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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晰解读官方标准 残疾评定不再迷茫
时间:2026-04-09 18:27 来源:第十三师新星市 作者:残联

为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帮助广大残疾人及家属全面、准确掌握残疾评定等级标准,畅通残疾评定不精准问题线索反映渠道,方便职工群众对照核查、依规监督,特编制本解读,供大家查询依据、对标执行。

一、残疾人综合评定标准

残疾人评定是享受各项政策优待的前提,核心遵循“自愿申请、诊评分离、结果导向、从优认定”四大原则,评定结果分为7大类、4个等级,具体标准如下:

(一)评定核心原则

自愿原则:申请人需自愿提供相应材料,向户籍或居住所在地残联申领残疾人证。

结果原则:病不等同于残,因病致残需经一年康复期后,仍存在精神、生理或人体结构功能障碍,方可申请评定。

从优原则:视力、听力残疾以双眼、双耳中较好一侧为准,单眼盲、单耳聋且另一侧功能正常的,不纳入对应残疾范畴。

诊评分离原则:除明显肢体功能缺失外,申请评定需携带一年以上病历,依据医疗诊断结果开展评定。

(二)残疾分类(7大类)

明确划分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涵盖各类残疾情形,其中多重残疾按所属残疾中最重类别定级。

(三)等级划分及核心标准(4个等级)

各类残疾均分为四级,其中一级、二级为重度残疾,三级、四级为中轻度残疾,核心标准如下:

1.视力残疾标准:

视力残疾的定义: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低下并且不能矫正或视野缩小,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视力残疾的分级


类别

级别

最佳矫正视力

一级

无光感~<0.02;

或视野半径<5度

二级

0.02(含)~<0.05;

或视野半径<10度

低视力

三级

0.05(含)~<0.1

四级

0.1(含)~<0.3

【注】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如仅有单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畴。2.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3.视野半径<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2.听力残疾标准:

听力残疾的定义:听力残疾是指人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力障碍,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听力残疾的分级

级别

平均听力损失(db HL)

表现情况

一级

≥91(好耳)

无听觉言语功能

二级

81~90(好耳)

基本无听觉言语功能

三级

61~80(好耳)

听力言语交流障碍

四级

41~60(好耳)

有一定的听觉言语功能


3.言语残疾标准:

言语残疾的定义:言语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不同程度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或病程超过两年者,而不能或难以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3岁以下不定残)。

言语残疾的分级

级别

语音清晰度

言语表达能力

一级

≤10%

不能进行言语交流

二级

11%~25%

连贯说话很困难

三级

26%~45%

连贯说话困难、不流畅

四级

46%~65%

基本能交谈,但不清楚

4.肢体残疾标准:

肢体残疾的定义:肢体残疾是指人的肢体残缺、畸形、麻痹(瘫痪)所致人体运动功能障碍。

肢体残疾的分级

1)肢体残疾一级: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①四肢瘫:四肢运动功能重度丧失;

②截瘫:双下肢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③偏瘫:一侧肢体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④单全上肢和双小腿缺失;

⑤单全下肢和双前臂缺失;

⑥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单小腿)缺失;

⑦双全上肢或双全下肢缺失;

⑧四肢在不同部位缺失;

⑨双上肢功能极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重度障碍。

2)肢体残疾二级:基本上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①偏瘫或截瘫,残肢保留少许功能(不能独立行走);

②双上臂或双前臂缺失;

③双大腿缺失;

④单全上肢和单大腿缺失;

⑤单全下肢和单上臂缺失;

⑥三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一级中的情况);

⑦二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3)肢体残疾三级:能部分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①双小腿缺失;

②单前臂及其以上缺失;

③单大腿及其以上缺失;

④双手拇指或双手拇指以外其他手指全缺失;

⑤二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二级中的情况);

⑥一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二肢功能中度障碍。

4)肢体残疾四级:基本上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①单小腿缺失;

②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在5厘米以上(含5厘米);

③脊柱强(僵)直;

④脊柱畸形,驼背畸形大于70度或侧凸大于45度;

⑤单手拇指以外其他四指全缺失;

⑥单侧拇指全缺失;

⑦单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⑧双足趾完全缺失或失去功能;

⑨侏儒症(身高不超过130厘米的成年人);

⑩一肢功能中度障碍或两肢功能轻度障碍;

⑪类似上述的其他肢体功能障碍。

5. 智力残疾标准:

智力残疾的定义: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伴有适应行为的障碍。此类残疾是由于神经系统结构、功能障碍,使个体活动和参与受到限制,需要环境提供全面、广泛、有限和间歇的支持。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18岁之前),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智力低下;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智力损伤或老年期的智力明显衰退等。


级别

分级标准

发展商(DQ)0~6岁

智商(IQ)

7岁及以上

适应性行为(AB )

WHO-DASⅡ分值

18岁以上

一级

≤25

20

极重度

≥116分

二级

26~39

20~34

重度

106~115分

三级

40~54

35~49

中度

96~105分

四级

55~75

50~69

轻度

52~95分


6. 精神残疾标准:

精神残疾的定义:精神残疾是指各类精神障碍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由于存在认知、情感和行为障碍,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精神残疾的分级

级别

WHO-DASⅡ分值

表现适应行为

一级

≥116

严重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二级

106~115

重度障碍,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三级

96~105

中度障碍,生活能够部分自理

四级

52~95

轻度障碍,生活上基本自理

注:工伤、军残等证明依据的评残标准与残疾人评定标准不同,申请残疾人证需重新参加评定;内脏切除、烧伤等未造成四肢或躯干功能障碍的,不纳入残疾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