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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团场,师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十三师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已经师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第十三师
2020年3月30日
第十三师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支持国内外投资者到第十三师投资兴业,加快推进城镇化、新型工业化、农业现代化建设进程,实现十三师经济社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参照先进地区经验做法,结合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招商引资坚持企业实力优先、精深加工优先、高新科技优先、效益就业优先、环保低耗(符合环保产业政策)优先、集聚人口优先的原则。
第三条 符合国家、自治区、兵团产业政策,符合第十三师产业规划,在师管辖区域或指定区域内投资建设的产业项目、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公司或在十三师出资承包、租赁期限在5年以上的企业,并在师内列入统计口径的,均可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二章 产业导向
第四条 十三师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及项目包括:
(一)一产方面。重点发展农业种养加销一体化的“新六产”基地建设,涵盖品牌、质控、电子商务和仓储金融等要素的现代农业物流综合园区;以安全营养健康为导向的高端化、终端化食品精深加工项目。
(二)二产方面。重点发展以煤基、硅基和金属为引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深加工产业,并向与其相关的新材料产业延伸;以风电光电为主要方向的新能源产业和与其相关的储能产业;以煤化工、冶金设备和现代农业机械制造为主的高端专业性装备制造业。
(三)三产方面。重点发展文化旅游、康养家政、现代物流科技金融等生产生活服务业;网络通讯、大数据、云计算、电子商务以及水利、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产业;城镇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城市商业综合体项目。
第三章 各类优惠政策
第五条 税收政策
(一)对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3号,政策执行期限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二)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以及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可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1号)
(三)对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政策执行期限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四)促进出口生产企业发展的政策
1.对新办的、属于鼓励类发展产业目录范围的出口生产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同时,对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出口生产企业,在减半征收期间免征地方分享部分。
2.对属于国家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目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口生产企业,对新办企业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50%、现有企业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70%的出口生产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基础上,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关于促进我区出口生产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的通知》新政发〔2010〕117号,政策执行期限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五)对所有农产品加工企业免征5年自用房产的房产税;对符合自治区农产品精深加工范围的企业五年内免征自用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关于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有关财税政策的通知》新政发〔2010〕105号)
(六)对自治区境内的旅行社和从事旅游纪念品生产、加工的企业,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自用房房产税和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关于自治区促进我区旅游业发展的财税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新财法税〔2011〕 40号)
第六条 土地政策
(一)关于降低土地取得费用成本、实行灵活供地方式和土地差别化政策、鼓励盘活存量土地等相关优惠政策,按照《十三师降低实体经济企业土地取得成本的实施方案》(师发〔2019〕44号)执行。
(二)光伏和风力发电用地。对使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国有未利用地建设光伏和风力发电的永久建设用地,一律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三)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
1.国家支持发展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属于产品加工制造、高端装备修理的项目,可按工业用途落实用地;属于研发设计、勘察、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环境评估与监测的项目,可按科教用途落实用地;属于水资源循环利用与节水、新能源发电运营维护、环境保护及污染治理中的排水、供电及污水、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理以及通信设施的项目,可按公用设施用途落实用地;属于下一代信息网络产业(通信设施除外)、新型信息技术服务、电子商务服务等经营服务项目,可按商服用途落实用地。
2.新产业项目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供应。鼓励以租赁等多种方式向中小企业供应土地。积极推行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应方式。
3.传统工业企业转为先进制造业企业,以及利用存量房产进行制造业与文化创意、科技服务业融合发展的,已办理过用地手续,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
4.在不改变用地主体、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开发互联网信息资源,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开展线上线下融合业务的,已办理过用地手续,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
第七条 财政、金融扶持政策
对于国家、兵团鼓励支持发展的战略新兴产业、科技创新产业项目,十三师将积极协助投资方争取国家、兵团对项目建设的政策性资金、基金的支持。
第八条 “四上”企业奖励政策。大力支持小微企业上规模(简称“小升规”),满足“四上”企业标准。
(一)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法人单位;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批发企业,升规纳统后可以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扶持资金奖励。
(二)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或年末缴纳社保员工达50人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升规纳统后可以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扶持资金奖励。
(三)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的零售业法人单位;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企业,升规纳统后可以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扶持资金奖励。
(四)鼓励和引导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增强市场竞争力,激活发展新动力。对“个转企”后首次纳入“四上”企业库的企业,经统计部门认定后,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
第九条 劳动就业政策
(一)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在社会保险缴费地享受。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具体补贴标准如下:
1.各类企业新招用劳动者缴纳社保后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按企业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50%给予补贴,中小微企业新引进内地劳动者缴纳社保后享受社保补贴标准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再补助50%。
2.各类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离校两年内未就业)和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
3.中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困难企业新招用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
4.新引进内地高校毕业生(离校两年内未就业)到各类企业就业,按照企业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基数,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
(二)就业见习补贴。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就业见习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见习期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助。对见习期未满即与见习毕业生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将剩余期限见习补贴发给见习单位。
(三)职业培训补贴。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新录用人员,参加岗前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企业新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四)企业失业保险稳定就业岗位补贴(执行截止时间2020年12月31日,待人社部出台新政策)。
1.企业稳岗补贴返还标准: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补贴标准按照上年度企业及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符合政策范围内和基本条件的企业,向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补贴。
2.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补贴标准: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50%。年度内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性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实施失业保险返还倾斜政策,返还标准为企业参保地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符合享受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补贴的不再享受企业稳岗补贴)。
第十条 服务业方面优惠政策
(一)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新建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养老院、敬老院、福利院等健康产业机构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凡属于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有关政策。落实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各项政策,进一步降低企业税收负担。企业在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可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三)促进快递业发展的有关政策。快递企业用电、用气、用热价格按照不高于一般工业标准执行。对符合条件的小微快递企业免征增值税、减征企业所得税。对经交通运输、邮政管理部门审定符合条件的快件运输车辆,享受收费公路“绿色通道”优惠政策,减征或免征车辆通行费,降低快件运输成本。
(四)鼓励物流企业扶持政策。参加创建国家等级物流企业评估,首次获评为国家“2A”“3A”“4A”“5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人民币奖励,等级提升企业给予补差奖励。
(五)加快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
1.在十三师开发旅游景区,被新评定为国家3A 级、4A 级、5A 级旅游景区称号的,分别奖补资金5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已获得奖励的A级景区升级,给予差额部分奖励。
2.荣获兵团以上美丽乡村旅游示范点、生态旅游示范点称号的,奖补资金30万元。
3.在师辖区内投资开发宾馆酒店,被评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旅游宾馆酒店的,分别奖补资金5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
4.对设施农业、休闲农庄、农业庄园等乡村旅游点获得兵团级以上认定为5A、4A、3A景区的,每个相应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人民币,已获得奖励的A级景区升级,给予差额部分奖励。
5.兵团级的节庆赛事活动,每项奖补资金20万元;国家级的节庆赛事活动,每项奖补资金40万元。
6.鼓励十三师辖区内旅行社、摄影协会、驴友会、车友会等机构积极发展旅游新业态,开展各类特色旅游活动吸引游客,符合相关条件的兑现组团旅游奖励,具体兑现条件和奖励办法,采用“政策漫游”方式,参照同区域组团旅游奖励补贴最新政策执行。
7.协助企业积极争取上级部门在文化、旅游产业方面的其他扶持资金,充分发挥援疆资金的作用。
第四章 配套服务政策
第十一条 “政策漫游”制度。根据兵团《关于大力推进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文件要求:“凡是自治区、地(州、市)出台的招商引资政策,同区域的兵团师市都可以借鉴执行。”对于国内其他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正式制订出台的招商引资、招才引智方面的各类优惠扶持政策措施也可以参照借鉴。
第十二条 凡到十三师投资兴业的外来投资者及其雇用人员,经本人申请,可为本人及直系亲属办理第十三师常住户口。
第十三条 投资者及企业员工及随迁子女在就医、入托、入学(小学、中学)方面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并由十三师有关部门协调安排。
第十四条 十三师为投资者提供优质服务,凡第十三师权限范围内的各项手续,在投资者提供有效资料的前提下,各行政审批部门按照对口责任实行全程无偿代办、协办或领办,压缩审批时限,跟踪落实直至办结。涉及到国家、自治区、兵团办理的各类手续由各行业部门帮助协调办理。
第十五条 “一事一议”相关规定。对投资总额在1亿美元(外资项目)或10亿元人民币(内资项目)以上的国家鼓励类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原则商定优惠扶持政策措施。
(一)启动条件。
1.世界500强、知名跨国公司等外资企业;以及大型央企、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500强、主板上市公司或列入本区主导产业发展规划目录的产业龙头企业所投资新上的产业项目。
2.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1亿美元(外资项目)或10亿元人民币(内资项目)及以上的产业龙头项目;总投资5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高新技术类工业项目(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可)。
3.总投资10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旅游、专业市场、物流、商贸项目。
4.年度纳税总额1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工业、商贸类项目;年度纳税总额5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总部经济项目。
5.其他对经济发展有重大拉动作用的产业龙头项目。
(二)决策程序。
第一步,师“双招双引”领导小组根据招引单位申请组织相关产业及政策方面的专家对项目可行性进行论证评审,出具专家评审意见;第二步,师各业务职能单位对项目落地可能性进行业务性专题研究,出具会议纪要;第三步,由师“双招双引”领导小组会议对项目所享受优惠政策、落地服务责任及引进考核认定等事项进行集体研究,出具领导小组会议纪要,报师党委常委会审议研究决定。
第五章 经济开发区产业发展扶持政策
第十六条 在十三师二道湖经济开发区、淖毛湖经济开发区以及下设的工业园投资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自治区、兵团、十三师的产业导向和产业政策要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相适应,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鼓励低碳、科技、环保、节能、创新的企业入开发区;该政策红山农场东泉产业园参照执行。
第十七条 适用条件。自本政策实施之日起,新设立(以工商登记为准,下同)或新开工的固定资产投资(不含用地成本,下同)在1000万美元(外资项目)或1亿元人民币(内资项目)(含)以上的工业项目或对开发区财力贡献(不含土地使用税,下同)达到1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总部企业,并满足以下两条,适用本政策。
(一)工业项目或总部企业: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开发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10年内不迁离开发区、不改变在开发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在开发区投资建设的项目法人单位,应当与开发区签订《投资协议书》,并严格遵守和履行约定的条款。
(二)工业项目还应达到“两符合”、“两具有”和“四个有利于”的要求:即符合国家、自治区、兵团产业政策,符合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具有一定产业基础、具有较好的效益和前景;有利于促进科技创新、有利于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有利于促进城乡居民就业、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稳定。
第十八条 工业项目落地奖励
(一)对新设立的外资企业,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经认可给予实际到位资金额1%、最高1000万元人民币奖励。
(二)对新设立的内资企业,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经认可给予实际到位资金额1%、最高1000万元人民币奖励。
(三)奖励金额依据政策兑现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计算,以人民币形式兑现。
(四)旅游业和农业不用于市场化销售的基础设施投入类项目参照工业项目落地奖励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 工业项目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一)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美元(外资项目)或1亿元人民币(内资项目)(含)以上的工业项目,综合考虑项目的投资额度、科技含量、纳税贡献、产业带动能力等情况,可相应给予项目厂区红线以内基础设施建设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土地出让“招拍挂”基准地价100%。
(二)对满足“第十八条:工业项目落地奖励”条款项目,可同时享受“第十九条:工业项目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第二十条 总部经济发展奖励
(一)经认定新设立并达到师级贡献要求的总部企业可给予经营贡献奖励。即从设立第一年起,在享受国家、自治区、兵团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后,对师级财力当年贡献达到1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每年可按师级财力贡献部分的50%给予经营贡献奖励,时间最长不超过8年。如8年内有未达到对师级财力贡献100万元人民币以上要求的,则当年不得给予奖励。
(二)经认定新设立的总部企业租用、购置、新建办公用房的,按一定比例或标准给予一次性办公用房补贴,总部企业最高可补贴100万元人民币,补贴金额不超过企业对师级财力当年贡献部分的70%。
(三)加大总部经济招引力度。为鼓励新招引项目尽快形成区内财力贡献,对符合要求的工业项目,建设期内(一般不超过2年),其项目总部迁至师域内,且每年对师级财力贡献1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最高可按师级财力贡献部分的50%给予经营贡献奖励,项目正式投产且经师“双招双引”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可享受总部企业和工业项目相关政策二者之一。
第二十一条 创新发展奖励政策
(一)对于国家、兵团鼓励支持发展的战略新兴产业、科技创新产业项目以及开发区内实施技术升级改造项目,开发区将积极协助投资企业争取国家、兵团对项目建设及技术升级改造项目的政策性资金、基金的支持。开发区积极向金融部门推荐、协调投资企业贷款、融资。
(二)鼓励上市政策。对开发区内主营业务突出,发展前景良好,具有高成长性,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及十三师产业发展规划的本地企业,主板上市(挂牌)给予一次性400万元人民币奖励;其他板块上市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人民币奖励。对符合要求的新疆企业首发上市、新三板挂牌享受“即报即审、审过即发”绿色通道政策。
(三)鼓励创新政策。
1.对新创建的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一次性100万元人民币经费支持。
2.对新建成的国家、自治区或者兵团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和15万元人民币奖励。
3.对首次获批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4.对首次获得国家、自治区或者兵团、师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和15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5.对首次获批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四)发明专利奖励。企业每主持起草一项国家和行业标准并获批准实施,给予一次性30万元人民币奖励。对自本政策实施之日起每获授权一项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1万元、0.3万元人民币奖励。
(五)节能降耗奖励政策。开发区内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缴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第二十二条 鼓励引导盘活现有闲置资源
开发区外投资方或开发区内现有企业盘活已批项目的,视为新引入招商引资项目,参照开发区产业扶持发展政策执行。
第二十三条 以商招商优惠政策
为充分调动行业协会商会、企业联合会、专业招商代理机构、中介组织、本地或外来投资企业等第三方参与开发区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大力开展以商招商、以企引企,通过牵线搭桥,成功引进十三师以外的资金到开发区内进行投资,努力构建开发区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招商引资格局。
(一)对引进符合本政策项目的第三方,可按照项目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的1‰给予经费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二)经费奖励兑现办法。
1.满足条件。享受经费奖励的第三方,须事前与开发区签订了服务合同,并且所引荐项目通过师“双招双引”工作领导小组落地审核。
2.兑现路径。开发区以招商中介咨询服务费形式,根据合同约定,在审核确定的数额范围内,视中介机构工作情况拨付奖励。
第二十四条 投资企业享受国家、自治区、兵团、十三师相关优惠政策的同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不重复计算、不重复奖励。若被扶持企业违反承诺,开发区将依法追回已发放的扶持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优惠政策的解释权归第十三师“双招双引”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本优惠政策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颁布实施的有关政策规定与本优惠政策相抵触的,以本优惠政策为准。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主办 兵团第十三师办公室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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