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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实施第十三师新星市征收(收回)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
来源:兵团第十三师   作者: 办公室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21-12-09 13:13:2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和兵团自然资源局《关于公布兵团征收(收回)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兵自然资发〔202144号)的有关规定,第十三师新星市研究制定了征收(收回)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以下简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经兵团行政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为切实做好第十三师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工作,依法保障被征地方的合法权益,现就公布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区片综合地价是征收(收回)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结合第十三师实际情况,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者比例为:土地补偿费标准按照区片综合地价的32%,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区片综合地价的68%,不包括被征地农民(职工)的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二、第十三师新星市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后要严格执行,不得随意降低标准,原则上同地同价,不因征地目的、土地用途和种植作物的不同而有差异。结合第十三师新星市实际情况,设置地类调节系数,其中征收(收回)园地的补偿标准为所在区片综合地价的1.33倍;征收(收回)乔木林地的补偿标准为所在区片综合地价的0.8倍;征收(收回)灌木林地的补偿标准为所在区片综合地价的0.5倍;征收(收回)其他林地的补偿标准为所在区片综合地价的0.4倍;征收(收回)人工牧草地的补偿标准为所在区片综合地价的0.8倍;征收(收回)天然牧草地的补偿标准为所在区片综合地价的0.3倍;征收(收回)其他草地的补偿标准为所在区片综合地价的0.04倍;征收(收回)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为所在区片综合地价的0.035倍;征收(收回)其他土地(设施农用地)的补偿标准按其原地类所在区片综合地价的标准执行。

三、各团场、园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严格依法履行征地程序,加大政策解读宣传,建立纠纷处理与协调机制,加强资金监管,严禁截留、拖欠、挪用征收(收回)农用地补偿费用,确保第十三师新星市区片综合地价顺利实施。第十三师新星市发改委、财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统计局等部门要加强对区片综合地价的实施监督,及时协调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四、本次公布的第十三师新星市区片综合地价自2021121日起施行。自202011日起至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公布实施期间,已组织征地报批的,按照《关于兵团征收(收回)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情况的通知》(兵自然资电〔2020145号)文件执行。今后第十三师新星市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依法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附件:第十三师征收(收回)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件

第十三师新星市征收(收回)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师(市)

区片编号

区片范围

征收(收回)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元/亩)

地类调节系数

园地

林地

草地

未利用地

合计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乔木林

灌木林

其他林地

人工牧草地

天然牧草地

其他草地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新星市

红星一场、红星二场、黄田农场、火箭农场、红山农场(10连、11连)

40700

32%

68%

1.33

0.8

0.5

0.4

0.8

0.3

0.04

0.035

13024

27676

柳树泉农场

40200

32%

68%

12864

27336

红星四场、红山农场(12连、13)

39700

32%

68%

12704

26996

淖毛湖农场

39100

32%

68%

12512

26588

红山农场(不包括10连、11连、12连、13连)

38000

32%

68%

12160

25840

注:征收(收回)其他土地(设施农用地)的补偿标准按其原地类所在区片综合地价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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