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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兵团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反馈问题(序号19)整改完成情况的公示

关于兵团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反馈问题(序号19)整改完成情况的公示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兵团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序号19)已完成整改,现将具体情况予以公示:

一、整改任务:十三师新星市4家在产的兰炭企业、屹利焦化公司多个工段未开展VOCs收集治理。

二、整改时限:2025年8月底前

三、整改目标:完成新疆绿斯特能源有限公司、新疆绿斯特煤化工有限公司、新疆元昊新能源有限公司、新疆元瑞圣湖能源有限公司和哈密屹利煤化工有限公司5家焦化企业VOCs治理,实现VOCs达标排放。

四、整改任务措施

 (一)20227月底前,按照“科学治污、精准治污”要求,完成新疆绿斯特能源有限公司、新疆绿斯特煤化工有限公司、新疆元昊新能源有限公司、新疆元瑞圣湖能源有限公司和哈密屹利煤化工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VOCs治理方案编制工作。

(二)20221115日前,完成上述5家企业VOCs收集治理设施建设,并投入运行。

(三)202212月底前,完成上述5家企业VOCs治理设施竣工环保验收工作。

(四)加强日常环境监督,组织开展VOCs专项执法行动,聚焦VOCs治理“三率”情况,对不满足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五)举一反三,对师市涉VOCs重点排放行业进行摸排,建立企业清单和VOCs治理台账,同步推进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治理工作。

五、完成情况

202412月,第十三师新星市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任务“自查自改”工作要求,对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第19项)5家企业多个工段未开展VOCs治理问题重启整改工作,制定并印发《第十三师新星市焦化行业VOCs治理实施方案》(师市党办函〔202428号),明确时间节点和验收程序,确保按时完成整改验收工作。

(一)20252月,新疆绿斯特能源有限公司、新疆绿斯特煤化工有限公司、新疆元昊新能源有限公司、新疆元瑞圣湖能源有限公司和哈密屹利煤化工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已完成VOCs治理方案编制和评估工作,3月初完成方案评审工作。

(二)20256月初,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的5家焦化企业VOCs收集治理设施均已完成施工建设,并投入运行。

(三)自202412月以来,5家焦化企业针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协调局发现的问题,在2022年第一次VOCs治理改造的基础上进行了重点提升改造。20256月底,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的5家焦化企业均已完成VOCs治理提升改造工作,7月师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5家焦化企业开展两次监督性监测,检测结果均达标,现均已完成VOCs治理设施竣工环保验收工作。

(四)师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联合新星经开区、淖毛湖经开区、红山农场对师市重点行业企业加强日常环境监督,聚焦VOCs治理“三率”情况,对不满足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一并推进提升治理工作。202356日,对新疆绿斯特能源有限公司、新疆绿斯特煤化工有限公司、新疆元瑞圣湖能源有限公司、新疆元昊新能源有限公司4家企业涉嫌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分别罚款5.6万元、5.6万元、5.6万元、5.6万元;58日对哈密屹利煤化工有限公司涉嫌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罚款5.79 万元。

(五)按照“举一反三”要求,师市生态环境局对师市19家涉VOCs重点排放行业进行摸排(其中:中央环保督察反馈企业5家,“举一反三”企业14家),现师市19VOCs重点排放企业均已按照VOCs治理工作要求,同步推进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治理工作。

20258月,师市组织开展了验收工作经现场核查和审阅整改台账资料,各项整改措施已落实到位,达到整改目标要求,通过师市自行验收。826日,师市向兵团党委生态环境委员会上报《关于申请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序号19)验收的请示》申请复核验收98日至11日,经兵团生态环境局现场复核,5项整改措施均已完成整改,通过验收评估

公示时间:20251111日至1124日,共10个工作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来电来函如实反映。

整改责任单位电话(传真):0902-2352166

整改验收单位电话(传真):0991-2899335

 

 

 

                                                第十三师新星市

                                                2025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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