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师新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第2期),涉及本辖区1家食品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哈密市伊州区壹间汇果蔬超市经销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哈密市伊州区壹间汇果蔬超市经销的生姜(抽检日期:2025年4月19日),检验项目噻虫胺不合格,实测值为1.1mg/kg(标准指标≤0.2mg/kg),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新疆标检产品检测认证有限公司。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上述批次生姜是由当事人于2025年4月16日购进,共购进生姜9kg(其中3.54kg被抽检),供货商为伊州区陈学亮蔬菜批发摊。销售该批次生姜的违法所得为126元。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生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坚持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裁量原则,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等,第十三师新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哈密市伊州区壹间汇果蔬超市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因当事人在购进涉案生姜的过程中留存供货商的相关资质及票据,已按照要求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落实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并且也向供货商索取该批次生姜的检测报告和产地证明,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其所购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关于供货商的违法线索,现查明,当事人所采购的生姜是从伊州区陈学亮蔬菜批发摊购进,因伊州区陈学亮蔬菜批发摊不属于本局管辖,本局已将违法线索移送至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第十三师新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