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弘扬教育家精神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有关部署,做好第十三师新星市2026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第十三师新星市上半年教师资格认定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认定范围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辖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一)具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户籍或持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有效期内居住证(不含临时居住证或暂住证)。
(二)驻兵团第十三师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三)兵团第十三师辖区全日制普通高校在读专升本学生、在读研究生可在户籍或学校所在地使用已取得的学历申请认定。普通高校其他在读学生毕业前最后一个学期在学校所在地申请认定。
(四)在兵团第十三师学习、工作和居住的港澳台居民,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可在居住地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可在教师资格考试所在地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学历及其他条件、程序要求与内地(大陆)申请人相同。
(五)在兵团第十三师支教岗位从事志愿服务的西部计划志愿者,可在服务地的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认定。
二、认定条件
(一)思想品德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热爱教育事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学历条件
1.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具备高等院校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或中等师范类专业毕业学历)。
2.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高等院校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高等院校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高等院校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其以上职业资格等级。具有相当于工程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高级职业资格等级的特殊技艺者,教育教学能力考察合格,经兵团教育局批准,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到高中毕业学历。
(三)普通话水平要求。
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发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申请语文、小学全科教师资格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水平;以取得证书为准。国家普通话水平证书目前不设有效期,但部分证书上标注了证书有效期的,以标注时效为准。
(四)教育教学能力要求。
教师资格申请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面试均合格),获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可登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http://ntce.neea.edu.cn查询)。
2.纳入国家免试认定改革范围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通过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考核,取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五)身体条件。
应当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在第十三师红星医院进行体检,体检结论为合格。
(六)无犯罪记录情况及准入查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认定机构将对申请人的无犯罪记录情况进行统一核查,根据核查结果和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作出认定结论。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教育部 公安部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高检发〔2020〕14号),在作出教师资格认定结论前,对经准入查询发现有性侵违法犯罪信息的,不予认定。
三、认定受理机构
第十三师新星市教育局
咨询电话:0902-2565956
四、认定时间安排
(一)网上报名时间
第一批:2026年4月16日11:00至4月27日19:00
第二批:2026年6月16日11:00至6月25日19:00
第三批:2026年11月16日11:00至11月25日19:00
(二)体检时间
第一批:2026年5月11日至5月15日
第二批:2026年7月1日至7月6日
第三批:2026年12月1日至12月6日
具体体检时间根据线上确认情况,将在教师资格认定系统中“留言”栏目通知需体检的申请者。
(三)证书发放时间
第一批:2026年6月4日至6月10日
第二批:2026年7月20日至7月25日
第三批:2026年12月21日至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