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师新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第4期),涉及本辖区2家食品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 新星市春华商行经营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5月17日,第十三师新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标检产品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新星市春华商行经营的香蕉进行监督抽检。2025年6月10日,本局收到新疆标检产品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报告(№:2025B-J-SP04960),报告载明上述香蕉检验项目噻虫胺实测值为0.028mg/kg(标准指标≦0.02mg/kg),该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第十三师新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程序,依法对新星市春华商行开展执法检查。经查,新星市春华商行采购该批次不合格香蕉共11公斤,涉案香蕉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执法人员按照法律程序依法对该经营单位开展检查,制作《现场笔录》1份,并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制作《询问笔录》1份。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噻虫胺)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香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提供供货商资质及进货票据,不知道所采购的香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无主观故意。
当事人上述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因当事人在购进涉案香蕉的过程中留存供货商的相关资质及票据,已按照要求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并向供货商索要该批次香蕉的检测报告,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其所购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关于供货商的违法线索,现查明,当事人所采购的香蕉是从哈密市伊州区广东工业园区老批发水果行购进,因哈密市伊州区广东工业园区老批发水果行不属于本局管辖,本局已将违法线索移送至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二、 新疆新星市小冶鲜鸡店经营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5月17日,第十三师新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标检产品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新疆新星市小冶鲜鸡店经营的香蕉进行监督抽检。2025年6月10日,本局收到新疆标检产品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报告(№:2025B-J-SP04963),载明上述香蕉检验项目噻虫胺实测值为0.033mg/kg(标准指标≦0.02mg/kg)、噻虫嗪实测值为0.065mg/kg(标准指标≦0.02mg/kg),上述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第十三师新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程序,依法对新疆新星市小冶鲜鸡店开展执法检查。经查,新疆新星市小冶鲜鸡店采购该批次不合格香蕉共11公斤,涉案香蕉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执法人员按照法律程序依法对该经营单位开展检查,制作《现场笔录》1份,并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制作《询问笔录》1份。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噻虫胺、噻虫嗪)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香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提供供货商资质及进货票据,不知道所采购的香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无主观故意。
当事人上述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因当事人在购进涉案香蕉的过程中留存供货商的相关资质及票据,已按照要求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并向供货商索要该批次香蕉的检测报告,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其所购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关于供货商的违法线索,现查明,当事人所采购的香蕉是从哈密市伊州区广东工业园区老批发水果行购进,因哈密市伊州区广东工业园区老批发水果行不属于本局管辖,本局已将违法线索移送至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第十三师新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