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新时代兵团维稳戍边职责使命,支撑淖毛湖农场“兵团煤制油气基地、兵团有机晚熟哈密瓜产业基地、伊吾区域重要的生产性服务业基地”定位定向总体目标,解决原详细规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用地功能不匹配、布局不合理、土地利用效率低下等问题,保障团场高质量发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城镇开发边界内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编制技术指南(试行)》《兵团十三师淖毛湖农场城镇单元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等文件为依据,拟对淖毛湖农场城镇单元相关地块进行局部优化调整。
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集思广益,在规划报送审批之前,拟将规划调整草案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6年7月8日-2026年8月7日,共计30天。如有意见建议,请在公示期间来函或来电。
联系地址:第十三师淖毛湖农场
联系电话:0902-6725112
联系单位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淖毛湖农场城镇管理和生态保护中心
电子邮箱:1299573835@qq.com
一、调整范围
本次调整范围与现行规划保持一致,属658308CZDY02001单元,东至友好路、西至纵二路-纵一路、南至繁荣路、北至横一路,规划面积115.18公顷。
二、主要调整内容
(一)用地性质调整
本次规划调整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功能传导,衔接城镇单元的发展需求,对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仓储用地、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及留白用地共六类用地进行优化调整。
主要调整包括:
(1)落实团镇维稳成边核心职能的刚性需要:将兴边路南侧、纵二路东侧城镇住宅用地(0701)部分调整为机关团体用地(0801);
(2)为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将富民路南侧、纵一路东侧公园绿地(1401)调整为商业用地(0901),将团结西路南侧、新池北路西侧公园绿地(1401)调整为商业用地(0901),将富民路南侧、新池北路西侧城镇住宅用地(0701)部分调整为商业用地(0901),将兴边路北侧、振兴北路东侧交通场站用地(1208)调整为商业用地(0901),将兴边路北侧、友好北路西侧仓储用地(1101)调整为商业用地(0901);于兴边路北侧、振兴北路东侧新增商业用地(0901),占地0.64 h㎡。
(3)根据完善城镇功能、提升宜居品质的现实需要:将横一路南侧、新池北路东侧留白用地(16)调整为交通场站用地(1208),将横一路南侧、新池北路东侧留白用地(16)调整为公园绿地(1401),将团结西路南侧、友好北路西侧商业用地(0901)调整为广场用地(1403)。
调整前,居住用地36.82 h㎡,占总建设用地31.97%;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15.53 h㎡,占总建设用地13.49%;商业服务业用地12.55 h㎡,占总建设用地10.90%;仓储用地1.88 h㎡,占总建设用地1.63%;交通运输用地22.85 h㎡,占总建设用地19.84%;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16.61 h㎡,占总建设用地14.43%;留白用地7.42 h㎡,占总建设用地6.44%。
调整后,居住用地34.06 h㎡,占总建设用地29.41%;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17.53 h㎡,占总建设用地15.14%;商业服务业用地14.87 h㎡,占总建设用地12.84%;仓储用地1.61 h㎡,占总建设用地1.39%;交通运输用地22.52 h㎡,占总建设用地19.44%;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18.16 h㎡,占总建设用地15.68%;留白用地5.57 h㎡,占总建设用地4.81%。
2.控制性指标调整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XJJ013-2012)等相关要求,涉及本次规划调整的地块中:商业用地容积率取≤1.5或≤1.6,建筑密度≤30%或45%,建筑高度≤24米,绿地率≥20%;机关团体用地容积率≤0.8,建筑密度≤35%,建筑高度≤24米,绿地率≥35%;交通场站用地容积率≤1.2,建筑密度≤35%,建筑高度≤24米,绿地率≥20%。
建筑退让控制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XJJ013-2012)相关要求执行。
附件:
1. 调整前后对比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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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调整后图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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