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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和兵团自然资源局《关于公布兵团征收(收回)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兵自然资发〔2021〕44号)的有关规定,第十三师新星市研究制定了征收(收回)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以下简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经兵团行政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为切实做好第十三师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工作,依法保障被征地方的合法权益,现就公布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区片综合地价是征收(收回)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结合第十三师实际情况,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者比例为:土地补偿费标准按照区片综合地价的32%,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区片综合地价的68%,不包括被征地农民(职工)的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二、第十三师新星市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后要严格执行,不得随意降低标准,原则上同地同价,不因征地目的、土地用途和种植作物的不同而有差异。结合第十三师新星市实际情况,设置地类调节系数,其中征收(收回)园地的补偿标准为所在区片综合地价的1.33倍;征收(收回)乔木林地的补偿标准为所在区片综合地价的0.8倍;征收(收回)灌木林地的补偿标准为所在区片综合地价的0.5倍;征收(收回)其他林地的补偿标准为所在区片综合地价的0.4倍;征收(收回)人工牧草地的补偿标准为所在区片综合地价的0.8倍;征收(收回)天然牧草地的补偿标准为所在区片综合地价的0.3倍;征收(收回)其他草地的补偿标准为所在区片综合地价的0.04倍;征收(收回)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为所在区片综合地价的0.035倍;征收(收回)其他土地(设施农用地)的补偿标准按其原地类所在区片综合地价的标准执行。
三、各团场、园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严格依法履行征地程序,加大政策解读宣传,建立纠纷处理与协调机制,加强资金监管,严禁截留、拖欠、挪用征收(收回)农用地补偿费用,确保第十三师新星市区片综合地价顺利实施。第十三师新星市发改委、财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统计局等部门要加强对区片综合地价的实施监督,及时协调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四、本次公布的第十三师新星市区片综合地价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公布实施期间,已组织征地报批的,按照《关于兵团征收(收回)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情况的通知》(兵自然资电〔2020〕145号)文件执行。今后第十三师新星市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依法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附件:第十三师征收(收回)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附 件
第十三师新星市征收(收回)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师(市) |
区片编号 |
区片范围 |
征收(收回)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元/亩) |
地类调节系数 |
|||||||||
园地 |
林地 |
草地 |
未利用地 |
||||||||||
合计 |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
乔木林 |
灌木林 |
其他林地 |
人工牧草地 |
天然牧草地 |
其他草地 |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新星市 |
Ⅰ |
红星一场、红星二场、黄田农场、火箭农场、红山农场(10连、11连) |
40700 |
32% |
68% |
1.33 |
0.8 |
0.5 |
0.4 |
0.8 |
0.3 |
0.04 |
0.035 |
13024 |
27676 |
||||||||||||
Ⅱ |
柳树泉农场 |
40200 |
32% |
68% |
|||||||||
12864 |
27336 |
||||||||||||
Ⅲ |
红星四场、红山农场(12连、13连) |
39700 |
32% |
68% |
|||||||||
12704 |
26996 |
||||||||||||
Ⅳ |
淖毛湖农场 |
39100 |
32% |
68% |
|||||||||
12512 |
26588 |
||||||||||||
Ⅴ |
红山农场(不包括10连、11连、12连、13连) |
38000 |
32% |
68% |
|||||||||
12160 |
25840 |
注:征收(收回)其他土地(设施农用地)的补偿标准按其原地类所在区片综合地价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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