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市人民法院对一起醉酒驾驶引发四次事故的案件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化名)因醉驾在不到一小时之内先后发生四次交通事故并逃逸,犯危险驾驶罪,被依法从重处罚,为酒后驾车行为再次敲响警钟。
据悉,被告人张某与朋友吃饭喝酒后,在醉酒状态下驾车上路,在驶出停车场时先与甲某车辆相撞,后未与理会逃逸继续驾车向家驶去。行至小区门口,车辆与小区门口护栏相撞,张某仍继续行驶至小区内,与乙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该三轮车又与小区内另一两轮电动车相撞。不到一小时之内,张某醉驾连撞三车,造成四次事故。他人报警后,民警将张某抓获到案。经司法鉴定,张某血液中乙醇含量高达268.99mg/100mL,远超 80mg/100mL 的醉驾标准。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且造成多起事故并逃逸,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考虑到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其亲属也已赔偿全部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法院依法判决张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法院特别指出,醉酒驾驶机动车并非仅能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若醉驾行为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若醉驾者主观上对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与放火、决水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还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面临更严厉的刑事处罚。法院呼吁广大驾驶员务必敬畏法律、珍爱生命,坚决做到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共同守护道路交通安全与社会公共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