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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建立应急机制,不断提高环境空气质量精细化管理水平,保障各族职工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师市实际,制定了《第十三师新星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适用范围是什么?
本预案适用于十三师新星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控制和应急响应工作(因受沙尘天气影响出现重污染天气时,按照自治区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二、工作原则有哪些?
以人为本,积极预防;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属地管理,社会参与;科学应对,依法处置;明确责任,强化落实。
三、预警分级有哪些?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分级方法,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全国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有关规定,依据空气质量预测结果,综合考虑空气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或SO2实际监测浓度(1小时均值),将重污染天气预警分为3个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黄色预警(Ⅲ级)、橙色预警(Ⅱ级)和红色预警(Ⅰ级)。
四、预警如何发布?
经生态环境与气象部门联合会商,运用环境监测和气象观测资料,进行大气污染趋势分析,如达到预警级别,在当日12:00之前以书面形式将预警信息报师市指挥部办公室。由指挥部对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进行研判,确定等级,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
五、预警如何解除?
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轻度污染及以下级别,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监测预报组形成《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提出预警解除时间,提交指挥部办公室,经批准后,解除预警。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主办 兵团第十三师办公室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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