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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第十三师新星市医疗救助倾斜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师市医疗救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团场社会事务办、大营房城管委办公室,师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各团场社保所:
《第十三师新星市医疗救助倾斜救助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师市医疗救助领导小组2023年第1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第十三师新星市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
(十三师新星市医疗保障局代章)
2023年7月20日
第十三师新星市医疗救助倾斜救助制度
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巩固医保脱贫攻坚成果,提升重特大疾病救助制度托底保障能力,健全防范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筑牢民生保障底线,根据《兵团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新兵办发〔2022〕31号),结合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倾斜救助对象范围
倾斜救助对象是指具有第十三师新星市户籍或参加第十三师新星市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缴费的以下四类人员:
1.第一类救助对象为特困人员、孤儿。
2.第二类救助对象为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
3.第三类救助对象为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易返贫致贫人口。
4.第四类救助对象为不符合前三类救助对象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简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二、倾斜救助保障范围
对规范转诊且在疆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纳入倾斜救助保障范围。
三、倾斜救助标准
(一)倾斜救助起付线
第一、二类救助对象不设起付线,第三类救助对象起付线为3000元(含医疗救助起付线2000元),第四类救助对象起付线为7000元(含医疗救助起付线6000元)。
(二)倾斜救助报销比例
救助对象年度内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累计个人自付费用超过倾斜救助起付线以上的部分,第一、二类救助对象救助比例为95%,第三类救助对象救助比例为90%,第四类救助对象救助比例为85%。
(三)倾斜救助年度支付限额
倾斜救助年度支付限额为30万元,门诊、住院共用支付限额,倾斜救助与医疗救助限额分别计算。
四、倾斜救助费用保障
倾斜救助资金从医疗救助补助资金中列支。
五、做好倾斜救助经办服务
各团场、大营房城管委相关职责部门负责做好医疗救助对象的确认和推送工作。各团场社保所负责及时准确维护救助对象身份信息。师市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做好对救助对象倾斜救助的审核结算工作。师市医保经办机构要依托兵团医保信息平台,及时完善系统功能模块建设,推动倾斜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制度有机融合。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由师市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师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根据医疗救助资金能力和救助人员医疗费个人负担情况,师市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倾斜救助起付标准、倾斜救助比例等适时进行调整。
点击相关链接:《第十三师新星市医疗救助倾斜救助制度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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