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师新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第2期)的公告,涉及本辖区1家食品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新星市福旺家生活超市经销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星市福旺家生活超市经销的生姜(抽检日期:2025年4月18日),检验项目噻虫胺不合格,实测值为3.7mg/kg(标准指标≤0.2mg/kg),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新疆标检产品检测认证有限公司。
(二)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上述批次生姜是由当事人于2025年4月18日购进,共购进生姜4.5kg(其中3.2kg被抽检),供货商为哈密市伊州区友谊路小杨蔬菜水果店。销售该批次生姜的违法所得为72元。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蔬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坚持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裁量原则,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等,第十三师新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新星市福旺家生活超市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对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整改。因当事人在购进涉案生姜的过程中留存供货商的相关资质及票据,已按照要求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落实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并且也向供货商索取该批次生姜的检测报告和产地证明,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其所购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关于供货商的违法线索,现查明,当事人所采购的生姜是从哈密市伊州区友谊路小杨蔬菜水果店购进,因哈密市伊州区友谊路小杨蔬菜水果店不属于本局管辖,本局已将违法线索移送至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第十三师新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