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师新星市2026年度畜牧业补贴工作
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产业兴农、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加快构建现代畜牧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持续推进生猪扩量提质,稳定牛、羊、家禽及特色养殖产能,推动畜牧业提质增效、促进职工群众增收致富。为持续激发发展内生动力,全面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推动师市畜牧业现代化、规模化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扶持措施
(一)良种补贴
1.扶持对象
在十三师新星市域内经营的企业、农工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养殖场(户)等养殖经营主体。
2.扶持条件
从具有资质的种畜禽场购入,完成落地检疫,以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购入发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二代以上系谱为依据;2025年度至2026年度购买的种猪、种牛、种羊存栏满1年,并繁殖仔猪犊牛羔羊一代以上,在政策时限内可以申报补贴。
3.扶持标准
种公猪补贴800元/头,种母猪补贴300元/头;种公牛补贴3000元/头,种母牛补贴1000元/头;种公羊补贴1000元/只,种母羊补贴300元/只。马驴驼鹿牦牛等大畜参照牛的扶持标准。
(二)动物防疫补贴
1.扶持对象
在十三师新星市域内经营的企业、农工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养殖场(户)等养殖经营主体。
2.扶持条件
猪口蹄疫O型、牛羊口蹄疫O型A型、羊小反刍兽疫、禽流感、牛羊布鲁氏菌等疫病疫苗和牛羊包虫病犬驱虫吡喹酮咀嚼片等作为补贴范围,猪口蹄疫O型、牛羊口蹄疫O型A型、羊小反刍兽疫、禽流感等强制免疫后进行免疫抗体抽检检测,团场抗体水平达到80%以上,应免密度达到100%;牛羊包虫病犬月月驱虫,监测犬个体阳性率小于5%;牛羊布鲁氏菌疫苗终身只免疫一次。每年补贴一次。
3.扶持标准
以师市农业农村局强制免疫(或应急储备)疫苗中标价作为补贴价格,数量参考兵团畜牧兽医无纸化防疫平台的实际防疫数据并检测合格,核算补贴经费。
(三)喷粉乳酪等加工产品补贴
1.扶持对象
在十三师新星市域内使用生鲜乳(驼乳、驴乳、羊乳)喷粉、制作乳酪的加工企业。
2.扶持条件
取得工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乳制品)。补贴期内生鲜乳购销合同有效、合同期不少于一年并规范履行。生鲜乳(驼乳、驴乳、羊乳)喷粉、制作乳酪的加工企业提出申请,提供近两年完税记录(新办企业提供成立以来的完税记录)、征信报告(无不良信用记录)、生鲜乳收购合同、申请期内月度收奶分户明细汇总表(加盖公章)、奶款结算凭证、申请期内喷粉(乳酪)生产记录(加盖公章)复印件。申请期限内收奶总量和喷粉(乳酪)生产总量应符合实际生产中鲜奶与奶粉、奶酪转化比例。
3.扶持标准
每生产1吨驼奶粉、驴奶粉、羊奶粉或乳酪补贴4000元。
(四)畜禽出栏补贴
1.扶持对象
在十三师新星市域内经营的企业、农工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养殖场(户)等养殖经营主体。
2.扶持条件
出栏育肥猪牛羊禽用于屠宰的给予补贴,需提供有效的检疫证明。
3.扶持标准
肥猪20元/头;肉牛、骆驼等大畜300元/头;肉羊30元/只;肉禽0.5元/羽。马骡驴鹿牦牛等大畜参照肉牛。
(五)反刍动物颗粒饲料补贴
1.扶持对象
在十三师新星市域内开展牛、羊、驼等反刍动物养殖经营的企业、农工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养殖场(户)等。
2.扶持条件
购买反刍动物专用颗粒成品饲料用于养殖的给予补贴,需提供饲料生产企业的饲料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对应批次的饲料检验合格证明、采购发票和购买记录(转账记录)凭证(相关凭证需明确颗粒饲料的品种、数量、单价、采购时间等信息)、团场审核小组现场核算数量证明材料。颗粒饲料需实际用于本主体反刍动物养殖,申请补贴的饲料数量应匹配饲养规模的常规消耗量。养殖主体需建立饲料使用台账,清晰记录投喂情况。
3.扶持标准
每购买1吨反刍动物专用颗粒成品饲料,补贴300元。
(六)能繁母驼补贴
1.扶持对象
在十三师新星市域内经营的企业、农工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养殖场(户)等养殖经营主体。
2.扶持条件
从十三师新星市域外购进48月龄以上能繁母驼的养殖主体。能繁母驼品种为准噶尔双峰驼、阿拉善双峰驼等优良品种。养殖主体跨省调运能繁母驼的,在购进前需向团场农业和林业草原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到师市农业农村局办理准调手续。骆驼调入后按要求向团场农业和林业草原中心报备并实施隔离。养殖主体须提供相关检疫证明,付款凭证等材料,须与所在团场农业和林业草原中心签订饲养协议(约定饲养期不少于3年),并购买养殖保险。饲养期间接受团场动态监管,在协议约定饲养期内因疾病或其他因素导致死亡的,团场农业和林业草原中心进行鉴定,并出具死亡鉴定证明,死亡后的母驼不得继续享受补贴政策。
3.扶持标准
按照5000元/峰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分三年兑现,第一年能繁母驼补贴2000元,第二年补贴2000元,第三年补贴1000元。
(七)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
1.扶持对象
在十三师新星市域内经营的企业、农工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养殖场(户)等养殖经营主体。
2.扶持条件
养殖经营主体投保时先办理保险自缴部分,补贴部分由保险公司按政策自行办理。
3.扶持标准
(1)能繁母猪。保险金额1500元/头,保险费率6%,保险费90元/头,其中:中央财政补贴60%、兵团财政补贴10%、师市财政补贴10%,养殖户自缴(20%)18元/头。
(2)育肥猪。保险金额1000元/头,保险费率5%,保险费50元/头,其中:中央财政补贴60%、兵团财政补贴10%、师市财政补贴10%,养殖户自缴(20%)10元/头。
(3)奶牛。哈萨克牛等本地牛(畜龄≥12月龄)保险金额6000元/头,西门塔尔、安格斯等良种牛(畜龄≥12月龄)保险金额10000元/头,保险费率:规模户5%(保险费300-500元/头)、散养户8%(保险费480-800元/头)。其中:中央财政补贴60%、兵团财政补贴10%、师市财政补贴10%,养殖户自缴20%(保险费分别为:规模户分别为60元/头、100元/头;散养户分别为96元/头、160元/头)。
(4)肉牛。哈萨克牛等本地牛(畜龄≥6月龄)保险金额6000元/头,西门塔尔、安格斯牛等良种牛(畜龄≥6月龄)保险金额10000元/头,保险费率6%,保险费为360元/头、600元/头,其中:师市财政补贴70%、养殖户自缴30%(保险费分别为:108元/头、180元/头)。
(5)骆驼。幼驼(6月龄≤畜龄≤3岁)保险金额2000元/峰,成年驼保险金额10000元/峰,保险费率5%。保险费分别为100元/峰、500元/峰,其中:师市财政补贴70%,养殖户自缴30%(保险费分别为:30元/峰、150元/峰)。
(6)羊。肉羊保险金额800元/只,保险费率8%,保险费64元/只,其中:师市财政补贴70%,养殖户自缴30%(保险费19.2元/头)。
(7)鸡。保险金额35元/羽,保险费率6%,保险费2.1元/羽,其中:师市财政补贴70%,养殖户自缴30%(保险费0.63元/羽)。
以上保险,保险公司可根据市场物价成本,在养殖户自愿的情况下,调整保额和保费,师市财政补贴比例不变。
二、申请程序及资金拨付
(一)经营主体提出申请
经营主体向所在团场提出申请,并准备好相关资料和申请书等。
(二)团场审核公示
团场组织3人以上审核小组对经营主体进行审核,审核方式为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核。资料审查主要对经营主体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实。现场审核主要对上述扶持对象、扶持条件、扶持标准进行核实,形成初审意见,提交团场研究无异议后,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对无异议的扶持项目和经营主体,由所在团场向师市农业农村局和财政局提交拨款申请。
(三)师市复核
师市农业农村局牵头组建复核小组,对团场提交的全套资料和拨款申请进行复核,复核的方式分为资料审查和现场复核,形成复核意见,由复核小组和团场负责人签字确认。复核结束后,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拨付款项
对公示无异议的扶持项目和经营主体,由师市财政局拨付给团场,由团场组织兑付。
三、监督管理
畜牧业发展扶持和奖补资金是一项惠民政策,坚持严格资金使用管理和支付原则。本办法同一主体同一补贴项目同一年度只能享受一次。凡发现已享受过奖补的合作社(其它经营主体)通过再加入合作联社以合作联社名义申请奖补、虚报存出栏规模等方式骗取和套取畜牧业发展奖补资金的违规违法行为,取消奖补资格,追回已发放的奖补资金,并予以通报和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政策时限
政策执行时间自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第十三师新星市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试行)》(师市办政规〔2024〕5号)同时废止。
五、其他
(一)以上奖补资金涉及师市配套的,按照师市与团场(镇)、大营房城管委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清单,由师市各级分档按比例承担。
(二)本方案所称“以上”数量,均含本数。
(三)师市2026年度畜牧业补贴工作实施方案为兵团畜牧业稳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牧十条)的补充。
(四)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依法保护申报主体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申报主体须征信状况良好,内部管理规范有序,严格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五)本办法由第十三师新星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