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跨地区传播扩散。
师发展改革委:配合卫计委组织应急疫苗、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的购置、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
师教育局:与卫计委密切配合,组织实施各类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校内发生和流行,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师科技局:指导医疗卫生单位申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技术研究项目,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
师公安局:密切注视疫情动态和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卫计委依法落实强制隔离措施。协助卫计委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做好疫区的公路交通管理工作。
师民政局: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国内外企业、个人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和动员社区力量,参与群防群治。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师财政局: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经费。
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师交通局:组织运力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调集人员、物资、设备、工具,对受损的交通基础设施进行抢修、抢通或搭建临时性设施,确保公路畅通。配合卫计委、公安部门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公交、出租)的人员进行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
师网信办:加强网上新闻报道的管理和引导。及时监控发现涉及十三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网络舆情,与网安部门联合处置相关互联网违法犯罪行为,遏制事件谣言信息的网上传播。
师农业局:负责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农产品的质量监督,组织、监督十三师范围内动物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及时向卫计委通报农产品质量信息。
师商务局: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负责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
师环保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
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的监督和管理。
红十字会: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人武部:负责组织指挥民兵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行动,配合公安部门做好事件现场的控制工作。
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组织、发动、指导全师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除害防病工作,检查、督促并考核各团场、各单位的爱卫工作。
其它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需要,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
(二)日常指挥机构(卫生应急办公室)的职责
师卫计委设立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全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部门联动机制;组织制订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团场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帮助和指导各团场应对其它突发事件的伤病救治工作;承办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交办工作。
(三)专家委员会的职责
师卫计委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如下:
主 任:谢 昕
副主任:秦 宏 王邦龙 师疾控中心主任
成 员:吐尔逊娜衣·赛力木沙克 李晓玲 卫计委全体工作人员 各团场医院院长 师红星医院、疾控中心、综合执法局副处级领导及相关科室主任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师卫计委(值班电话:0902-2565164)。李晓玲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负责:
1.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级别进行评估,采取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3.参与制订、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4.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5.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开始、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6.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和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职责
师团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要服从卫计委的统一指挥、调度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1.医疗机构: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配合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危险因素和健康监测。
3.卫生监督机构:主要协助卫计委对事件发生地区的食品卫生、环境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报告与预警
(一)监测
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通过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师卫计委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二)报告
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①师卫计委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③卫计委;
④团级以上党政部门;
⑤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药品监督检验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
2.报告时限和程序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有关单位等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师卫计委报告。
(2)师卫计委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师党委及兵团卫计委报告,并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在特别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或接报后,应当立即向师党委及兵团卫计委报告,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师卫计委可直接上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3)师党委、师卫计委接到下级部门上报的严重或特别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上一级进行报告。
(4)特别严重或严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师党委、师卫计委领导到达现场后,应客观、真实、及时地向自治区、兵团动态报告现场情况。在情况紧急时,可以先用电话报告,再通过网络等途径上报。
(5)对在十三师范围内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计委视情况及时向哈密市通报信息。
3.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1)首次报告:对于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紧急情况下,首报可先对其基本事实(即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情况、结果)做客观、简明的报告,然后再及时、准确、深入续报详细的情况。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态势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2)进程报告:应根据事件发生、发展情况,采取每小时、每天、每周或不定时报告事件进程。
(3)结案报告:事件基本终止,师卫计委作出结案报告,逐级上报。主要内容:事件发生、发展的经过,人员伤亡情况,事件原因、性质,医疗卫生机构采取的措施,主要经验教训等。
报告原则:首次报告要快,进程报告要新,结案报告要全。
各类报告的具体要求也可根据各类事件的不同性质在此基础上做适当的调整和修改。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团场医院或其它医疗机构应直接通过互联网上的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收到报告信息后,应逐级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统计汇总、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师卫计委。
(三)预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等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响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国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关情况证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可能降低或增强,师卫计委根据预警信息变化情况和专家评估意见,对原发布的预警信息予以变更(提高预警级别或降低预警级别),变更应按照原报告程序经批准后实施。
有关情况证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可能发生,师卫计委应当立即报告批准实施预警的部门要求立即解除预警,经批准后立即解除预警,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国家对发布预警信息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发布。
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一)应急响应的原则
1.分级响应: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事发地的团级、师级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根据相应级别做出应急反应。
2.适度响应: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根据不同类别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
3.渐进响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区域响应: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方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区域内发生,并服从师卫计委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理工作。
(二)应急响应措施
1.师党委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师党委报兵团,由兵团报经自治区授权后,可以宣布疫区范围。
(4)强制控制措施:师党委可以在本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者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有关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师卫计委指定的机构移交。
(7)信息发布:由师负责处置的较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跨师范围的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师办公室会同党委宣传部和师卫计委负责。
(8)开展群防群治:连队、团场协助卫生和其他主管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10)督导检查:师组织对师或重点范围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各团场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2.师卫计委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级别。
(3)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
(4)督导检查: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5)制订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相应的培训工作。
(6)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的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应激和危机干预工作。
(7)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3.医疗机构(师、团医院)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别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控机构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相关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情况。
(3)实验室检测: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分送兵团、自治区和国家应急处理功能网络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开展技术培训: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疾病预防控制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5.卫生监督机构
(1)在师卫计委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协助师卫计委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6.非事件发生区域的应急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事件发生、传入和扩散。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
(6)根据上级党委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响应
1.特别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1)师党委应急响应
事件发生在师范围内时,接到报告后立即核实,按相应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技术预案采取紧急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立即按规定向兵团及兵团卫计委报告,必要时直接向国务院及其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后,立即成立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在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2)师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响应
在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国务院、兵团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根据需要组织协调师团医院,动员一切可以动员的医疗卫生资源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2.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1)师党委应急响应
事件发生在师范围内时,接到报告后立即核实,按相应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技术预案采取紧急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立即按规定向兵团及兵团卫计委报告。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经兵团确认后,立即成立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在兵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2)师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响应
在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兵团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根据需要组织协调师团医院,动员一切可以动员的医疗卫生资源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3.较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1)师党委应急响应
根据师卫计委的建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紧急调集和征用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保证应急处理所需的物资、经费;确定疫区,进行现场隔离与封锁;及时做好信息发布、舆论宣传与引导工作。必要时,请求兵团予以支持。
(2)师卫计委应急响应
接到较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进行综合评估。必要时,向师提出成立应急指挥部的建议:同时迅速组织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到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进行采样与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组织开展医疗救治、病人隔离、人员疏散等疫情控制措施,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哈密市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有关情况;按照自治区和兵团的要求和授权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
较重级别以下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由师各级负责组织实施。超出本级部门应急处置能力时,各级要及时报请上级和有关部门提供指导和支持。
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团场党委在师党委领导下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师卫计委应立即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师党委和兵团卫计委报告。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
1.终止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2.终止程序
特别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兵团卫计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兵团或兵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较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各师卫计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师党委或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兵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师卫计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经团场党委或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师党委报告。
六、善后处理
(一)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师卫计委在师党委的领导下和兵团卫计委的指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师党委和兵团卫计委。
(二)保持
师党委以及卫计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继续保持或采取必要的措施巩固应急处置工作的成果,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卫生、环保等有关部门及时做好事件现场污染物或危险物的收集、清理、现场消毒、疾病预防、疫情监控等工作。
(三)奖励
师党委人事部门和卫计委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联合表彰;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追认表彰。
全社会应当尊重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有关人员;对因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而导致其本人和亲属的正常工作、学习、生活受到影响的,师团党委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四)责任
1.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未按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党政部门、卫生行政和其他相关部门领导及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2.党政部门及其有关部门在事件发生时,未按规定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要的设施、设备、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供应、运输和储备,对相关责任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3.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党政部门及其有关部门对上级党政部门及有关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对党政部门主要领导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4.事发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突发事件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工作中出现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由本级党政部门或者上级党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责任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5.突发事件发生后,医疗卫生机构及个人不履行责任,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6.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有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任务,拒绝有关部门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7.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师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追究责任。
(五)抚恤和补助
师团党委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六)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师团党委应及时归还征用的物资、设备等,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师、团两级党委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的组织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大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技术保障
1.信息系统
建立覆盖师、团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决策指挥信息系统,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
2.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加快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师团连、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
3.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在师范围内建成包括急救机构、传染病救治机构救治基地在内的,符合师实际情况、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4.卫生执法监督体系
师卫计委要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卫生执法监督能力和水平。
5.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师卫计委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并加强管理和培训。
6.演练
师卫计委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任何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师党委同意。
(二)物资、经费保障
1.物资储备
师卫计委制订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卫生、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建立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卫计委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落实储备,财政部门保障储备经费。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的用品和应急设施。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卫计委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协商发展改革委和财务部门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2.经费保障
发展与改革委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和日常培训演练工作经费,所需资金已在部门预算核定的应及时拨付;未在部门预算核定的,要通过追加部门预算等方式,及时安排和拨付。
3.通讯与交通保障
应急医疗卫生救治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公安部门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要及时对事件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设应急“绿色通道”。
4.法律保障
师党委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利,造成工作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5.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师党委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八、附则
(一)名词术语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动物传染病是指禽流感、口蹄疫、炭疽、布鲁氏菌病等。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二)制订与补充:本预案应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师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制订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时,作为本预案的一部分,并报师党委备案。
各团场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场实际情况,组织制订本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三)预案实施时间: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十三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标准
附件
十三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标准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并实行四级分级应急响应管理。
一、特别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一)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到2个以上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二)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继续扩散的趋势。
(三)涉及到多个省份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四)发生新传染病或在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五)发生烈性病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六)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支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一)在一个师(市)辖区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师(市)。
(二)在兵团范围内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三)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师(市)辖区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5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师(市)。
(四)霍乱在1个师(市)辖区内流行,1周内发病8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师(市),并有扩散趋势。
(五)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师(市),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六)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人兵团范围内,尚未造成扩散。
(七)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师(市)辖区以外的地区。
(八)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九)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十)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5例以上死亡病例。
(十一)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例以上,或死亡3人以上。
(十二)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十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三、较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一)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团辖区以内。
(二)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师(市)辖区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5例以下。
(三)霍乱在一个师(市)辖区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
(四)一周内在师(市)辖区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五)在一个师(市)辖区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六)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5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
(七)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眼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八)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
(九)师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一) 腺鼠疫在一个团辖区内发生。
(二)霍乱在一个团辖区内发生;
(三))发生一次食物中毒
(四)发生一次急性职业中毒;
(五)师卫计委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十三师办公室 2019年4月18日印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主办 兵团第十三师办公室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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