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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十三师本级财政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团场,师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十三师本级财政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师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十三师
2020年3月24日
十三师本级财政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严格预算管理,硬化预算约束,健全财政资金支出管理制度,提高财政资金拨付效率,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充分发挥好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印发<加快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的意见>的通知》(新兵发〔2019〕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十三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师财政要统筹做好财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拨付,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时效性、绩效性,细化预算编制,切实加快财政资金拨付进度,建立迟缓分配和滞留资金的追责制度。项目主管部门要履行主体责任,积极推动项目库建设,实施项目绩效管理,对上级切块下达需再次分配的财政专项资金原则上采用因素法进行分配,加快项目资金的分配和拨付,杜绝财政资金沉淀,充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二、管理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师财政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按照兵团财政部门下达的年度预算控制数,编制师本级年度财政收支预算草案(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经师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执行。本办法所称财政资金主要包括:师本级财政预算内资金、上级财政补助、财政专户资金和其它用于我师经济社会发展的各类财政资金。
三、财政资金审批拨付程序
(一)基本运行经费
师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团场运行的基本支出经费,由师财政部门按照批复的预算分期下达预算指标。
(二)中央、兵团及师本级安排的专项
1.有明确项目和分配标准的,项目主管部门自收到专项拨款到位通知单后7个工作日内提出分配意见,并向财政部门送达资金拨付审批表,财政部门收到审批表后3个工作日内向预算单位下达预算指标。师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由师财政部门根据批复的预算直接向预算单位下达预算指标。
2.未明确具体项目和分配标准需二次分配的专项资金,除中央、兵团财政明确按项目法分配以外的,项目主管部门自收到财政部门拨款到位通知单后,原则上按因素法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分配意见,资金额度在20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主管部门的分管师领导和分管财政的师领导审批后办理;资金额度在200万元及以上的报师党委常委会审定。师本级预算内专项资金拨付由项目主管部门的分管师领导和分管财政的师领导审批后办理。师财政部门收到资金拨付审批表或资金分配会议纪要后3个工作日内向预算单位下达预算指标。
(三)突发事项安排的专项
突发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需新增应急专项资金的,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师主要负责同志签批后,财政部门立即执行,事后按决策权限报相关会议研究确认。
预算年度开始后,预算草案未批准前,师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上年同期预算支出数额下达本年度部门基本支出、经常性项目支出,以及对下级的转移性支出。预算经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四、其他要求
(一)师财政部门收到兵团财政拨款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向项目主管部门送达拨款到位通知单。各部门单位收到拨款到位通知单后,在本办法规定时间内对专项资金进行分配。
(二)坚持无预算不列支出的刚性原则,年度预算执行中,师本级原则上不再追加预算,确需追加预算的,报师党委常委会审定后执行。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按月向师财政部门申报用款计划,经师财政部门审核后执行。
(三)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使用不得超过两年,兵团本级、师本级安排的专项资金当年使用完毕,未使用完毕的,原则上由师财政收回。国家和兵团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对未按本办法规定分配使用专项资金的,根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印发<加快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的意见>的通知》要求,师财政部门要及时通知纪委监委,依法依规追责。
附:十三师财政专项资金拨付审批表
附:十三师财政专项资金拨付审批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主办 兵团第十三师办公室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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