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近日联合修订并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全疆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构建兵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统一基准,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根据国家和新疆行政裁量权基准动态调整要求,新疆及时对裁量制度进行修改完善。此次修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为核心依据。《实施办法》在2022年版施行办法14条基础上修订而成,新增2条、修改完善11条。包括总则、裁量适用、附则三章,共16条,对涉及偷排偷放、数据造假等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基本原则、裁量因素、裁量基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在裁量基准方面,《实施办法》在原有10类违法行为共404条个性裁量基准、2条共性裁量基准、5条修正裁量基准的基础上进行全面整合更新,保留182条、更新195条、删除27条,新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56条、《生态环境监测条例》13条、《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4条、《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7条、《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4条等法律责任,形成12类474条个性裁量基准、5条修正裁量基准。在修正裁量基准中进一步细化了改正态度、补救措施等裁量因素与对应裁量因子。
《实施办法》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执法新理念,新增“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修复优先”原则,增加“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等从轻、减轻情形,建立生态修复正向激励裁量机制。同时新增特殊适用规则和溯及力规则条款,完善特殊个案调整适用规定。在裁量计算方法上,充分借鉴多个省份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成熟实践经验,将“二维叠加函数”法优化为“要素比例法”,新模型计算逻辑直观清晰,便于基层一线执法人员掌握操作,也便于行政相对人理解。
《实施办法》要求,兵地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办理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合理、过罚相当和公开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修复优先的原则,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后果等因素,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确保统一执法标准和执法尺度。
《实施办法》发布实施后,在新疆兵地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依法适用。《实施办法》的出台,实现了兵地区域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对推动兵地区域共同治理,促进兵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统一规范、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要求、统一推进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