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哈密垦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销售假化肥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三(化名)因犯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同时依法处置扣押在案的剩余假化肥。此案的判决,不仅为受害农户讨回公道,更向农资市场违法分子敲响警钟:制售假劣农资,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经查,2024年6月至8月间,被告人张三通过某网购平台联系到李四(化名),明知李四出售的某品牌磷酸二氢钾化肥为不合格产品,仍以低价进购并进行销售,销售金额79690元。被告人张三为牟取非法利益,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伪劣化肥,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庭审中,张三辩称“自己不清楚化肥是伪劣产品,且自己种植的田地也使用了案涉化肥,主观上并无恶意”,请求法院从轻处罚。承办法官指出,张三联系李四进货时,已经得知案涉化肥为“非国标”的不合格产品,仍为牟取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价一半的价格进货并销售,主观上存在放任伪劣产品流入市场的故意,不属于“不知情”范畴。同时,法院查明,张三销售的假化肥已造成多名农户作物减产,给农业生产带来实际损失,社会危害性较大。综合考虑张三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退赔农户经济损失、主动缴纳罚金等情节,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农资产品质量直接关系农业生产安全和农户切身利益,销售伪劣化肥、种子、农药等行为,不仅会造成农户经济损失,更可能影响粮食安全,必须依法严厉打击。”农户在购买农资时,应选择正规农资店,留存购物凭证、产品包装等证据,一旦发现作物长势异常,及时向农业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反映,必要时进行质量检测,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农资经销商需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杜绝“知假售假”“以次充好”,切勿心存侥幸触碰法律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