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治区《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商品住房交易契税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新财法税〔2016〕14号)及相关工作部署,经与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政府沟通协调,现启动第十三师2016年商品住房交易契税财政补贴发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1.凡在2016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含期房和现房),并于2016年3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缴纳契税,取得契税完税凭证的纳税人。
2.凡在2016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购买二手住房,并按规定缴纳契税,取得契税完税凭证的纳税人。
二、补贴标准
按符合条件纳税人提供的契税完税凭证上记载的金额,予以全额财政补贴。
三、办理流程
(一)资料提交: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请携带以下材料至指定地点办理:
1. 契税完税凭证第一联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2. 商品房买卖合同(二手房买卖契约和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3. 纳税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企业纳税人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法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两份)
4. 纳税人银行卡复印件两份(注明开户行、行号);
5. 契税补贴申请表(现场填写)。
(二)资格审核:由第十三师住建局对提交资料进行审核,确认是否符合补贴条件。
(三)补贴发放:审核通过后,补贴资金由第十三师住建局统一拨付至纳税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四、办理时间与地点
(一)办理时间: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5月30日止(工作日受理 上午10:00-下午18:30)。
(二)办理地点:新星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75号窗口(咨询电话:0902-2565518)
五、不予退税范围
(一)集资建房、公寓和商铺不在退税范围内;
(二)不在文件规定补贴时间范围内的,不予补贴;
(三)不在第十三师房产管理服务中心备案的房产。
六、注意事项
(一)请纳税人确保提交资料真实、完整、准确,因资料不全或信息有误导致无法发放的,责任自负。
(二)补贴资金将分期分批发放,具体到账时间以实际拨付为准。
特此通知。
第十三师新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