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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期间脱逃?加重处罚!
时间:2025-09-30 19:07 来源:第十三师新星市 作者:哈密垦区法院

近日,哈密垦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因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庭审前擅自脱逃的刑事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三(化名)在原有犯罪事实基础上,因脱逃行为被依法加重处罚,最终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零五百元。此案的判决,再次凸显了我国法律对取保候审期间违法违规行为的严厉态度,也为试图规避法律制裁的涉案人员敲响了警钟。

经查,张三因在2023年7月中旬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2023年8月初被公安局取保候审,后经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5年3月初被公安机关依法取保候审,期间明确告知其需遵守“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随传随到”等多项规定,并要求其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及法院审理阶段,按时配合司法机关工作。案件移送至哈密垦区人民法院后,开庭前张三失联,经法院反复联系,得知其在庭审前一日未经批准私自返乡打工,并拒不返回。法院随即向公安机关发出逮捕决定书,公安机关通过轨迹排查,于8月底锁定其位置,并由其所在地公安机关协助实施抓捕。到案后,张三供述,因怕危险驾驶罪被判实刑,心存侥幸躲逃,期间更换了手机号,借用他人身份证,没想到还是被抓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三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张三在取保候审期间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地点,对其酌定从重处罚。根据张三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取保候审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其目的是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并非对涉案人员的“放任不管”。涉案人员在取保候审期间,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义务,包括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等。“实践中,部分涉案人员误以为取保候审就是‘没事了’,或者心存侥幸试图通过脱逃、失联等方式规避法律制裁,这种想法是完全错误的。” 承办法官强调,一旦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不仅会被没收保证金、取消取保候审,还可能被依法逮捕;若行为构成脱逃罪,还将面临数罪并罚的严厉后果。此次案件的判决,正是为了警示所有涉案人员:法律的威严不容挑衅,任何试图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最终都将付出更沉重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